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