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