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