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