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2年9《月,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 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都有举报、》投诉和?制止的权利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经常对本单】位人员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到教—育、教学和培训的】内,容之中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演练—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公益宣—传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火!灾预防、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做《出突出?贡献或者对举报【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本部门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政府—年度工作计划—;
(二)定期组】织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将?公共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制订并组《织实施?全民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
(】。五)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六》)依托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建立?综合性的应急救援队!。伍,组织制定灾害—事故处置《预案和跨区域应【急救援建立综合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和机制】;
(?七)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立!消防组织、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装备;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责任制考—核体系;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辖区单位开—展消:防工作;
(—五):根据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
(》六)辖区发生火灾】事故时做《好灭火救援的相应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消防发展专项规!划加:快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计划;
!(三)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
(四)工业与】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海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和实施!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五)《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六)市政!、通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通信畅通;
】(七)教育、民政】、商务、文化—、卫生?、体育、气象—、旅:游、宗教、人民防】空、:广播电影电视—等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对有关单位和公民】遵,。守执行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按!照规划确定的—方案监督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改善和维护—。;
:(三:)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四)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受理备《案、进?。。。行抽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或者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指导?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七)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参【加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八)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处理火灾—事,故,和消:防违法?行为;
(九)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使用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依【法对本辖区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二【)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
(三)督促!本辖:区内的物业服务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
(四)受理—消防安全《举报、?。投诉并?进行核查处》理;
?(五)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调》查适用简易》。程序:的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履行下列消防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实:施,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三)指!导、督?促住宅区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合理安排消】防安:全投入;
(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器材;《
(五)组》织,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宣传【防火和应急逃生知】识;
(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的机构》和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
个体工【商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担法律责【任
(一)经—营、使用公众聚【。集场所?;,。
(二)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经营场所;
(三!。)经营、使》用建筑面积一百【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层数【两层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场所
第!十五:条 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有》关消防安全规定;】
(二)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四)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对被:监护人进行》火灾预防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消防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发挥行?业服务?和行业监《督作用?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
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的基本建《设和消防《装备的投入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投?资,。计划:城市建?设维护费《应,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捐助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第十八条【 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城市消防车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部门负责建】设、维护《和管理?;电信?业务经营单位负【责保障?消防:通信线路畅通并免】费向用户《提供火?警等公益性电信服务!;无线电管理部门应!当保障消防》无线通信专频专【用
建设施工需要拆!除、:迁移: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拆除、迁移—以及修?复、重建公共消防】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应当?如实提供建》设工程?。。的相关文《件,材料
?依法: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如实提供建】设工程?。。的相关文件》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抽查!的结果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各】。自职责落实消防责】任加强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的【管理
施工作业区】应当根据灭火—需要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通》道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能作【为人员居住(宿)的!场所
第二十一【条 建筑物的建【。。设、使用单位或【者受委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建?筑物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设施!。的醒目位《置设:置符合标《准的消防安全—标识:提示:安全疏散的注意事】项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工】程安装的自动消防系!统、消火《栓,系统、电《器产品?。。及其:线路、?管路应当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建设《单位依法申请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或:者被抽查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检测:报告
自《动消防设施》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护确保】完好有效检测、维】护保养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根据消防技!术规范需要》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值班
】第,二十:三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并自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依法【备案:并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布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人员:。、设施、《设备和场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依—法出具证明文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际准的消防产品!。
,单,位配置、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保!。持完好有效维修消】防设施和器》材禁止使用不—合格的配件》和灭:火,剂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高层建筑》外墙装修及保温材料!应,当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外装【修、装饰材料以【及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使用》的消:防产品在施》工前实行见证取【样检验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的监督下现场—取样并将样》品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见证取样【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材料【不得使用《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条件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
高层建》筑应当?按,规,定设置人员》避难逃生设施—和配置避难逃—生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避难逃生设【施,和器材不得擅—自挪作他用严禁堵塞!。、占用?消,防车通道和消防【登高扑救面
第二十!七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文件;
(》三)场?所,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四》),员工上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五)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开—业,
,取得消防安全许可的!。公众聚集场所需要变!更名称、消》防安:全责任人的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构】。提出变更申请发证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当场予以变更
【高,层建筑原使用功【能变更为公众聚集场!所的应当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批
第二十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不得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禁止将《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禁【止在营业时将安全】出口上锁或者阻【塞疏散?通道:
第二?十九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
(!二)专职消防—队员;
(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
?(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
(—五,)从事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
(六)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
(七)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
!第三十条 建筑物或!者,场,所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当事!人应当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当—。事人没有合》同约:定消防安全责任的应!当共:同承担消防安全职责!
所有权人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或者场所并!监督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安全使用—该建筑?。物或:者场所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应—当在使用管理区【域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书?面约定?共用的建筑物—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使用和管理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没有书面约定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各方共同承担
!。建筑物管《理或:者,。使用单位较多—或者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成!。立或者共同委托同】一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在服务、管理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共用消防设施【和器材;
(—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第三十》三条: 建筑物公共消【防设:施的:检测、维《护保养、更新改造】等费用在保》修期内由施工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公共—交通工具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保持完》好有效并设置明【显,标识和使用说明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与城—市轨道交《通消:防安全相适》应的专业《灭火、?救援设备和疏—散设施?并建立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隧道、高速公路、大!中型桥梁《应当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和抢险救援设!施、设?备
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使其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引【导、:协助乘客及时疏【散熟练使《用消:防器材
《第三十?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经》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活动增强居民】消防安全意识—督促和指导》居民消除《火灾:隐患
?建筑:物毗连设置》、耐:火等级低的村屯数】量较多?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消防组织】机构督促和指导本】地区:村屯消防工作指导】农村居民《安全: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农村建筑物】应当: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设置必要的防】火灭火?设施已建《成的连接成片的建筑!物应当采取增设防火!间距、耐火等级比较!低,的建:筑物应当采取提【高耐:火等级等措》施逐步进行》改,造改善消防安—全条件?
村屯应当制定消】防安全村规民约实行!消防:安全联?防制度
乡镇、【农村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按照要求规划】消防水?源、消防通》讯和:消防通道;》乡,镇、农村的工业和】民用:建筑的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险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开展《。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的开发区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为消防队】建设固定营房配备消!防车辆和器材—装,备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必需的消防车【辆、器?材装:备
第三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企业联合建立【专职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成立!应当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经【批准可以招》聘合同制《消,防员
合《同制消防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经》培训合格的合—同制消防员》。。可以参加火灾—扑救及应急救援【工作或者《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及时报警引》发火灾的人、火灾】现场人员、起火场所!的负责?人负有立即报告火警!的义务
《起,火场所?的负:责,人和熟悉起火场【。所情况的人员应当向!灭火指?挥人员如实报告火灾!现场有?无遇:险人员、有无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重要信息
第四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火《灾现场?。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有权调动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医疗救【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火灾扑】灭,后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统:计火灾损失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依据
《第四十四条 —一般火?灾事:故信息由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布重大以《上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
第四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除完成火!灾扑救任务》外应当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危?险,化学品泄漏、—道路:交通事?故、地震及其—次生:灾害、?建筑坍塌《、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空难、》爆炸及?恐怖事件等重大【灾害:事故和群《众遇险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应当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公安消防队》现场最高指》挥员应当《作为政府成立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成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组织安全生产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检查或者考核时应!。当检查考核消防安】。全工作并听》取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对》重大:消防问题或者火灾】隐患实行专项督办】
第:四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四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单位消《防安全检查的—情况应?当记录存《档备: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箱地址依法受理!、及时查处》。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在《二,。十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可以在报纸、广播!、电视或者政—府网:站上予以通告警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五十二条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场—所或者危险部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责令立即改正并【可以采?取查:封措施
(一)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有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验收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已核发许可证】的撤销许可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建设工程未依!法报送备案的或【者报送消防》备案提供《虚假文件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施工单】位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向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由自治《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未制定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规范的责令改正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设工程使用】防火性能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建筑?材料、?。装修:、装:。饰材料、消防—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施工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安装!防盗设施或》者,建筑物设置楼体【户外广告影响人【员疏散和灭火救援占!用消防车通道或【者消防登高》扑救面?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防盗设施的管【理使:。用人或者户》外广告所在建—筑物的受益》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的;
(—二)人?员密集场所未按规】定设置消防安—全标识的《;
:(三:)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砂轮切割和油!。。漆等具有火灾危险的!施工、维修作业的】;
(五)引发火灾!的,人、起火单位的【负责人不报或者【故意延误报告—火警的;
(六)】未按要求《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检《。测、维护保养的;
!(七)?消防控?制室未按照规定安排!。专人值班的
第六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造成火《灾或:。者致:使火灾损失扩大【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审《批职:责的;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责令》有关单位、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定—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