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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