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快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产业示范园建设发展工作的通知津建科[2018]492号 建标库

天津市建委关于加快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产业示范园建设发展工作的通知

津建科〔2018〕492号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建委、海河教育园经建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提升本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能力,更好地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现就加快促进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产业示范园建设发展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建委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产业示范园的综合管理工作。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承担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产业示范园的培育、受理、组织评审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是指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等企业。

三、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作为推荐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储备。

四、申请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地在本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

2.具有较强的装配式建筑产业能力。产业基地基础条件良好,人才、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综合实力强,发展装配式建筑的目标和计划安排明确合理;

3.具有先进成熟的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体系,具有一定的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水平;

4.管理规范,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市场信誉良好;

5.有一定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实践经验,以及与产业能力相适应的标准化水平和能力。

五、申请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表;

2.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企业概况、申报产业基地的目的及必要性、企业核心技术和主要产品、工程实践情况、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3.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科技成果鉴定、专利等相关证书;

4.企业管理制度、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文件;

5.技术标准体系文件。

六、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组织对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评审工作。

评审专家委员会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应根据参评企业类型选择装配式建筑设计、部品部件生产、施工、装备制造、科技研发、管理等相关领域的专家。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由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专家委员会应客观、公正,遵循回避原则,并对评审结果负责。

七、通过评审的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在天津建设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为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有效期为3年。

八、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应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实施工作,及时总结经验,向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并接受检查。

九、市建委负责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的监督管理,定期组织检查和考核。

市绿色建筑促进发展中心对本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计划安排的完成情况等进行抽查,发现未完成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的应及时上报市建委,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撤销其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十、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期满后,市建委重新对其进行全面评估,评估合格的继续公布为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有效期为3年;评估不合格的撤销其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

十一、本市鼓励各区创建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申请创建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的,需具备良好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基础、标准化水平和生产能力,应向市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1.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申请报告;

2.产业园区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含创建的目的及必要性,优势分析、工作目标、进度计划、保障措施等;

3.经区政府批准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区规划及产业规划,应包括规划目的及意义、产业园区用地范围、区位优势、用地布局、功能定位、建设规模等;

4.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所属区应制定创新行业扶持,招商引资优惠,财政奖励、财税减免等激励政策,专业人才引进等方面的支持政策;

5.有明确的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管理机构,职能清晰,能够履行示范园相关管理职能,提交已落地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信息,并按照产业园区规划布局制定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作计划;

    6.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规划应具有装配式建筑设计、研发、生产、检测、咨询、宣传展示、教育培训全链条产业,各类型企业数量总计不少于15家,促进各类型企业间功能互补、协作配合,有效发挥产业园区示范作用;

7.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内应具有1家及以上国家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2家及以上市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装配式建筑年设计产能规模总计不低于500万平方米,具有经培训合格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工人不低于300人;

8.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所在区范围内,应具有3个及以上市级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

9.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所在区范围内,新建装配式建筑面积应占新建建筑面积一定比例,2019年达到30%以上;自2020年起,每年达到40%以上。

符合条件的,经市建委研究同意后,公布为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并定期组织对示范园相关情况进行评估,不再符合条件的,撤销其天津市装配式建筑产业示范园

十二、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正式施行。

2018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