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