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