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和《居住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在建或新建】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满,1年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防火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危【险房屋治理、—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房屋应急《抢险:和危旧房《屋信息定期上报
】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的!日常巡查《、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和,房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并定期!上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当地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实施和指导工作】定期统计辖区内房屋!安全:动态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规划、国土、财政】、工商、文化—、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司法《、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工作镇街】负责具体普查工作
! 第?。六条 ?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测、应?急,抢险经费应当纳入当!地,住建部门的工—作经费预算
【 房屋代为鉴定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征用?和房屋紧急排险等费!用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当?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城市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当地?住建部?门会:同镇街?调处当事人对承【。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负有》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并【定期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鉴定—和治理
》 ,。第九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一)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 (三)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公益!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住建: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等,举报投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报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第【三,章 安全鉴》定
?。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倾斜、裂缝》、变形、表层剥【落、腐蚀等现象的;!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灾难造成房屋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 (五)其它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向鉴定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建筑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设!计计算书和施—工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 第十九条 鉴】定单位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受理申请;
】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 (六)《签发鉴定文书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以幢?为单位?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的处》理类别可分为以下】4种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危险房屋》主要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鉴定《报告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三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当地住建部门应】当联合镇《。街,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直,接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的属地】镇,。街、当?地住建?部门可以直接委【托,鉴定:经过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未直接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房【。屋属:地镇街应当告知【毗邻房屋《责任人指导》其采取防范措施
! ,第四章 治 —理
?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 文物《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 第二十五条 房】屋,属地镇街《、当地住建》。部门直接委托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按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进行解危排险
!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不!得,。使用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 第二十七条— ,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属地镇?街根:据实际险情代为治】理并报当地》。住,建部门登记立档【。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提供:房屋权属《。资料工作
》 (一)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二)房屋》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鳏:寡孤独人员》或其他经济确有困难!自身无法《治理危险房屋的通】过书面协议对房【屋进:行委托代管代治理的!;
: (四)房屋出】现明:显险情当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不治》理的
上述【。(一)、(二)项】。所列代为《治理的房《屋治理前应当发【布代为?。治,理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 , 第二?十,八条 代为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属》于第二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且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应:。当自费用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属—于第:二十七条(三—)项情?形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可向属地镇街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 属地镇街应当】对代为治理房屋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危—险房屋出现》明显险情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应【当联合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统称“当地【政,府”)报告经当地】政府同意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应当联合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房屋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紧急排险费用】应当由?当地政?府先行垫资》。
第三十条 房!屋鉴定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物、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物、: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依法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物、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代!为治理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时需要办】理各项许可》手续的规划、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许可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 , 第三?十三条 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巡查工作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 ,第五章 《房屋应急抢险
【 第三十四—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住建部门在知—悉房屋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 :第三十五条 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
?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三)】关闭或限制使用【公共场所《;
(》四)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拆《除存在紧急险情【的,危险源房屋;
!(六)利用危险源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
《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当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紧急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或公安消防【工作单位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十?条, ,城市市区《之外的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4日起施行的肇】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肇府—〔199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