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 :。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 第五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第七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 第《二十一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 第二十》二条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