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