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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发布)  】。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 ,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市!是,全体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组织本单位职!工参与植树活动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 第八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他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建设】用地、绿化用地等指!标, ,(,一,)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下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公园面积、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人:均占有公园面—积按类型及规模【大小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执—行 ! 指标》<,?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 ? 公园类型 】 陆地面积(!公顷) 》 综?合性公园   【 ?。儿,童公园 》。 :动物:园 专类【动物园 植物!园 》专类植物园 !盆景园 风景!名胜公园 】其他专类公园 】 居?住区公园 —。 居住《区小:游,。园 《 ,带状公园 【 街旁游园 — 公园面!。积(公顷)》。 ?   >【10 —>2 ?。。 >2》 , 5~20【 >》40 —>2: ?。 >2? 《  >—2 ? 陆地5~1【0 >0【.5  【   【 》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 】<2 ! >65《 】。 : >【65 —>65 — 】 : >7》5 >6【5 >65】 【2~5 《 ? >65 】 》 >65 】 >—70 《 >65 】 :。 >70— ? >75 【 ? >65》 , ?>,65 ? , 5—~10 【>70 >】65 《 ? >6》5 【 >?70 《 :。>70 》 >7】5 >75 ! ? ? >70 — >70 【 ?。 10《。~2:0 >75】 《>70 ! >65 ! ?。 >75 — ! >80《 《 【。 >70 【 《 ? ,20:~50 >7!5, 《。 >70 !。 《 >85 【。 : 》 》 >80 】 : — >70 — 》。。 ? ≥50 》 >《80 ? >】75: —。。 >85 ! 》 >85 】 :>85 —。 , ? — , 】 人均?占有公园面》积(:㎡):   】 ,60 《 — :。 《 : ? ? >【100 【 《30 3【0 3—0 【 ?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居住区不宜低于】25%? ,(五)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绿地率为15】%20%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旧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0%】 (七)《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新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25%红线宽度小!于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八)种植乔木】的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第十一条 !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绿地—。、道路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绿》地指:标及:有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因客观原因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建【设费用须纳入项目投!资总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未能按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补,建 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 ,市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项目中要将【被审计单位》执行“?。绿,色图:章”制度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进行严《格审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相关职【责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其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自身】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材、—设备、构件、山石、!植物等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按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 》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城市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有配【套绿化的《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养护期满后如该】项目或该项目中【绿化部分需移—。交给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养护质量合格!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第三章】 ,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花草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凡是政《府投资、社会集资或!义务: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公园、】。街道绿化、》广场、游《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林地、规定的【园林苗圃、花—圃及近郊风》景,名胜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林归国】家所有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五)私【人,。在自己庭《院,种植的花草树—木和由?私人开办的苗圃、花!圃由个人管理—。归个人所有 —(六)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树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重,点管理分类》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着生在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养》护;散生于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养!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爱护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准剥树】皮、折枝摘叶、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树上挂广告、刻【字打钉、《悬挂什物、拴牲畜】、,搭,棚架、拉钢筋等;】严禁践踏草地严禁破!坏或偷窃绿》化宣传牌、花木【护架、护栏等各种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行道:。树旁、绿化带—、公共绿地》倾倒垃圾、烧火、排!放废气、泼倒—。或排放有损花草【树木的饮食油腻【等各类污《水及其它毒物—、堆放什物、—停放车辆乱搭乱盖及!开展球类、》野炊等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条   严禁在【风景林地、苗—圃、花圃《、绿:化管理区等绿化用】地内砍柴、放牧、】打鸟、取土》、葬坟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砍滥伐或者随—。便移植城市绿化【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 ,电力:、电:信、供水、交通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因—维,护线:路、管道《及交通设《施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及《绿地树木或需在【行,道树冠垂直》投影范?围、绿?化用:地内进行地下—开挖:的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进行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地下开挖! 第二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作他用《 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的时间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形、:地貌:、园林设施和绿化】植物原状否则—按赔偿标准赔偿损】失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四章  —。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公园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十七条  !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城市】公园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乱【拉乱接电源;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公,园广场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公园广场鸽子】; (五《)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九!。),其他影响公园广【场,面貌和妨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公园?广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临时使用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第!五章   》     》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  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