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第七条 《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 ?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 :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 ,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