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我市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实行依法经【营管理也可委托【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自定—
第:四条 ? 留用地安排
(】一):。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发文时间〕前的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标,准按各地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含当日)!后的: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
1. 江》城区(含阳江高新区!)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的,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的?安排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
】(,。1)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2%实地留地
!。(2)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进行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江城区(含阳江高新!区)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建设项目的征地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再】安排实?地留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2!. 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海:陵试:验区按省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留用地的安排【及补偿?标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实地留地安【。置的
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可《供选址?安,排留用地的
3.】 被征地农村集【体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在与实施《征地的?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留用地》范围:包含的道路》分,摊按至规《划道路的《中,线,划定:执行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已完成征地工—作(以完成》地块清表、完全【收地为准)未—安置留用地的其相应!安排的留《用,地范围含《道路分摊的》须按完成《征地时间段各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本组织原有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征收【费用(含《报批费?用)由村集体支【付
第五条 留】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留用地》。安排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执?行,留用地?规划用途原》。则上与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一致
(】二)原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
(?。三):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四)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并按工业用地!安排
第六条 】留用地?安排: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一!)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执,行
(二《)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1】. 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该园区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2.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商:业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3. 《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相!。应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
第七条!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含当日)后的(不!。包括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留用地由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不需缴《交征地成本(含报】批成本?)不需补《缴出让金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前的江城区(—含阳江高新区—、海陵?试验区)留》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需按2!015年12月3】。。日颁布实施的阳【江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留用】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缴交》土地:出让金?其他县(市》、区)按各地—原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 ,留用地?调整置换《的情形和原》则
(一)对—于已安排的留用【地以及落实留用【地选址的《且未实?际使用或占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置换调【整置换后原留用地】需交还政府》
1.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导致】原用地(或》原选址)已不符【合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因城乡规划—调整导致原留用【地,(或原?选址)用途已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 原【选址:地块:因城市?建,设及规划调》整原因?需由政?府依:。法收回使用的
4.! 凡:留,用,地已部分《使用的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不得调】整置换
《(二)调整置换的】原,则
1. 》调整置换《的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2. 原《则上在本镇(街道)!范围内调整置换也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3. —实行等值置换
第九!条 留用》地报批
(一)留用!。地报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征收土?地时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积少?于3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同步兑现安置留】。用地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二)留用地【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三)《留,用地位置选定由被征!地组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选,定留用地位置、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共同确—认(市区的留用地】位置选址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住建部门共同确!认,)
第十条》。 留用地规划、】用地手续《办理
?(一)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完成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时核定拟》安排留用《地的具体位置及用】地面积函告住建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规划:条,件
(?二)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市区【。留用地容积率—为≤2.0超—过2.0《部分要另向国土资源!部门补缴调整—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其他县(市》、区)留用地容【。积率:由各县(《。市、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自定
】。(三)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分》配到村民个人—
第十二条 【留用地开《发建设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按,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集体性质留用地不能!用于村?民宅基地及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国有?性质的留用地的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审核后按规定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视:同出让)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处置留用地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五)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在拟安置的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时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抓紧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企业等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印发前征》地单位已作书面【承,诺,。留用地?。安,排按原规《。定办理的《被征地单位》可,申请: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 本规定由阳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原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5〕2】2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确有需要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