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给水系统
5.1 系统选择
5.1.1 为节省造价,一般宜采用合一的供水系统。不同功能水压或水质要求相差较大时可采用(1)高压主系统在必要的分支上减压或低压主系统的支管上再加压;(2)统一优质水系统或普通水质主系统引水再处理等方法。但对于上述方法难以实现或太不经济时可采用分压、分质系统。
本条除对原条文进行了文字精简外,在条文中直接明确提出了分质、分压系统的概念。有提高分系统供水可选性的意思。除了煤矿井下的用水项所需的水压、水质相差较大外,井下供水水源又趋于多元化,就使井下采用分质或分压系统的合理性增加。但在多数情况下分系统供水的造价高于合一系统。需慎重选择。
5.1.2 静压供水稳定、节能、保证率高。凡有利用静压的条件或可以采取措施创造条件利用静压时就要尽量利用静压,而在确实无条件时用动压系统来满足要求。这是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一般设计原则。
5.1.3 不同系统间建立联系是为了提高供水的保证率。但保护优良水质不受污染的意义也非常太。本条规定是要求设计者做好全面考虑和周密的安排。防止逆流污染的问题,在发达国家很受重视,有很多立法和专门技术。从我国国情看,由于利用多种水资源的可能性较大,更应在给水系统可靠性及防止污染上提出高的要求,在技术上多做些工作。新近修订的国家标准给水、排水设计规范在防止交叉污染方面有很大程度的加强。很多要求和提示可供井下供水设计参考。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