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加强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建!房〔20《1,1〕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非单一产《权的商品房、售后公!有住房等物业—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保修期是指自【开发建设单位或公】有住房售房》单位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之,日起计算保修期【限应根?据不同的房屋建筑工!程、部位《、部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不得低于规定的!最低:标准:;,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与?。。购房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
—本暂行办《法所称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房屋—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本暂【行办法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楼《房业主或者建筑区划!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空调系统》、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落水管、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权属归业主共有的】给排水系《。统、供?气、供电线路—及设施?设备等
第》。四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实!行统:一归集、专户—存储、所有权人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委托所在地》的商业银行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作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公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按【照,售房单位设账,【按幢设分账;其【中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第五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与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市房产】。主管部门设》立或指定一个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具体》承办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核算》、监管?等日常工作
住【建、:审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相》关工作县(市、【区,)房产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归集、【使用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 交 存
【第六条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
(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
—。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七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未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
(二)已【。配置电梯的物—业业主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的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数【。额为本市上年—度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7%
市房】产主管部门》结合:当地:经济情况《每两年公布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标准
第】。八条 售《后公:有住房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房改成本价的—2%
(二》)售房单位按照多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不低于售】房款的30%—从售:房款中一次性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所有
第九】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以专门条款】与业主约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数【额、交存时间、方】式等事项由业主【。按照本暂行》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条 新建商品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下列期《限内按照商品房【测绘备案的建—。。筑物总面积》足额预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预,售许:可前;
(二)需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三)》本暂行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在—办理现售备案前【
业主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前应》当向:开发:。建设单位《支付预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携带相关材料—到管理?机构办?理更名手续
第【十一:。条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二条 未按本【暂行办法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单位不【得,将房:屋交:付购:买人
第十三条 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业主《向管:理机构提《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登记表、!房屋销售合同或房屋!所有权证、业主【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后!领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
(二)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单:到专户?管理:银行设?立的储蓄网点交存维!修,资金取得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
,(三)业主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款凭证到管理!机构领取票据—
第十四条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
已成立业主!。大会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委】员会拟订提交业主】大会: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具体?实施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实:施,前物业已经出售但】未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或—已按合同约定—归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自本暂—行办法实施之日起】每年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连续?四年将首期维修【资金交存《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业?主大会对前款规【定另:有决定的按照业主大!会决定执行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六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方便快?捷、:公开透?。明、受益人与—负,。担,。人,相一致的原则
【第十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下列规》定分摊?
(一?)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二)售后公!。有住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其:中业主承《担的:部分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三)售后公有住房】。与商品房《之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先按照建筑面积比】。。例分摊到各相关物】业;其中售》后公:有住房应分摊的费】用再:由相:关业主和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所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比,例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足支—。付维:修费用的不足部分按!。照物业?建筑面积按比例【由相关业主分摊【
第十?九条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涉及尚?未出售的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按照尚】未出售物业的建【筑面积分摊》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二十条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以下简称《双三分?之,二,。)同意可以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价机构)对维】。修、更新、》改造工程预算或结算!进行审价《审价机构应出具工程!。预算(决算)审价报!告相关审《价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中
第二【十一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未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的,业主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表、《相,关业主签《字同意的书面材料】、使用?方案、施工合同等材!。料向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预支?手续:
(五)管理—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相关材料】并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在2》个工作工日》内将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划转:至维修?单位
?(六)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持下列材料报管理】机构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1.工程决算【单;
2《.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的【发票;
3.相关业!主意:见,反馈表;
4.维修!费用:分摊明细表;
5】.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的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方《案
(二)使—用方:案应当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公示不少于5日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含:)的物?业,。管理区域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物业管!理区域每2万平方米!分别设置公示地点不!少于1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使用《方案:
(四)物》。业服务企业持有【关材: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预支维修资金申请】
(五)业主委员】会预支维修资金的应!当将有关材料报管理!机构备案
(六)业!主委员会凭管—理,机,。构的备?案证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拨付不超过核—定预算金额50%】的费用至维》修单位
(七)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业主委【员会:。。、账目管理单—位核实拨付维修【费用:的余额
《第二十三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的竣工决《算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方可办理【结算维修、》更,。新、改造项目竣工决!算超出核定》。预,。算金额?20:%以上或超》出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明显位?置公示不少于5日】
第二十四条 【发生以下紧急情【况,需要:立即进行维修、【更新、改《造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提出书面紧急】报告管理机构—核实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直接预拨维修资【。金
(一)共用【供电、供水》。。、供气管线及—。其设备出现故障但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维《护的除外《;,
(二)房屋天面或!者外墙严重渗水、】漏水但人为损坏【的除:外,;
(三)电梯、】消防、安防等设施出!现故障;
(四)】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
(:五,),其他严重影响业【主生:活安全的紧急—情况或者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必须维修的情形
!维修结束经审计【发生的维《修费用从维修—涉及范围内相关【业主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并公示
【。发生:。前款情况后未按规】定实施维修》和更新、改造的物业!所在城区负责房产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代修维修费用从【相关业主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列支;其《中涉及?已售公有住房的【。还应当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开】发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二十六条》 在保证《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一)《。按规定计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二》)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三,)利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但,业主大会另有决定的!除外;
(四—)住宅共用》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第四章 《 : 管 理《
第二十八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统一:由管:。理机构负责》代管:
第二十九条 业】主大会决《定,不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委托!管理:机构代?。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及应急支!取预案;
(三)】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会计师事务所作为】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单位》的协议?草案;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管理办法;
【(五)确定业主委】。员会主任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的决议;
(六)】。其他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经—双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可以持业!主大会的有》效决:议,到管理机构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第三十条】 管理机构应当在】。办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备案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由管理机构将有关收!支情:况账目等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应当—接受市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不》动产:权转让时业主应【当向受让人说—。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有效:。。证明该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随—不动产权同时转移原!业主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不动产权转移【。登记前协商足额交存!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开发建设—单位、业主或—业,主委员会应当—到管理?机构办理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变更手续
(【一):物业管理区》。域发生?。调整:的;
(二)—不动产权发生转移的!;
:。(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发生变更《的;
(四》)业主大会委—托的账目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发生变【更,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房—屋,灭失的按照下列规定!返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房屋:分户账?。中结余的专项维修资!金返还?业主;
(》二)售房单位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返还售房单位】;售房单位不存在】的按:照售房?。单位:。财务隶属关》系收缴同级国库【
第:三十五?条 管?。理,机构及业主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1次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并向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公布下列—情况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以!及按户分摊的情况;!
(三)《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分:户账中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三十六条 专—。。户,管理银行应当建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对其《。分户账中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三十七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托管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的!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划《转给:业,主大会自行》管理:的接受业主大会【成立的内部审计及】其委托有《。资格的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监督
【市房产主管部门【每年: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全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情况—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以及自《。治区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应《加,强对维?修单位?和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管理
— 【 【
第五章 —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五!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一)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的;
(二)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三)?未按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七条规定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三十八条规定!予以处理
市、【县房产主管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县财政部门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上一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主大会违反本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第165号令【)第四十条规定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暂行办法规定业主!不,交存或不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采取:相应:的催交措《施,
经业?。主,。委员会催交业主【仍不交存或》续交应分摊》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存
【。第四十八《条 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市场运作房—等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五十条 【上思县?、东兴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和管理,可【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房【产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0月!。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