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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