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6日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发挥园?林绿化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玉!林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园林绿?化是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地、园林【。植物:和园林设施》、园林小品》、园林建筑等
城】市园林绿地包—括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游,览绿地、单位附属】绿地、街道绿—地,和广场各级各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灵》),园均属城《市园林范围》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把:城市园林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领养、?认建等方式积极支持!和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增:强和提高市民园林绿!化意识和道德水平】
第五条《 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辖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各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由各地人民政!府(管委)》指定:的,部门在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依法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发改、公安、】财政:。、国土、住》建、交通运输—、水利、林业、市】政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建》设与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七:条 植树造—林,、绿化、美化城市】是全体公民的光【荣义: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有义务组织本】单,位职:工,参与植树活动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绿化目?标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城市园林《绿化成果《和城市园林绿化【设施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及时劝—阻、:制止:。、举报损害》园林绿化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鼓励创建园林单【位和园林小区提【倡屋顶绿《化、阳?台绿:化和垂直绿化 【
第八?条,。 对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科!研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所在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
】 :第二章? ,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其他《园林绿化《。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必须严格!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因特殊需《要,改变绿?化规划、绿地性【质的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七条规定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条 《城市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 、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及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合理设置》建设用地、》绿化:用地等指标
(一)!绿,化用地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下称绿地率》)新区不低于3【0%旧区不低—于25%
(二【)公园面积、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人—均占有公园面积按类!型及规?模大小?参照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执行
】
?。
指?标<?xm》。。l,:na?me:space —pref《ix:。 =: o /《>
【
:
公园类型》
—
陆地?。面积(公顷》。)
《
综合性公园
【
?
儿童公园—
:
:。动物园
专类!动物园?
,
?植物园
》。
专类《植物园
—
盆:景园
?
?风景名?胜公园?
,
:
其他专《类公园
》
居住区公—园
居住区小!游园
》
,。带状公园
》
,
街旁游园
【
公【园面积(公顷)
!
>1!0
>2
】
>2
【
5~《20
>40!
,
,
>2
—
,
,>2
【
>2
【
?陆地5?~10
—
>:0.:5
!
【
,
绿化用地占陆地总!面,积比例?(%)
【<2
!
>:65
—
!
>65
】
>65
【。
》
】。
>75
》
>65
【
>6》5
2!~5
?
:
,
>》6,5
?
>【65
!
>70
—
:>65
《
【>7:0,。
>》。75
【
>6》5
>65
!
《
5~10
【
>7》0
:
>65
】
《
,
,>65
!
>?70
>【70
】
>75
【
:>75
—
《
>70
>!70
?。。
10~!。20
—>75
《
>7》。0
《
>65
!
《
:
>75
!
【>8:0
》
》
>70—
—
20~5!0
>7【5
【
,
>70
—。
?
>《85
》。
!
《>80
》
》
>7【0
【
《
≥50
>!80
《。
,
>7【5
【
>85
!
:
—>85
—
>8?。5
》
:
【
!
人均占有公园面】。积(㎡)
—
:
60
】
?
!
?
!
>100
!。
《
30《
30
!
30
—
:
(三)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城市出入—口,、公路、铁》路旁的防护》林带:宽度应不少于30米!
(四)新建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3!0%旧区改建居住区!不宜低?于25%
(五)单!位附属?绿地绿地率不低于3!0%其中工业企业】、仓:储用地绿地》率为15%20【%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绿地率不低—于20%
》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工厂【的,绿地率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
(六)【旧区扩建《的主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5《%次干道绿》地率不?低于10%》
(七)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40%新区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30%红线宽】度在4?05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 25%红线宽度小!于4:0, ,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2《0%
(八)—种植乔?。木的道路分车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主干道《上的分车绿带—宽度不宜小于2.】5m行道《树绿:带宽度不得小于1.!5m
第十一—条 实行“绿色!图章”制度城市公】园绿地、附属绿【地(包括居住—绿地、道路》。绿地等)、》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其他绿《地等绿化《项,目的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以?及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含—绿化方面变更—方案)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绿地指》标及有关设》计要求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定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图纸】。上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审【。查专:用章”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因?客观原因低于—第十一?条,规,定的标准确需建设】的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由建:设单位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城市绿化《用地:面,积补偿费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城市—园林绿?化及相关设》施的建设、养护管理!等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附,属,园林绿化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其】建设费用须纳—入项目投资总预算并!按规定建设绿地对未!能按绿化设计方【案完成绿《化的责令其限—期补建
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必?须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并》加盖“?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验收合格专—用,章”
?市审计部《门在年度审》计项:目中要将被审计单位!。执行“绿色图—章,”制度情《况作为审计内容【之一进行严》格审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规划建!设部门、市财—政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严格把关共!同做好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配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凡未按照【规定履行《上述相关职》责的由?纪,委、监察《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委托具!有绿化工程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其承担的》业务范围不得超【过自身资质》。证书的等级规定【并接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三条— ,。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组织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建:材、:设备、构件》、山石、《。植物等材料保证工】程,质量园林《绿化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须按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原审核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30 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资:料报告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后6 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移交城市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项目及建设项【目有:配套:绿化的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及:养护期满后》。如该:项目或该项》目中绿?化,部,分需移交给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交给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养护质《量合格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
【第三章 》 权属、《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 城市花草—树木所有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凡是政府》投资、社会集资或】。义务绿化种植的【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二)公园、街!道,绿化、?广场、游园》绿,地、防护绿》。地或林地、规定【的园林苗圃》、花圃及近》郊风景名胜区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绿?化规划、建设、【管理花草树木归国】。。家所有
(三)交】。通、水利《、铁路?等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种植:和管理的树林归国】家,所有
(《四)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居住区、》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绿化由?该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花:草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五)私人在自!己庭院种植的—花草树木《和由:私人开办的苗圃、花!圃由个人管理归个人!所有
(《六,)标明重点保—护的古树名木和稀】有珍贵树木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统一进行!重点管理分类养护】严禁砍伐或》迁移着生在园—林绿化部门》管,理范围内《的由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管理》、养护;散生于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养《护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 城—市园林绿《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按?下列分工进行—
,(,一):城市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广场、街旁】小游园、小绿地、干!道绿:化带、风景林、【防护:林等绿地由》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各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公司!管理的城市园—林,绿地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二)【各,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三)居住—区绿地由所》在地:城,区政府或者小—区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管《理接受市、》城区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四)苗—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
(五!)在私人庭院—内种植树木由有合】法土地?使用权?人,或使用?。人,负责绿化管理
(】六):。建设单位按照—规划代?征的城市公共绿化用!地应当移交》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七)城市居民应】负,责做好自己住所【的环境绿《。化
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要—。爱护园林绿》地的花草树木和园】林,绿化:设施不准剥树皮【、折枝摘叶》、采花?摘果;不准在—绿化树上挂广告、刻!字打钉?、悬挂什物、拴牲】畜、:搭,棚架:、拉钢?。筋等:;严:禁践踏草《。地严禁破坏或—偷窃绿化宣传—牌、花木护架、护栏!等各种园林绿化设施!
第十九《条, 禁《止在行道树旁—、绿化带《、公共绿地》倾,。倒垃圾、烧火、【。排放废气、泼倒【或排:放有损花草树木的饮!食油腻等各类—污水及其《它毒物、堆》放什物?、停放车辆乱搭【。乱盖:及开展球类、野炊等!破坏绿化的行为【
第二十条 【 严禁在风景林地、!苗圃、?花圃、绿《化管理区等绿化用】地内砍柴《、放牧、打鸟、取】土、葬坟
》第二十一《条 严禁乱砍】滥伐或者随便移植】城市:绿化树木不论所有】权属国家或者—集,体和个人都要严【加保:护确因建《设,或其他原因需砍【伐或移植《。城市绿化《树,。木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绿—化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及提出补栽计划!或者其他补救措【施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二条 【绿化: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定期维?护绿化设施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和绿化?设施完好
第—二十三条《 城市各—。类新:建管:线应当避让现—有树木确《属无:法避让的《在设:计中及施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电《力、:电信、供水、交【通等有关《部门或个人》因维:护线路、《管道及交通》设施或其他原因【需要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及绿地树木或】需在行道树》。冠垂直投《。影范围、绿化用【地内进行地下开【挖的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未经办理手续不】得擅自进行》修剪、移植、—。砍,伐树木和地下开挖】
第二十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城市园】林绿地?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侵?占或改作他》用
单位或个—人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必须《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向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的《时间最?。长为:两年使用完毕后必须!恢复地形、地—貌、园林设施和绿】化植物原状》否则按赔偿标准赔偿!损失并按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 :
第四章【 城市公园广场!管,理
:
第?二十六条 》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广场!是指经绿化、亮化公!共设施配套齐全并具!有,一定规模供》市,民游憩、娱乐、观】赏的开?。放性场?所城:市公:园广场?管,理区域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在城市公园广场的!显著位置立牌公示
!第二十七条 【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注意—公,共卫生、遵守社会】公德:和游:园,准则自觉爱护城【市公园广场内—的花草树《木和设施
第—二十八条 城】市公园广场》的喷泉和户外灯饰】应按规?定开放或开启城市公!园广场应《保持设施完好并【保证安全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园广】。场,内,绿化植被的》管理和养护保持【环境:整洁
?第二十九条》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社会治安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打架斗殴【、,酗酒、寻衅》滋事或煽动闹—事;
(二)看相算!命或其他《封建迷信活动;【
(三)非法集会】、游行;
》(四)赌博或—。变相赌博;》。
(五)《乱拉乱?接电源?;,
(六)其》。他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条 《 进入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爱护绿地和绿化【卫生设施《自觉:保护公园广场—环境整洁《。、和谐自《觉维护公园广—场内的管理秩序公】。园广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害—喷水设施《、健身设施、电【信,设施、照明》设施:、公告栏、雕塑各类!标志和其他公—共设施在《。。建筑物、构筑物、雕!塑或其?他公共设施上涂写】、刻:划;
?(二:)吊:挂,、晾晒物品》;,
(三)携犬—等宠:物进入;
》(四)捕捉、伤害公!园广:。场,鸽子;?
(五)耍》杂、卖?艺随地躺卧》、露宿;
(六)】在喷泉、《水池中洗《澡或洗?涤、投掷物品等;
!(七)?店外经?营,。。、无证?经营;
《(八:)机动车、非—机,动,车(:童车、?轮椅除外)》擅自在公园广场【内行驶或停》放;
(九)其【。他影响公园广场面貌!和妨:碍,公园:广场: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在公园广场】内从事下列活—动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文?娱、体育等群众【性活动?商业:性,活动;
(二)散发!、悬挂标语、条幅】。。、充气球等》宣传品、广告;
(!三,)设置公《共服务和《。经营设施;
(【。。四)其他临时性使】用,公园广场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必须按照》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经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第三十三条!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内容和范围!开展活动《
临时使用公园广场!应当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范围和有关标准支!付场地使用费所得】费,用全部?上缴:财政专款用于城【市公园广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三十四条 — 经同意临时使用】城市:公园广场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临时—设置收集《垃圾、废弃物的容器!
《
第五章 】 》 附 则
!。
第三十五条 】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玉林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 本市所辖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