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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