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