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