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