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