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