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水务?、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应当进!行永久、《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
(三)》收,集、:征集、?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乡建—设档案资源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五—)指导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六)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镇》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和?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本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收集、保管工作
第!六条 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和—保管工作
第七【条 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
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
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
【
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
6.环境保】护工程;
7.城】市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
8】.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
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
,不动产登记档—案资料由中山市【土地房产产权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和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制报《送,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与检查确保相关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完工后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工程档案!预验:收合格后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
将其认可文!件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城【乡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一条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报,送的:。工程档案进》行审:核对:符合接收要求的出】具,接收文?件;不符合接收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建设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或委托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每项【。建设工程应》当至少?编制两套档案—一套移交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保存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使用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合同约定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档案或者【档案:复印件
第十二【条 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利工程、【公,路和水运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GB/T!。188?94)以及相关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材料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5032》8)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CJJ/T】117?)等相关《行,业规范整理立卷;
!(三)档案材料【原则上是原》。件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文件!对,归档材?料另有?规定的除《外
建设单位—在报送?档案时应当将按照】有关规?定形成的图表—、,声像等纸质》、电:子和其他载体形式】的档案一并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
第】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地下管线《工,程在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绘形成准【。确的:竣工测绘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要求
管线【工,程竣工图应当以竣工!测量成?果为依据根据—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提供的建】设区:域周边地下管—线现状图《进行绘制做》好与现状管线—。的,接边绘制工作并【按相关要求编—制成果表《和成:果入库电《子文件
负责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的】单,。位,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六个月内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档】。案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每年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第十四 》条城:乡规划、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档【案形成后五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具】有长期保存》价值的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根据城乡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第十:五条 ? 对改建、扩—建和建筑物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做好建设《工,程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十六?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保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城【。乡建设档案保—管、利?用,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及其他保【密规定严防城乡【。建设档案散失和泄】密
第十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馆库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库房应【当,。达到防盗、防火、防!震、防雷《。、防水、防潮—、防高温、防霉、】防虫、防光和防污】染的:要求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
档案保管!单位对破损》、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采取保《护补救措施;—对重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复制副本分别保管!
第十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和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管理规定建立—符合国家电子—文件管理及归—档功能要求》的信息系《。统配备现代化的【监控、声像、存【放等设备采用—数字化信息》管理技术整合—城乡建?设档案信息资—源形成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网络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使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综:合档案馆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档】案信:息共享依法为社会提!供服务并对档案管理!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需要永久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采取》现,。代化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对电子】介质形式的城—乡建设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存;
(二【)电子、《声像档案的存—放应:符合信息安全—要求具备载体存放】环境;
(三)建立!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信息库】、目录库汇编城乡】建设档案综合信【息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就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管—理事:项制定工作》机制、明确工作措】施鼓励、促进—建设单位应用—统一高效的城乡【。建设档案信》。息系统管理本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逐:。步,实现电子档案材料在!。线采:集、:归档、移交、—保管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在档案利《用时应当逐步以缩微!品,、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对重—要珍贵档案应—当以复制件或电【子档案等形》式代替原件提供利用!
载有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印章【标记的档案》复制件同档案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的鉴?定、销毁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擅自销毁【。城乡建设档》案
销毁的城乡【建设档案《应当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后报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销毁城乡【建设档?案应当指定监销人防!止泄密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介绍信或者》工作证、身》份,证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
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利—用,已,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须经中》。国有关?主管部门介》绍以及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利用?未开放的城乡—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 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捐赠、!寄存:城乡:建设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
捐赠》、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充》分地利用城乡建设】档案查清地》下管线情况保—障建设项目的设计和!施工质?量防止各类损害事故!。的发生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地下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并协助用地!产权单位查明管线】性,质责令管《线产权单位进行补】测并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有关》档案
第《二十四?条 : 禁止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城:乡建设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城—乡建设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城》乡建设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捐赠、寄【存与城乡建设有【关的档案资》料捐赠档案经专【家鉴定具有》历史收藏价值的按有!关,规定给予《捐赠人奖励
第二十!六条 经》市政府同意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和库容条件收集】本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建:设项目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有责任收】集、整理并根—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报》。送
第四章 】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七条 属】于市水务主管—部门管理的》水利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水务: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属《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管理的公【路建设、水运建设】工程其档案在报送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前的收集、归!。档、整理等工作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实施监督管!理
市水务》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对本《部门管理的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后》建设单位直接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向—。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报送档案
—第二十八条 【属,。于市重大建设项目】的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对项目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内容与本【办法第十条》涉,及内容重合的应当】与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预验收意见进【行衔接避《免不:同标准和重复验【收对重大建设项【目造成影响
—市投资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加《强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监》管工作按照规定参】与,中间检查和档案专】项验收工作市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抄送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二》十九条? 违反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200》2年2?。月中山?市人民政府发布的中!山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中府?〔2002〕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