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条:例
(20》12年1《1月:23日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13】年7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2【0,13年8月14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22号公布》 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城市历史风】貌促进城市建设【和文化传《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 历史街区内—文物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历史街区是指【保存有一定数—量和规?模的历史遗》存、现?状格局?具有:。相对典型和完整【的,历史特色《、体现一定时期城市!历史风貌《的街区包括“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和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其他!历史街区
“三!街两巷?。”是指兴《宁路:、民生路《、解放?路和金狮巷、银狮巷!。“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包】括,朝阳路以西、民族大!道以北、当阳街以】东、新华街以南【围合区域和》解放路沿街》区,域以及市人民政府】核定的延伸区域
!。 :第四条 《历史:街区保护《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筹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历史街区保》护管理工作
】历史街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机构负责历史街!。区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 市、县(区)城乡!规划、文化、—财政、公安、国土、!建设、城管、住房】、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做好历史街区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历史街区《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设立历史街区保!护,专项资金用于历史街!区的保护《管理专项资金—来源为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三)—历史街区合理利用】所,得;
?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 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街?区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街区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
鼓励各!种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街区保护工【作
第—八条 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文化、城管、【住,房等部门对历—史街:区内建(构)筑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情况》进,行,调,查建:立数据?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历史街区保护规划要!求,完善历?史街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第《十条 历史》街区的申报由县(区!)人民政府提—。出经: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 申报历史—。。街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历史沿革、地方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的说:明;
(二)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及其现【。状;
? (?三)保护范》围,;
? (四)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清单;
《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状:况;:
?(六)?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 , (七)其他有【关材料
符合历!史文化街《区条件的《历史街区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报—
《第十一条 符合历史!街区申报条件县【。(区)人《民政府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建议县(区)!人民政府申报;【仍,不,申报的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申报!
第十—二条 历史》街区内建《成30年以上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本市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时代特!征和地方特》色的:;
《(三)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着】。。。。名人物密切相—关,。的;
《 (四)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意义的
》
第《十三条 历史建筑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征求》产权人(管理—人)意见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后属县【辖范围?内的报县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属城区!范围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报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
! 申报历史建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一)建筑—概况;
《 (二)产权【归属情况《;
:。 (三)建筑【特色和历史文化价值!说明;
(【四,)保护工作情况【、,保护目标和保护要】求
第十四】条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街区由市—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经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由: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设立?保护标识、介绍【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
【
第十五条 】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按!原,申报程序核定公布
! ,。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十【六条 ?自历史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完成?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工作!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 历史街区前期【勘察、规划设计【费用列入财政预【算
? 第十七条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
(三)【保护范围包括核心保!护范:。围、:规划控制《。范围及建设控制要求!;
(》四)建筑空间环境】、风格特色》和景观要求;
】。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求;
》(六)业《态,布,局要求?;
(七)【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八)实施规!划的:。保障措施;(九)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历史街】区的空间格》。局、街巷肌》理、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
第十八条 】历,史街区应当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区
第十九】条,。 历史街区修—缮和改造应当遵【循修旧如旧、以【。存其真建《新如故、以复其貌】的原则
在【历史街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对历史!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应《当经市?或者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对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历—史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历史建筑【应当: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历史街【区内毗邻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应】当与文物建筑、历】史建:筑的风?格和空间环境相协】调
“三街两巷!”历:史街区围合》区域内毗邻》。骑楼街?区的建筑的高度、色!彩,。、风格不得破坏骑楼!街区:原有:的天际线和视觉【环境
》 第二十一条 历】史街区内街道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历史街】区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必须】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不得破坏历史【街区建筑空间—环境并依法取—得,。设,置许可
第二!十三条? 在历史街区—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符合历【史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业态布局要求【
第》二十四条 历—史,街区内的消防设施】和,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因历史风貌保护需】要无法按标准—和规范要求设置的】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会同公安消防】部门、城乡规—划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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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的指!。。导与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书明确具—体保:护要求及《相关权利义务—保护责任人》变更的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与!承继人另《行签订保护》责任书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国有:历史建筑《的,使用人为责任—。人;:非国有历史建—筑,。的产权人为责任【人;无产权或者产权!不明的历史建筑【使,用人为?责任人
》 第二十》六条 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修缮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从专项资【金给予?补贴:
,。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 第二十》。七,条 :市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历史街区保护情!况组织检查评估督】促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和保护责】。任人加强保》护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未履《行保护管理职—责的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擅自:。移动、涂改、覆盖】或者损毁《保护标识、介绍牌】的由县(区)历史街!区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2】000?年8月30日—南宁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修改的】南宁市历史传统街区!保护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