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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