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