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玉—林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保障防洪和工】。程,设施安全《保护: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珠江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和?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结合玉林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在—玉林:市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含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以】及对排污口使—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入河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水域排【放污水的《构筑物
】本办法所《称新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有重大】改变;扩《大入河?排,。污口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第三条】 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应当》符合水功能区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防洪《规划的?要求
? , , 第四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的组织—和指导工作》
?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负责辖区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辖区内设》区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内的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 乡镇—及以下污水处理【设施入河排污—口设置?和监管由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 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当按《本办法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 第七条 —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格式见附录A);!
》(二)建设》项目依据文》件或相关说明—材料;
》 , :(,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所依据的》文件或材料;
【 《(四)对第三者权益!有,影响的应当》提交:第,三者承诺书》或其他相关文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文》件
设【置的入河排污—口对水功《能区影响明显轻微】。的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第八条 排—污单位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或者办—理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在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中!应当包含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有关《内容不再单》独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 第九《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当符合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要求包括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要求的内容
】 设置入河【排,污口依法《应当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就建设项目对防洪的!影响进行论证—
》。第十条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第十一条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予以受理
! 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排污单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当受理;逾!期不告知补正内容】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 :第十:二条 ? 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应当】依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查意见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予以公告《公众有?权查询;《。。不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排污单位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依法】应当: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将有关决定通报】负责该报告书(【表):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应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审查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的审查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
! 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排污单】位、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入河排【污口的设置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
? :。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减排污总【量的水域《设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能够由污【水收集系统接纳【的;
(】四)入?河,排污口设置》可能使水《域水质达不》到水功能区要—求的;
(!五)入河排污口设】置直接?影响合?法取水户用水—安全的;
【 (六)入—河排污口设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 (七)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
,。 第》十四条 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决定应当—包括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有关内容】
: 第十》。五,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试运行】三个月内委》托,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监测单》位进:行不少于三次的监测!。并将监?测资料报送》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入?河排污口正式投入使!用前 ? 应向原审批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附录—B)验收合格后的入!河排污?口方可投《入,。使用对?未通过验收的—入河排污口》要限期整改整改后】再次组织《。验收
》 入河排污—口设置的《验,收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入河排污口设置【应当建立档案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
【 《(一)排污单位应】将,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和,排放的废《污水量、主要—污染物数量》、排污口《位置图?以,及定期报《表等进行归档建立】入河排污口档案【以,备核查
》 :。 (:二)发生严重旱情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排污单位!应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内容、!时间和方式》提供资料《
: (三)—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审批、登记等】相关材料和》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附录C】)
《 (四)入河排污!。单位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入河排《污口审批机关报告上!一年度污水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和排放《量,等入河排污情—况两个以上排—污单:位通过同一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的应分别报告同【时,直,接,从江河湖库取水并】取得取水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可结合年度—用,。水总:。结报告排污情况【。;未:取水的排污单位应】单,。独报告排污情况【
: : (:五):。入河排污口暂—停使用、永久封【闭或者排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及时—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水功《能区管理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口现状】情,况进行调查》并提出整《治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八条 !发生严重干旱或者】。水质严重恶》化等紧急情况时【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人【。民政府由其对排【污单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使用情?况,实施巡?查制度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 (一)要】求排污单位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并】就排污?情况做出说明;【
(—二)要求《排污单位按规定【对退水水质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报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进入排污单位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
! (四)【责令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
— 水行政主管部门监!察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向排污单位或个人】出,示执法证件排污【单位对监督》检查工作应予配【合不得拒绝或—阻碍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监督检查机关有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和商》业秘:密的义务
》 : ,。 ,。第二十条《 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规模以上!(指日排放污水量】30:0吨或年排放量【1,0万吨以上)入【河,排,污口实施日常监测】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建立入河!排污口监测信—息信息?交换机制及时通【。报反馈监测》结果限?期整改
》 第二十一条 ! 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在入河排污【口口门处设》立明显的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应包括以下信息入!河排污?口,编号、名称、地【理位置?及经纬度坐标、设】置时间、排入的水】功能区名称及水【质保护目标》、入河排污口设【置单位、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单《位及监督电话—等
第二】十二条 《 未经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擅自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追:究法律责任
! 虽经审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设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追究!法,律,责任
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设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追究法律责—任
—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按照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追究—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三条 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应加】强对设置排污口行】为的监督并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对于公?民、团体及各—级政府机构》。的举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有责任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由有管辖】权的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 附件《A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docx
】 附?件B:入河排污口设—置验:收申请书.d—ocx
【 附件C入河排】污口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