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