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