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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 ,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