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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条例(【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和管理保》持和: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中山路骑楼街、【占鳌巷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  《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及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加强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保《护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编制保》护,规划,建立保护【机制完善《保护制度制定保【护政策 《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文物、旅游、—市政、?消防、工商、—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管】理和利用《工作     【         !         ! 第五条〔基【层政府职责〕  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文,峰,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的卫生《、治:安等日常性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责任人〕 】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属】于国有?建筑的其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 ?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管理人不—明确:并且没?有使用人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二)属于非国有建筑!的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不明的—管理人为《保护责任人;没【有管理人的》其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可以与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约:。定保护责任但不【得以此为由拒不承担!保护责任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保护责任》。人 第七条〔保护】责任人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护—和,保持建筑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二)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理合法使用、利用;!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四)按规定进【行维:护,和修缮; (五【)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保护资金〕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街区保护【专项:资金:来源包括《 (一)《。上级政府部门—划拨的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预】算的专?项资金; (三【)街区国有》建筑的转让、出【租、举?办展览或《者,。其他:合理利用方式获得的!收益; (四)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街区的!维护、修缮、抢救保!。。护,等具体的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宣传教?育,〕  ?市人民?政府、钦《南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保护知识—增强全社会》保护意识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和修改〕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定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批》准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后的》一个月内将保护【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报送审批前编制机!关,应当将保《护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且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 第十】一条〔保护》规划内容〕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价—值、特点《、现状以及存—在问题; (二)】保护:原则、保护内容和保!护范围?; (三)保护措】施、改?。造利用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四)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传统!文化生态保护—要求; (五)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其保护要求;! (六)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图则; (七)建筑!物、:构筑物和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整治要求!; (?八)重?。要节点或者建筑立面!。整,。。治规划设计方案; !(九)改善交通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居!。住环境规划方案【; (十)保护【规划:。。分期实施方案; 】(十一)《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对】街区的传统格—局、街巷肌理—、文:物,保护单?位、非物质文—化遗产、《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进行重点【保护 第《十二条〔保护标志〕!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历史?文化街区的主要【出,入口、历史建筑主入!口一侧?统一设立保护标志】保,护标志包括名称、】内容、?。年代以及实施保护】的时:。间等 保护标—志应当在保护规划批!准后:。三个月内设》置完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三条〔!分类保护〕》 ,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实行分类保护】    (一)】文物:保护单位依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护; 】(二)历史建筑依】。照历史建筑》保护法律、法—规以及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保护;! ,(三)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应当—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保护 第十四—条,〔建设行《为要:。求,〕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保护无关的建【设活动但经批—准的新建《、,扩建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除《。外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建设】控制要求不得建设危!及文物?、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安全的】。。设施或者构筑—物 第十五条〔重建!要,求〕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及色彩《等 经批准对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建筑物进】行重建的《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 ,第十六条〔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要求〕》  对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和外立面装【饰装修的《应当按照原建筑【形式、?空间格局《、,结,构等进行尽可—能使:用原有?建筑构件及装饰件 !第十:七条〔修缮责—。任〕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保护图—则的要?求进行维护修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的需要提供维护修缮!等方:面,的信:息和技术指》。导,。 保护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从保护资金中【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八《条〔内部设施—〕  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内部设施可以】合理改善增强其【防火:、防雷、《。防潮、防虫等性【能延长存《续年限 《第十九条《〔外部设施要求〕 !。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的外部风貌相【协,调按照统一规—范标准设置 —灯箱:、条幅、《广告牌匾、》。泛光照明、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遮:雨(阳)篷等外部设!施设置的规范标【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市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条〔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和【改善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居】住环境的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 (一《)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道—路的应当对街区内的!。道路、街道、巷子】进,。行合理定《。位按原有道》路的历史文化特色】建设:; (二)改造【。或者新建、扩建水】务管网的应当合【理布局?区域内?供水:管网、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 (三》)改造或者》新建、扩建通信【、电网管《线的应当实行管线】集约化建设将—不符合要求》和标准的现有架【空管:。线改造?入,地或者采取隐蔽【措施及时拆除废弃的!。管,线; (四)改【造或者新建、扩【建环卫设施》的应当合理》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和—收集场所并及—时清运人《员密集的场所应当增!。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市政服?务设施并与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风貌相协《。调,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等相关建—设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标准、规范确因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在不破坏街—区建筑风貌》的前提下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审定建设方》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消防【设施、消《防通道应当按—照有关的《。。。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设置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消防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并告【。知保护责《。任人 保护》。责任人应当落实防火!安,全,保障方案配》。备适用的电器火灾防!。控装置对电气线路】和电器定期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抢—救性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物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历史建筑有—损毁危险保》。护,责任人不按照要【求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知保护!责任人履行》维护修缮义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具备维!护,修缮能力而不进行维!护修缮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维护修?缮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保护责】任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的要求实际履行!维护修缮义务的可】以根据?其维护修缮的面积】。、程度和质量—等情况申请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公产房的保【护和管理《〕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等工作指导【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做好公?产房的日常管—理工作 历史文化】街区内?公产房的所有权【人、管理《人和使用《人,对公产?。房与相关设施设备】进行建设、》维修和?养,护的不得改变公【产房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二十四】条〔禁止行为—〕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传统名称!保持〕  历史【文化街区内道—路、街道、巷子等的!传,。。统名称不得变更 第!二十:六条〔风貌整治【〕  对于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相协调—。的建筑?物、构筑《物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逐步采《取整治改《。造措施使其》与周边风貌相协【。。调 :  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文化传】承〕  市人民政府!应当挖掘、整理历史!文化街区《的刘冯文化、骑【楼建筑文化、民俗文!化传承和保护老商号!、传统特色商—品以及其他文化【元素 鼓励和扶持】。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对钦州坭兴】陶烧制技艺、跳岭头!、采茶戏、烟墩大鼓!等,具有钦?州,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传统《手工技艺等进行挖掘!、收集?。。、,整理和研究并—采用适当方》式在历史文化—街区:进行展?示, 第二十八条〔经营!开发〕?  在?。符合保护规》划要求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在历史文化》街区内兴办文化商】店、:茶楼、剧社等文化】创,意产业、文化—旅游产业、传统【手工业以及其他相关!产业但是应当—保,持环境整《洁,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污《染环境?的活动 第二十九条!〔合理利用〕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列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 !(一)设立博—物馆、陈列馆、【纪念馆?; (二)》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三)—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艺】; (四《)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大师工作室、传习所!等; (五》)开办文化客栈【; :。(,六)建立中小学生】爱国主义教育实践】基地; (七)【其他保护性利—用活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利用!街区内历《史建:筑的过程《中应当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衔接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政府工作人员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一)未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二【)未:按照法定程序组织】编制:保护规划的》;   (》三)擅自修改保护规!划的;   (四)!未,。将,批准的保护规划予以!。公布的 第三十二】条〔保护《责任人未《履行保护责任〕 】。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历史建筑构成破坏性!影响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保护—。责任;逾期不履行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履行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保护责任人—未按照规定履行保】护责任对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造成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装饰装修等—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破坏?标志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情节》较,轻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设【置外部设施》不符合标《准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设置—不符合标准的广【告牌匾、电子—显示:屏、空?调外机等外部设施】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禁止行为责】任〕 ?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别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擅自搭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没—有建设工程》造价标准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擅】自对骑楼建筑—、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擅自—拆除历史建筑—。。。中的门、窗》、牌、匾、枋等建筑!、装饰构《件的由市文物—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擅—自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由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五)擅?自占用街《道和骑楼建筑步行】通道摆?摊经营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擅自在沿!街道路?堆放沙?石、杂物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七【)损毁破坏历—史建:筑、:骑楼建筑和》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的外立面》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能力的?单,。。位,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损毁、破坏统【一规划设置的—夜景、照明工程【的由市?。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保护图?则,〕  本条例所【称保护图则》是指为历史》文化:街区内?历史建筑《和骑楼建《筑的保护《、利用提供科学【依据包?含历史建《筑和骑楼《的,基本信息《、,保护范围、》使,用要求等内》。容的文本以》及图纸 《第三:十八条〔公产房【〕  本条例所称】。公,产房:。包括政府直》管的公有住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房以及?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 第三《十九:条〔施行日期〕 】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