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和保护条例
(】20:18年6月28【日汕头?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以下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特区范围内》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工作
市—、区(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统筹:安排用地以及所需资!金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实,行优先、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市、区《(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称专项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根】据行政区划和人口】居住分?布状况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布局《、布点、《。服务半径、》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和数量等内容
!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条 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论证或者听证等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关于专?。项规划的意见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专项规划自批准后!二十日内应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主要图纸—
,第七条 经批准公】布的专?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说明理《由征求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备案
第—八条 ?专项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予以落实》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审查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与专《项,。规划相协《调并按照专项规划】要求:足额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第九条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纳入教》育用地管《理,范围:。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条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实:施建设时城乡—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其—位置:、界线和规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建设用》地用途;因公共利益!确需改变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编【制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千【人口按七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每名初!中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六平【。。方,米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高:。中部每名《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二十二平《方米:;
(二)每千人】口按八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每《。名小学生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平!方米;?
(三)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每名学龄】前儿童?净用地面积不低于】十三平方米
—居住区人口数量未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可以采取—单独选址、》改建、?扩建:或者扩大区域内其他!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模等形》。式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
: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创,办,国家级示范学校【或者省、市等级学校!的按照国《家、省的有关标准确!定建设用地面—积
内宿《制学校的《建设用地面》。积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专项】规划要求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规模》、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制定:相应的更新改造计划!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按标》准班额就《近入:园、入学
》第十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应当在城市》建设改?造时优先解决—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长:期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增容预留用地
【第,十四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专项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入学需求】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当年政府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列入预算保【障资金投《入
第十五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集
(一)财政【资,金;
(二)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方可办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
,第十七?条 鼓?励,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不:含居住区建设项目】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可》以自行?举办并按照民办【学校管理也可以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移交》政府举办
第十八】条 居住区建—设项目(《以下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除政府自行组织】建设外?由该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并在建成后将—产权无偿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建设项目配套】教,。育设施?必须用于举办公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应当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中明?确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编,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应当就配套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主体、产》权移交义务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配套建设和产权】移交的义《务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土】地使用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还应当【在,出让:公告或者出让合【。同中明确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产权归属【及移交、违约责任】等主要事《项
中小学校—、幼儿园由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的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或者【划拨用地决定书的要!求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主—体和产权移交的义】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房屋销售现场和【施工现场《公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总平面】图、建设时》序、产权《归属及无偿》移交等内容
—第二十条 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所】属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二十一条 【。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对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是否符合】设置要求和建—设时序进行核查;】未按照规划》许可实?施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证明—书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相关手续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对其经营性部分组!织竣工验收;建【设项目分期建设的】配套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四》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办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申请不—。动产登记所需—材,料移:。交给: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三章 保【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调整、重【建,或者给予补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在校学生【。、在园?幼儿、教职工的【安置工作
调整【、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标准不得《低于原净用地—。面积和?建设标准;原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净用地?。面积或者建设—。标准低于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标?。准的:。调整、重建时—应当达到该标准【不足部分由市或者所!。属区(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二十七条— ,因停办、扩建、合】并、分立、搬迁【中小学校、幼儿【园需对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公办幼儿园》或者置换资产用于教!育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规范—对校舍、场》地的使用管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不得擅】自出租、出》借、转让、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当】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确需临时使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用!地时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必须限期拆除和【清理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毗邻》中小学校、幼—。儿,园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间距和【消防、安全、环【。保等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教?学用房的采光—、通风不《得危害中小学—校、幼儿园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第三十一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禁止建设或者—构筑下列场》所,或者设施
》(一)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场所或者—设施;
(二—)加油(气)站、】高压输电设施;
(!三)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第【三十二条 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或者构筑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设施;
(二)!正门两侧一》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集贸市场—摆设商贩摊》点;:
(三)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娱!乐游:艺、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儿童、【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
》(四)周边三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车】站、码头等嘈杂【场所;?
(五?)周边五《百,米范围内不得兴建】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
(六)》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兴建殡仪馆、污!水处理厂、垃圾填】埋场
第《三,十三: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大门不【得设:置在城市快速—路,及,主干道?大门应当距离交【叉路:口八十米以》上市、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口规划临!时停:车,位及接送《学,生、幼儿《的缓冲空《间设置行人过街设施!。以及规范的警告【。、限速、《禁鸣、?慢行、让行等交通】标志:。、标线并保》持清晰完《好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及周】围道路通畅》学,生、幼儿安》全,。通行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于—开工七日前通报有关!。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组织【编制、报《批或者擅自调整【、变更专项》规划的;
(二【)未将专项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三)未按—照,。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或者擅自改变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用途的;
》(四)?。贪污:、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
(五)未按照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项目办【理规划、《建,。设许可、《竣工验收手续的;
!(七:。。)未及时《办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产权移交接收】手,续的;
(八)擅自!将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源挪作他用》的;
(九)—擅自将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及地?上教育设施出—租、出借、转让、抵!押的;
《(十)发现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十:一)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汕头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工程建!设,中出现质量》问题导致严重后果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终》身限制其进入—相关领域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开发】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整移交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校舍?、,场地及相关建设【资料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移?。交;逾期《。不移交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上建设或】者构筑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二)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外倚建】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三)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违法建设、》经营行为
》前款规定由城乡【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在实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的?区,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省、市对旧城镇!、旧村?庄、旧厂房改—造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农【村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参照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