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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江市?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多方式《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规范我市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留用地的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和印发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41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所?需的留用地(以下简!。称留用地《)是:指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后?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一定比例作为征】地安置另行安—排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的建设?。用,地 第三条  留】。用地的使《用权及其收》益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增》加农民收入》和发展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性事【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领取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款!的应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在不违反《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民:主管理原则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决,定,用于:发展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生活水—。平或改善养老和医】疗保障等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的由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实行依法经【营,管理也可委》托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统【一经营管理具体管】理,方式由村民小组【(或经济合作社)】、村委会(或—经济联合社)—自定 第《。四条  留用—。地,安,排 (一)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安《置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6〕《30号)发》文,时间〕前《的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标准按各地原规【定标准执行 (二)!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含当日)后的【。。留用:地安:排,及补偿标准按如下】规定执行  — 1. 江城—区(含阳江高新区】)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的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的安排《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以》下,两种方式中》选取一种《 ,(1)?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2%实地】留地 (2)按【实际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面—。积(:不包含?征收后用于安置【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面积)的!15%折算货币【。进行: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江城区—。(含:阳江高新区)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建设项目的征地!留用地采取货币补】偿方:式不再安排》实,地留地按实际征收土!地,面积的1《5%给?予折算货币补偿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本《规定第六条》。执行 2. 阳东】区、阳春《市、阳西县、—海陵:试验区按省的—相关规?定自行确定留—用地:的安排及《补偿标准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采取折算货币方!式补:偿 1.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选择《折,算货币补《偿,而放弃?。。实地留地《安置:的 2.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土地范围内没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可供:选址安?。排留用?。地的: 3. 《被征地农村集—体提:出的留用地选—址方案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或城乡规划—在与实?施征地的当》地政府充分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 (四)留用地安】置面积?为规:。划建设用地面积包】。含道路、绿化等公共!配套用?。地,面,积留用地范围包【含的道路分摊—按至规划道路的中】线划定执行其—中2015》年1月1《日前已完成征地工】作(以完成地块清表!、完全收地》为,准)未?安置留用地的—其相:应安排的留用地范】围含道?路分摊的须按完【成征:地时间段《各地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将本组织【原有集体所》有性质的留》用地征收为国—。。有土地?的不安排《留用地也不折—算货币补偿征收费用!(含报批费用—)由:。村集体支付 —第五条  留用【地的选址应遵循【以下的原则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留用地!安排严格按》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执行留》用地:规划用途原则—上与征收土地的规】划,用途一致 (二【)原:。。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集体《土地范围《内 (三)》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与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协《商确定 (四—)根:据产业分类分别向】规划功能区、城镇】。社,区集中鼓励集中连片!。安排留用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可按照“统一!。规划集中《安置”原则》在开发区、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工业集中【区、城镇《社区等统筹划定【专门用于留》用地安置的片区【对留用地实行—集中安置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涉及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留:用,地原则上《在其规划范》围内集中《选址并按《工,。业,。用地安排《 第六条 》 留用地安排折【算货:币补偿标准 (一】),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建【设项目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执行《 (二)除》线性:交通工程(纳入交】通规划)、水利【。、能源、军事、公】园(征地时已—规划为公园)等建】。设项:目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1. 工—。业,园区范围内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该园区》的工:业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2. 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商业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3.? 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工:。业园区除外)征地】留用地折算货—币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土地所在位!置对应级别的—相应规?划用途基准地价级别!。价1.5倍执行 第!七条 ? 留用地应》当依法?转为建设《用,地,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的:原则上保留集体土】地性质留《用地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以及涉及占【。用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的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 留:用地办理转为—。建,设用:地或征收土地手【。续的费用纳入征【地成本?由用:地单位承《担其中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含当日)《后的:。(不包括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的留用地由【政府无偿返拨给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视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不需缴》交,。征地成本(含报【批成本?)不:需补缴出让金征【地协议签订时间在】2016年5—月3日前的江城区(!含阳江高新》区,、海陵试《验区)?留用地办理划拨转】出让手?续需按2015【年12?月3日颁《布实施的阳江—市市区国《有建设用地》基准地价标准及【实施办法《规定的?留,用地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级别】价,的2:0%缴?交,土地出让金其他县】(市、区《)按各地原规定标】。准执行 《第八条  》留用地调整置—换的情形和》原则 (一)对于已!安排的留用地以及落!实留用地《选址:的,且未实际使用或【。占用:。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调整置换调整【置换后原留用地需】交还政府《 1. 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导!致原用地《(或原选址》)已不符《合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 因城乡!规划调整导致原【留用地?(或原选址)—用途已?不符合?城乡规划要求 3.! 原选址《地块因城市建设及】规划调整原因需由政!府,依法收回使用—的 4. 凡留用地!已部分使用的—除上述规《定,情形外不《得调整?置换 (二》。),调整置换的原则【 ,1. 调整置换的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城乡规划 2.【 原则上在本镇(街!道)范围内》调整置换也可采取】。折算货币《补偿方式解决 【3. 实行等值置换! 第:。九条  留用—地报批 (一)【留用地报《。批方式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土地留】用地必须在申请【用地时?一并上报审批或【通过折算货币补偿形!式同:步兑现;征收土地】时,需安排的留用—地面:积少于3亩》且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延后与其他】留用:地累计合《并安:。。排的:可延:后单独办理留用【地,报,批手续但最迟不得】超过1年依》法,由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可在批准》用,地后6个月内单独】办理留用地的—报批手续《或折算货币补偿【同步兑?现安:置留用地建设—涉及使用林》地的:依法:。办理林地使用许【可手续;涉及采【伐林木的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手续 (二【)留用地报》批材料留用地与征】收土地?一并报批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制订的留用地【安置方案(留—。用,地安置方案应—。当列明留用地选【址位置、面积和【拟,安排用?途等内容)以—及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留,用地安置方案的书面!证明:留用地单独报—批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专门作出书!面,说明包括需安排留用!地所对应《的用地批《次,或项目原用地批次】或项目征收》土,地面积、征收土地时!间、留用地比—例、:留用地指标安排【、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留】用地选址方案—的,意见、是否经—充分协商等》情况并附上用地批】复及当时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出,的具体书面承诺【文件或地《。级以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相?。关,协议文件等 (三】)留用地《位置选定由被征地】组织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初选定留用】地位置、《面积报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住建部门【共同确认(市区【。的留:用地位置选址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市住【建部门共同》。确认)? 第十条  —留用地规《划、用地《手续办理 (—一)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完,成用:地报批及征地工作后!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地时核定拟安排留】用地的具体位置及】用地面积函告住建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的规—划条件 (》二)留用地应服【从城乡规《划建:设要求?市区留用《地容积率为≤2.】0超:过,2.0部《分要另向国土—资源部门补缴调整容!积率部分的出—。让金其他县(市、区!)留用地容积率由各!县(:市、区)根据城乡】规划需要《。。自定 ?(三)住建部门出具!相关规划设计条件】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各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第十一条 【 留:用地应当《以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集体名义进行登【记严禁分配到村民个!人 第十二》条  留用地开发】建设: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出让、转让、】出租:集体所有性质留用地!使用:。权的:必须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粤府令第—10:0号)实施并按【规定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公开交易集体性!质留用地不能用于】村民宅基地及商【品,房,地产开发建设— ,(二:)国:有性质的留用—地的转让、出租或】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用于经营性】项目:和工:业,用地:。。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审核《后按规?定委托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以招】标、拍卖、挂牌或网!上竞价?等,。方式进行(本集体】经济组织全》(独)资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使,用留用地的除—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转让以无【偿返拨?方式(视同出让)取!得,的国:有,留用地使用权的不需!补办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和补缴—土地出?让金除按规》定,。应当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税费外转让!所得全部归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三)按上述第—(,一):、(:二)款规定》处置留用地的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流转方!案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1】5,日 (四)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主开发、—合资合作等方式【将留:用地建设为经—营性物业并通过经营!不动产产权》租赁形成运》营成本低、经营【风险小?、经济?收益长期《稳定的农《村,集,体资:产 (五)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留用地置换—物,业标准探索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留用】地置换为经营—性物业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可与被征收】。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约:定拟置换物业的【。位置、用途、面积、!。交付:时,间和交付标》准等内容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协—议约定在《拟安置?的留用地《上实施物业》置换的可《。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对》。留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出让时】将置换物业作为土地!出,。让的条件并在—土地出让《后,抓紧落实留用地置】。换物业协《议 第十三》条 :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开发企》业等违反本》规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根据其—。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在本规】定印发前征地单位已!作,。书,。面承诺留用地安排】按原:规定办理《。的被征地单位可【。申请按原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阳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原阳江!市村:(居)集体留用地管!理规定(阳府—〔2015〕—。22号)同》时废止本市以—。前的相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含华侨农场)、林!场土地?。因失地职工确有需】要安置留用地的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