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83-2016 建标库

3.2      

3.2.1  井下用水设施、设备的供水水压,应根据用水设备的要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栓处及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处的水压不应低于0.2MPa;

    2  接入凿岩机及湿式煤电钻的水压不应低于0.2MPa,且不应高于压缩空气的压力;

    3  接入加压泵站水箱或水池的进水口的水压不应低于0.02MPa;

    4  接入一般用水设备及泵站水池、水箱的管接口水压,不宜高于1.6MPa,水压超过1.6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5  采、掘工作面采用水压达到4MPa~10MPa的高压喷雾,宜由高压喷雾泵提供。接入高压泵的系统供水水压应符合本条第1款的规定;

    6  直接接入喷雾设施的水压不宜低于1.0MPa。

3.2.2  井下灭火时,消火栓栓口水压不应低于0.3MPa,超过0.5MPa时应采取减压措施。

3.2.3  井下消防、洒水管道的静水压力不宜超过4.0MPa。水压确实需要超过4.0MPa时,应在管材、接头、配件和支护的强度,以及管理、检修的条件上采取与水压相适应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