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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 ,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  :。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十一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 ,。  第十四》条 :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