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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