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 ,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第七条 】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九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 ,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第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 第?十五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