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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