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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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