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14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2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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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文化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历史街】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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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现状格局】具有相对典型和【完整的历《史特色、体现一定】时期城市《历史风貌的街区包括!“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
》 “三街两巷”】。是指:兴宁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狮巷:、银狮巷“》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包?括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延伸区域—
: 第四《条 历?史街区?保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 ,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县(【区,)城乡规划、文化、!财政、公安、—国土、建设》、城:管、住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历史街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 (:三)历?史街区合理》利用所得;
【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城!管,、住房等部》门对:历史街区《内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完【善历史?街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十条 历史街】区的申报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报】。历史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现】。状;:
?。(三)保护范围【;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清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
(六)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历史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历史》街区申报条件县(区!)人民政府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县(?区):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第十二条! 历史?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密切相—关的;
(【四)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征!求产权人《(,管理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属县辖范围内的!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属城区范围【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申报历史建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概况;
! (二?)产权归《。属情:。况;
(三)建!。。筑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说明;
】 (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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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
第十五条! 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原申!报程序核定公布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十六条?。 自历史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完成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历史街?。区前期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十七条》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 , (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规划控!制范围及建》设控制要求;
【。 (四)建—筑空间环境、—风,格特色和《景观要求;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 (六)业态布【局要求;
》。 (七)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八【。)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九)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八条 历史—街区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
》第十九条 历—史街区修缮和改造】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复其貌的—原则
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历!史街区内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
】 “?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围合区域内》毗邻骑楼街区—的建筑的高度、【色彩、风格不得破坏!骑楼街区原有—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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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街道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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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历史!街,。区建筑空间》环,。境并依法取得—。设置许可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 第二十五条— 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保护《责任人变《更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与承】继人另?行签订保护责任【。书
?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为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产权人为责任—人;无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历史】建筑使用人为—。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二十七?。条 :。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历史街区保—护情况组织检查评估!督促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和:保护责?任,人加强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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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的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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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的》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