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第:七条 ?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附件—A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docx !    《附件B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d!ocx?     附件C!入河排污《口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