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 :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