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83-2016 建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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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  井下水源宜直接用于井下。

11.0.2  井下供水系统宜最大限度利用已有水头。

11.0.3  井下加压设备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用高效率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  水泵的设计工况点应在特性曲线的高效段;

    3  服务范围较大的动力供水设备宜采用变频调速装置。

11.0.4  动压给水系统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应高于经济流速。

11.0.5  矿井水处理应根据不同去向和要求采用分质分量处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