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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第,。七条 ?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九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  :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 ,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A?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docx—     附件B】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docx!    《 附件C入河排【污,口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