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