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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