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