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