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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发布)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 !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市是全体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组织本单》位职工参与》植树活动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 ,第八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他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建设用!地、绿化用地等指标! (一)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下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公园面!积,、,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人均【。占有公园面积按类】。型及规模大小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执行 【 — 指标<?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  : 公《园类型 【 陆地面—积(公顷《),。。 《综合性公园   ! 儿童公园 ! 动物园 专!类动:物园 植物】园 :。 专类》。植,物园 盆【景园 —风景:名胜公园 【。 其他专类公园 】 ,。。 居住区公园 】 居住》区小游园《 , 带状公—园 街旁游园! 公园!面积(?公顷) 《。   — >10 — >2 !>2 5~】20: : >40 — >2 】 >2?。   — >2》 陆地5【~10 》。 >0.》5 》    ! 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 】 :<,2 !>6:5 】 》 >65 】 : >6?5 】 !>75 — >65 》 ?>65 》 2~【5 】 >65 ! >《65 ? >7!0 >6【5 !>70 《 : >75 】 >65 】 ,。 >?65 !5~10 — >70 【 :>65? 《。 >》65 《 >【70 >7】0 》。 , >75— >75 】 : , 《>70 >】70 【 10~20 ! :>75? >70 】 》 :>65 《 >7!5 ! >8—0 【 : >70 ! !20~?50 >75! :。。 —>7:0 》 >85【 》 ? 【 >80 【 【 >?70 — — ≥50 — :>80 — >75 ! ? ? >8?5 】 : >85— >8—5 《。 , ? , : ? ! 人均占有公园面积!(,㎡) 《 ,   《 60《 》 【 》 【 《>100 — 》 30?。。 30 ! 3:0 !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居《住区不宜《低于25% —(五)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绿地率为】。15%20%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旧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0% (七)!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新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2!5%红线宽度小于】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八)《种植乔?木,的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第十一条 !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绿地、道—。。。路,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绿地指标及有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因客观原【因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建设:。费,用须纳入《项,目投资总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未能按!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补建 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 市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项,目中要将被审计单】位执行“绿色图【章”制度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进行严格审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相关!职责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其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自?身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材、设备【、构件、山石、【植物等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按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 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城市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有配套绿化的—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养护期满后如该项目!或该项目中绿—。化部分需移交给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养护质量合格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第三章 】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花,草,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凡是政?府投资、社会集【资或义务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公园、街道绿—化、广场、》游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林地、《规定的?园林苗圃、花—圃及近郊风景名胜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林归国家所有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五):私人在自己庭院种】植的花草树木和由私!人开办?的苗圃、花圃—由个人管理归个【人所有 (六—)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树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重点?管,理分类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着生在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养护;散生于【。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养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爱护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准【。剥树皮、折枝—摘叶、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树上:挂广告、刻字打钉、!悬,挂什物?、拴牲畜、搭棚【架、拉?钢筋等;严禁践踏草!地严禁?破坏或偷《窃绿化宣《传牌、花木》护架:、护栏等各》种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行道树《旁、绿化带、公【共绿地倾倒》垃,圾、烧火、排放废气!、泼倒或《。排放有损花草—树木的饮食油—腻,等各类?污水及其《。它毒物、堆》放什:。物、停放车》辆乱搭乱盖及—开展球类、野炊等】。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条  — 严禁在风景—林地:、苗圃、花圃、绿化!管理:。区等绿化用地内砍柴!、放牧?、打鸟、《取土、葬坟》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砍滥》伐或者随便移植城市!绿化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  电力《、电信、供水、交】通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因维—护线:路、管道及交通设】施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及绿地?树木或需在行—道树冠垂《直投影范围、—绿化用地内进行地】下开挖的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进《行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地下开挖【 第二十五条 【 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作—他用 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的时间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形、地貌【、园林设施和绿【化植:。物原状否则按—赔偿标准赔》偿,损失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四章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公《园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十七【条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  城市公》园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城市公!园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乱拉乱接—电源;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公园》广场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公园广场!鸽子:。;, (五?)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九)其他【影响公园广场面【貌和妨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公园:广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 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临时使用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  第五章  【     》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 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 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