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200!。9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第—三条
—。 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预算支出、【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现金—、实物
城投】企业经批准可以作】出债权?人债权转股权等有利!于稳健?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出!资安排
第四条【
《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当依法经—营、突出主业、合理!融资、自求平—。。衡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城投企业【应当增加现》金流和净《。收益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努《。力发展直接融—资争取公司》。。发行:上市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对企》业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年收!益率等资《产,质量效益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借、用、】管、还”制定—具体规范并监—督落实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城投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对城投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审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投企业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城:投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发展和内部风险防控!
第八条《
城投企业!根据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主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的清—偿;
(二【)负责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及城市综—合开发;
— (四)《在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五)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
:。 城:投企业应《。当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流程:内部控制为重点【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城投【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出资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
城投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条 【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项目效益、融资项!目风险的审计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
城投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 市?级城投?。企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家土地整理公【司(:中,心)、一家城投(集!。团)公司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家:城,投(集团)公司
】 , 城投?企业可以《设立专?业二:级子公司一般不得】设立三级子》公司
第十五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制度】防止下列行为的出】现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串通舞弊—;
: (五)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 城投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经营的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实—行政府采购》。的非经营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根据【项目进度按期拨【付采购?资金
准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通过项目自身收【入、财政补贴或者】特许经营收入维【持资金平衡》由建设交通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来源并按—。照建设投资计划和】特许:经营协议安排拨【付资金
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由城投!企业自?。行筹措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年度《。经营计划内组织【实施
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应当逐!个项目分析和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环评、土地—、资本金、》担保、?抵押、质押和—还款来源等事项【使,项目:。。具有投资《建设开发和依—法运:营管理的条》件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政府中长!期,项目规划、年度建设!需要、财《力,供给等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形成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总计划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 城投企》业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平衡制】度每季度召》开,投融资会议对下【一季度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落—。实融资任务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出资人报!告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城—投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出资人!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城投企业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城投】企业不得准许—中标承包单位转包工!程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城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
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养护管!理应当?。移交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城投企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掌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防止因资金挪用导】致债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 出资人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五章 !融资:和偿债
第》二十七条《
? 城投企业应【当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大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通过【资本运作盘活存量资!产采取拟整理土地资!产植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注资、—区域:。公益资产划》转、资产回购—、权益资本入账【等方式增加城投【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增强企】业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城投企?业应当提高》资产质量效益防止负!债,。率升高和资不抵债】对资不抵债》的,。城投企业应当通【过增加投《资或者转让股—权以增资融资—处置不良资产—以降低运营风险偿还!部分债务以降低【负债率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增资减债!
未经》。批准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城,投企业融资》事项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信用保证
! 未经批准城投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十九条 !。。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债—务风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城投企业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一旦超【过规定的警戒线【城投企业《应当立即《向,出,资人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停止举借新—。的债务采《。取,措施将监测指标降】到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金?平衡:计划按期《偿还到?期,的债务并根据债务规!模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作为偿债资金
【
第三十一》。条 ?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 (二)》城投企业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 (四)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增!值部分;
【(五)城投企业的其!他收入?
, 城投企业—应当将风《险,准备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投企业】出资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务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科:学设置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建立城投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城投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认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可以向责!任,人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 其他政府—性投:资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