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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邵建发〔2017!〕113号 】各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邵阳经开【区、施工企业—、设备租《赁,企业    【   为加强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         !         !        】2017年》8月18日 —      —     》       【     》。 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及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湘建建〔2016】〕15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 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市、县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诚,信考核?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市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邵阳》市,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具!体工作委托》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负责实施— 第?七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 所有证照、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第三项可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由设备备】案机关保存》 第八《。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实物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在“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备案及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注明备案有效期限!。首次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应当扣《。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使!用状态良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安全!评估合格报》。告中:明确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合格报告; 】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物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允许延续使》用的; (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五条 》 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 第十六条 —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及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产权变更证明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再—到新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在“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及,变更手续原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原备案—证明及备案牌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外省、【。市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邵阳市辖区内使】用的:必须:。在邵阳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有?。关证明文件、—标,牌上应明《。确注:明备案有效期限【   》第三章   —租  ?赁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产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使》用单:位应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查》验,确认对整《机和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 》。  第四章 【  安装《、拆卸?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 第二十三条  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 (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 (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 ,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五条 —。。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第二—十六: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 (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 (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 (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旁站监?。督检查?安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  第五章  】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加:节、: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作业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并出《具自检合格》报告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十条  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报—告中的检验》检测结果、结论等】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 ,。第三十一条 — 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时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使用:。单位并同时报告【工程项目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使用单!位应当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等!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整改】后由:同,。一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直至检验检【测,合格为止 第六章!  使用登记 【。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单位应当自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按照工【程项目管理权限向项!目所在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申请表《(附:件8); (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三,。)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四)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安装验—收资料以及运行【使,用、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 ,(五)?使用单位《现场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使用登记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三条!  使用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使用登记申请—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使用登记条件—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并在“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打】印使:用登记?证,对不符合办理使【用登记条件的作出书!面说明 《 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应当?附着在建筑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仅限于办理登记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不得转借、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或拆】除 (一)违【反国家和省及本办法!有关规定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三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完毕【以后7个工作日以】内填报邵阳市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表?(见附?件10)到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注销手续   】 ,。第七章 《 运行?使用 第三十六】条  使《用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过程的检查、维【护、保养管》理具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备取得相应操作【资格证书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作业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 :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遇异常情况时立即】。停止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及《时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 ?。(三)配备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以及运行》使用:中的检查、维护【、保养进《行现场日《常检查、《监督、?管理; 《。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操:作、检查、》维护、?保养:的有关?制度并严格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进行】经常性?和每月不少于—一次的?检查、?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 (?五)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塔,式起重机相》邻作业且可能—发生碰撞《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防止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第三十七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使》用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审查使用单】位的相应施工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审查使—用单位?。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对:其,是否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查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委托:合同和检验检—测结论审《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按规定—进行运行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护、保养等工】作及记录《; (四》),查验建筑起重—机械:运行使用的起重司机!、,司索工、起》重信号工的相应操作!资格证书《; (五)—审查使用单位—对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六)!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的备案证明、—使用登记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理职责 》 第三十八条  已!。投入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停《止,使,用6个月以》。上的重新启用前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重新进行检—验,。检,测和验?收 使用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起重机械以及发!生影响安全使用的】灾害或其它事件的】使用过程中应当按】规定委托原检验检】。测机构重新进行【检验检测 —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设《备备:案机关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通:。过“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设备备】案、:打,印使用登记》证并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的录【入工作?设备备案机关和使】用登记机关》应当收集整》理保存?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资料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动【态,管理:台账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核查建筑《起重:机械相关资料—应当查询“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条  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站、县(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负—责对:所辖:工程项目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使】用登记、《运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 (一)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安装(拆《。卸)、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有关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和本》办法的行为或者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安?全隐患等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行为:的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必【要时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 ? 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安全生产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拆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 第四?十一条  有关【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告知】、使用?登记:和注销?手续、未按规—定办理并通过安【装拆:卸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以及未按规—定履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生产相关职!责,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予以:查处认定上报其【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或!向,有权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建筑起重机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将》事故情况书面—。告知: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备案机!关 第四十二条】  在全市将推【行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机械运》行数据信息远程监】控,管理逐步实》现,全市在?建工:。地建筑起重机—械适时?监控全覆盖提—高预警?防控能?。力强:化源:头控制管理》 ,   ?。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