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管 网
5.4.1 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的管道必须延伸到能够对全部用水项进行供水的所有用水点以及井下后期开拓工程的接管处。
5.4.2 管道系统可采用枝状管网,有条件时宜连成环。
5.4.3 管网进水口位置的选择及管网的布置应使管道中水的流向与巷道中的风向一致或在火灾时能够临时改变成一致。
5.4.4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下消防、洒水管网应在每个支管起点设控制阀;
2 在管道的直线管段应每隔一段距离设一个检修阀。两个检修阀中间的支管、给水栓或其他洒水点的总数不宜超过10个,且两阀中间的距离不宜超过500m。
5.4.5 仅在灭火时动用的消防储备水池的出水口应设切换阀。切换阀门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有条件时应采用可兼用手动开启的电动阀门。
5.4.6 管道的规格应保证在计算流量下各用水点的水压均能满足用水点中各用水项的需要,且应在经济上合理。确定管道规格时应按本规范第7章规定的管道水力计算方法校核。
5.4.7 阀门、管件的规格宜与相关的管道一致,但在需减压的管道上安装的阀门规格可缩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