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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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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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其他地区和各镇!区参照执行》
》 ,。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农林、交通、公安】、财政、城建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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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水务、农业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纳入各规划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 绿线规《。划、界定和建设【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颁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 ,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 (二)《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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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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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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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建筑控】制线与?绿地绿线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 临街建—筑底层无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1.5米;临】街建:筑底层?为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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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区内部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干道以上的道!路绿化建设;
【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四)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
—(,五)临?时性、特殊》性,以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标准和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建】设用地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应进行?绿化建设
! 第十九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绿线图)【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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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绿线调整、》保护: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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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原则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前》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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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方可进行调整!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为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所在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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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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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进行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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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