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