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