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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 ,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