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九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 ,。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 :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A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do?cx
》 附件B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doc《。x
《 附件C》。入河排?污,口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