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