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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   ?第三条 《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八条 ?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  :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 ,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 ,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