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