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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 第三章 》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 ,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