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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