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 第?三条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