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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严格【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切实《。保障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广东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阳江市城—市总:体规划所《确定的城市规划区】范围和?市人民政府规定区】域的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其他【地区:和,各镇区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监督和管理工】作 《 各县(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线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水务、环保—、农林、交》通、公安、财政【、城建监察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配合《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交《通、水务、农业【和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    《 第五条 经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 ,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纳入各规【划阶段?的,强制性内容 【 第二章 绿线【规划、界定和建设 !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颁布《。实施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第八条 —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实,现土地用途管制 】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 】     第—十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按!照有关规定控制【。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和环城绿!带确定其位》置、性?质、范围《、面积等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所?涉及的?绿化:地域:予,以界定并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绿线要从!城市建设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与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按》规划建成的》)和规划《。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  》(二)江河湖岸【、水库?周围、?湿,地、山体、道路两】侧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 ,。  第?十三条?。。 界定城《市绿线内的现有绿地!由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向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确定《管,理单位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界定为!城,市绿线的规》划土地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并确定管理单位 】  第十四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化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第十五】条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各类—绿地布局划定—绿地界线根据绿地】位置结?。合绿地的生》态社会?效益提?出绿:化植被配《置的:合理原则《。或,方案:力求:绿,化植被多样化绿【线范围?内的各类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要求 》  :第十六条 建筑控制!线与绿地《绿线的间距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控制 【     临街】建筑底层无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1.5米;临街!建筑底层为商—业的临街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控制不得小】于5米 《     小区!。内部建筑《控制:线与绿线的间距【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执行  【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地建设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或者组《织建设;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干道以上的道【路绿化?建设; —  :  (二)》新建:居住区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 】    (三)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在单位负责建—设; 《     (四)铁!路、:公路、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由法律、法规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设也可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     (五)】临时性、特殊性以】及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绿地】。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建设单位  】   第《十八条? 改建、扩建、新】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标?准和要求建设—绿地不得占用绿地损!坏绿化及其设施【。改变绿化《用,地性质 — , ,  建设用地—闲置时间超》过,一年的建设单位应】进行绿化《建,设 《    《第,十九:条 各类改建、扩建!、新建项《目必须按照标准划出!绿线编制绿地设计方!。案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审查】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并向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绿线图《)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 第二?十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要达到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标准且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备案同时!交付使用验》收时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三章 绿线调整、!保护和管《理    【。 第二十《二条 城市绿—线原:则,不得:。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应》报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前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调整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各类园林绿地布!局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方可进行调整 !     (二【)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生产绿—地,、城市主次》干道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就《调整:的必:要性: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审【查后方可进行—变更和调整 【     (三【)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化控】制指标的由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    (四)【调整:。。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城》市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其他道路绿】。地的绿线界定坐标的!由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就调整的必要性】组织:论证进行公示 【。    》。 第二十三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为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侵占》和,损坏城市绿线—内的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占—用绿地手续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应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所在】地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现有?的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设施:应逐:。步迁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应限【期,拆除恢复城市绿地】使用功能临时占【用城市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必?须承担赔偿责—任临时?占用绿?地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 ,因建设?。确,需,占用城市少量绿地或!改,变绿地使用性—质的通过专家—论证后还应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所在地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按权:限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同时补》划或补偿同等面【。积同等质量》的绿化?用地并根据》实际需要分步实施】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移植、砍伐、更】新,。城,。市树木?和,。植,被的应当《经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临时建设活动】应,予以严格《控制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实施前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 】。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倾倒、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堆放、焚烧物料】; ?  (二)攀折【、损毁植物;—  (三—。)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或!构筑物;《  《(四)擅自排放污】水堆放?杂,物;   【(五)有损城—市生态和景观的其他!。活动    】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绿地因《生,产和销售需》要腾出的《土地闲?置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   《  第二十》七条 城市的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单位辖区—内的防护绿地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单位》自建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进行—管理;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绿地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落》实养护责任或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管理;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二【十,八,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或设施!应当根据《。有关技术《标准提出管》制要求保证绿化【的效:果     】  第?二十九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辖区【内城市绿《线的管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应及时查处》、纠:正并按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报送市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 阳:。江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