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