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