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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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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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