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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 ?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