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房《屋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公共?和居住?安全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城镇—范围内合法建造并】依法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房《屋,、未经所有权—登记:但,被认定?为合法建筑的房【屋以:及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其?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 在建或》新建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满1年?的房屋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规定
房屋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内装修防火!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使用、房】屋安全鉴定、房屋安!全排查?。、建立危旧》房屋排?查整治台账、—危险:房,屋治理?、建:立房屋安全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房屋应?急抢险和危旧房屋】信息定期上报—
: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本辖区内城镇房屋的!安全管理工作制定】房屋应?。。急抢险?预案并?组织实?施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镇街”)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房屋的日常巡查】、排:查整治、建立—台账和房《屋,安全信息管理—档案并定期上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肇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是: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肇庆?新区管委《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当地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监?督实施和指》导工作定期统计辖】区,内房屋安全》动态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规划》、国土、财》政、工商、文—化、:环保、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公安、!司法、教育、体育】、卫生计《生、电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全》市,房,。屋,安全普查工作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落:实辖区内房屋安全普!查,。工作镇街负责—。具体普?查工作
《 第六条 房【屋,安全普查、专项检】测、应急抢险经费应!当纳入?。当地住建部门的工】。作经:费预算
《。 房屋代为鉴定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征用和房屋紧急!排险:等,费用一般《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政【负担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当!地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 :房屋:安全责任
【第七条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租赁房屋【另有约定的除外
! 城市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拒不承担责任的由当!地住建部门》会同镇街调处当【事人对承《担治理责任有争【议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房屋建筑—结构及其附》属,设,施使:用负有安全责任【
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规范要求安装防盗】网、:空调支架等附属设施!保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洁并定期检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安全:发现安全隐患的【及时进?行,鉴定:和治:理
第九条 属!于文物的房屋由【文物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见
第》十,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 (一)未经【城乡规划《部门批准《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和擅【自开(堵)外墙门】窗、封闭阳台、搭】建棚盖或者在—天台上建设建(构)!筑物;
(【二)在住宅内—存放经营性酸、碱等!强腐蚀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险性物品;》
?(三)在装》饰装修活《动中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影响房—屋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为
【。 ,。第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经常开展—房屋安全《使用公益宣传并根据!业主大会的决定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定期检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安全状—况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在小区内明显!位置张贴公告向全】体业主通报》并向业主委》员会书面报》。告;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组织鉴定!。、维修
》 第十二条 —进行地下设施—施工、管线施工、】。桩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动?可能危及周边—房屋安全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
已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况的建设、施工等】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排除危险
】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做好房】屋安全检《。查、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等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住建部门组织】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检,查等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物业服务企业—、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等举报投诉危【。害,房屋安?全的行为报告—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接【到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举报人
》 第三《章 安全鉴定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责任!人或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委托—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 (一?)房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有明显下沉—、倾:斜、裂缝、变形【、表层剥落、腐蚀等!现象的;
》 (二)房—屋超过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
》 (三)自—然灾害以及》爆炸、火灾等—事故灾难造成—房,屋损坏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体—或,。者承:重结构、改变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单位》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施工;【
(五)其【它可能危《害,房屋安?全需:。要鉴定的情形
!第十八条 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申请房屋安—全鉴定时必须持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居民身份证等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向鉴—定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交房屋?检,测报告、建筑设计图!纸、:地质勘察资》料、设计计》算书和施工》技术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十九条 《鉴定单位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鉴定
鉴定单】位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 (一)受》理申请;
(】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
》 (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
? (?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
: (?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
(【六)签发鉴定文【书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以幢为单】位,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一般的处理类】别可分为《以下4种
(】一)观察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 (二)处理【使用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 ,(三)停止使用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 (四)整体拆【除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二—。十一条 进行安全鉴!定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鉴,定单位?。可另外聘请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 鉴定危险【房屋主要《执行部颁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和城?镇,房屋结构安全—排查技术要点(【试行)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及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当参照】。有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
》房屋安全鉴定—应当使用统一术【语填写鉴定文书提】出处理意见
【 经鉴定属危险房】屋的鉴?定单位必须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安全—性鉴:定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鉴定报】告的有效时限—一般:不超过1年
【 第二十三条 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房:屋安全责任》人未委托鉴定的【当地住建部门应当】联合镇街及时向【其发出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责成房—屋安全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或,。直接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拒不委托鉴定【。的属地?镇街、当地住建部门!可以直接《委托鉴定经过鉴【定为危险房》屋的相关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房屋—安全责任人在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要求的期限内未】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或未直接采取治理】措施排除《隐患的房屋属地镇街!应当告知《毗邻:。房屋责任人指导其】。采取防范《措施:
, 第四章 治 理!
, 第二十四条 】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理类别进行—治理
》房屋:。安全责任人》对危险房屋能解危的!。。。。要及时解危;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利害关—系人:又申请复鉴的—在复鉴期间不停止解!危措施的进行
!文物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进】行抢救修缮
经!鉴定不属危险房屋但!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五条: 房屋属地镇—街、当地住建部门】直,。接委托鉴定的—应当在?收,到鉴定报告后及时】发出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房屋安【。全责任?人设:置,。明显的危险》房屋警示标志—按鉴定报告的处理意!见进行解《危排:险
第二十六条! 房屋安全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观察使用的【危险房屋未》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前—不得使用危及到【的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房屋使用人应当立即!迁出??
鉴定!结论的处《。理,意见为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未】解,危前不得使用
!第二十七条 —危险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属地】镇街根据实际险情】代为:治理:并报当地住建部【门登记?立档当地住建部门负!责加强?指导、督《促和提供房屋权属资!料工作
(【一)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无法确】定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 (二)房屋所】有,人死:亡,且无法确定》继承人作为房—屋安全责《任人的;《
, (三《)房屋安全责任人属!于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救济家】庭、低收入家庭、特!困,职工家庭《、鳏寡孤独人员或其!他经济确有困—难自身无法治理危险!房屋的通过书—面协议对房屋进行委!托,代,管代治理《的;
《。 ,(四)房屋出现明显!险情当地住建部门】责令限期治理房屋安!全责任人逾期不【。治,理的
上—述(一)、(二【)项:所列代为治理的房屋!治理前应当发—布代为?治理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30?天但:危险房屋需》要立即治《理的发布公告期间】。可以同时治理
【 第二《十八条 代为治【理发:。生的费用应当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属于第二【。十七条(一)、(】二)项规定的情【形房屋安《全责任人《不确定或者》未偿还有关费—用,的可以从租赁—代管房屋的收益中】抵扣;?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或者】继承人确《定的:且代管?、治理费《用结清后应当自费】用结清后的1—0个工作日内解除代!管并将剩余》。的代管收益》。返还所?有人或者《。继承人
属【于第二十七条(【三):项情形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可向:属,地镇街申请减免治】理费用
属地】。镇街:应当对代为治—。理房屋发生的费用以!及代管房屋》过程中产生》的收益等情况进行】证据保全并》将情况报当》地住:建部门
第二十!九条 危险房屋【出现明?显险情可《能危及人身或—财产安全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在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发《。。出的危险房》屋限期治《理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仍未治理危—险房屋的《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应当联合向—当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以下统》称“当地政府”)报!告经当地政府同意】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应当联合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房【屋鉴定?为停止使用或—者整体?。拆,。除的危险房屋—。情况危急的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可】以直接向《房屋安全责任人发出!危险房屋代为治理决!定书责令《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立即搬出【危险房屋进行紧急排!险
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在: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使用】人搬出危险房—屋后应当即时进行危!险房屋治理紧急【。排险费?用应当由当地政府先!行垫资
第三】十条 房屋鉴定为观!察使用、处理使用】的,危险房?屋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在危:险房屋治理结—束后应当自》治理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房屋安全责任人!接收房屋
危】险房屋?治理、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由房屋】安全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设置在危险房屋或!。者其附?。属物上的广告牌【、宣传牌、招牌及供!电、:。。通讯:。线路等悬挂》物、支立《。物对危险房屋治理造!成妨碍时其所—。有人应当及时予【以拆除、《迁移上述悬挂物、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依法拆除、迁移拆!除、:。迁移:费,用由悬挂物、支立物!的所有人《负责
》因治理危险房屋【需要合理利用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有关《的,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借故阻挠》
: 第三十二条 房】屋安全责任人或【者代为治理人对危险!房屋进行原状维修】、加固抢险时需要】办理各项许可—手续的规划、住【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危险房屋】危及公共安全需【要紧:急治理的可以在【办理有关治理许可手!续的同?时采取必要的—。解危措施
【危,。险房:屋的共有人在治理过!程,中需要立即排险解危!的可以?单独向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原状维修《、加:固抢险相关手续
! 第三?十三:条 属地镇街—和当地?住建部门应当加强】危险房?屋治理巡查工—作掌:握,、核查危险房—屋治理?。和灭失情况建立【危险房屋登记—、注销?制度?
《 第五章》 房屋应急抢险
! ,第三十四条 房【屋,应急抢险遵循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住建部门《在知悉房屋发生事】故灾难后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
第】三十五条《。 ,当地政府组织—实施房屋应》急抢险?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划定警?戒区封锁危险场所;!
(二)切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
!。 (三)关闭或限制!使用公共场》所;:
(《四)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拆除存在紧急险情】的危险源房屋;
! (六)利用危【险,源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及有?关设施?
第三十六条 !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其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在暴—风、雨雪季节房屋】所有人?应当做好《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当地住《建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并在当》。地政府?(管:委会)?统一领导《。下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因》台风、暴雨、火灾等!自,然灾害或事故—灾,难导:致房屋?出,现突发性《紧,急险情时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妥善—的处理措施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或公安消防【。工作单位报告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应急抢险和》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以围?攻、谩骂、殴—打或者以其他方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房屋安全】管理职责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是否安全进行鉴别、!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第》四十条 城市—市区之外的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1》997年12月4】日起施行《的,肇庆市城镇房屋安全!。管理规定(》肇府:。〔,。1,997〕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