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工作维护城乡规划实!施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阳江【市中心城区及海陵】岛片:区、高新区片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
本规?定的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及其它建》。。设,工程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而进行的核—实工作
第四—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内容【已全部建设完—成;
(二)—应当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已全部?拆除;
(三)【已告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实体拍照存档!;
(四)已委【托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对建设工程进行】现状竣工测量;【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设范围进行核!实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可以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分期建设的不【。予办理分期规—划条件核实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完成分期规》划条件核实范围【内规划许可的—全部内容及所—属地块相应的配套】设施和绿地建设
】申请:分,期规:划条件核实的—应当:具有相应《独立的分期》。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和独立核实合理】误差:
第:六条 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阳?江市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附—件;:
,(三)具《有城:。市规:划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已实行—。验线制度《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交验线成【果报告?已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还应提供竣工测】量成:果电:子文件);
(四】),工程竣工图纸—(实行电子报批【系统的建《设工:程应提供按》规定规整后的电子】文件:);
(五)—建设工程实体照片】;
(六)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
】第七条? 测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范】。。进行竣工测》量如实反映建—设工:程现状并对建设【工程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存在!与建设工程》现状不符或内—容错误的测绘单【位应当重新对竣工测!。量成:果,进行复核重新出具】成果:报告,并《作修正说《。明
第八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应》遵循申请、受理、审!。核,、现场核对、公【。示、:核实、审批、发【证的工作程序—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申请后《应当:按照规定将》规划条件核实申请的!。相关内容在》本部门网站、建【设,工程现场进行批前】公示公示期》限10日
第—九条 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主要!内容
(一》)建筑工程包括
1!、平面布《局项目的《用地红线、建筑位置!、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
2》、建筑单体建筑【物的层数、层高、】高度、建筑面积、建!筑基底?占地、?建筑立面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
3、【主要规划指标—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主要规划《。指标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4、配《套设施工程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包:括配:套的中小《学校、社区管理【用房)、《小,区配套设施(包括】物业管理用房、【设备用房)、建筑室!外场地道路、绿【。地及其他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内!容
:5、临?时,建设用?地红线内应予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临【时建筑及设施是否已!按规划要求》予以拆除《。。
6、管线走向及】与,外部:市政管网的连接【是否符?合,规划许可要》求
(二)市—政工程包括
—1、道路(含桥梁】、隧道等)平—。、断面布置》、走向、起止点、】宽度、中心线坐标、!竖向控制节点标【高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2、管线(【含架:。空线:、地下?管线等)平》面布置、中心线坐】标、断面《尺寸、?管(渠)底节点控制!标高、?横向侧距《。、线路走向、管线规!格(数量、》材质)及与市—。政管网连接等—是否符合规划总平】面布局和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3、公?园、广场(含—城,市雕塑、园景小品】。等)平面《。布置:、,标高、主要出入口及!。。配,套设施等是否符合规!划许:可内容及要》求
(三)市政工程!配套的建筑》工程的规划条—件,核实:、临时建筑的规划条!件核实?参照建筑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规定办理
】建设工?。程不属于当期—规划条件或规—划许可要求》的内容不《纳入规?划条件核《实的范围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公示【期)内?完成规?。划条件核实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予办理核实手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并《告知不?符,合,的理由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要求》进行改正并可—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重新核】实申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对已改正的!可办:理核实手《。续;对无法改—正的应当移送—。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在建设《工程现场《显著位置进行现场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申》请再:次规划条件核实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规,定应进行现场—公示的公示》期,间无:异议:或已依法处》理完毕;
(二)】应进行行政处罚的】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
(三)应】进,行补交相《关费:用处理的已》按规定处理》。完毕;
(四)建设!工程经过改正的已】提,供改正后现》状照片、改正情况】报告、已取得测【绘单位?重新出具的现—。状竣工?测绘成果报》告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规划条件核实合【格,。
(一)符合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许可要求》的;
(《二):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要求在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详见附页《。。“合理误差标—准”)?;
(三)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处《理完:毕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经规划条件核实【合格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合?格证:的,不得组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不得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不动产权《登记
第十》六条 不纳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范围》的建设项《目应结?合建成区周边历史】建设:现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定执行或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本规定实施】前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的相关?标准按原阳江—。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工程规划《验收核实《管理:规程(试行)—。执行其它以》本规定为准》
在实施《过程中若出台新【规,。定或:新标:准则按新规》定,或新标?准执行
《。附件合理《。误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