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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200—9,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第三—条   《  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预算》支出、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现金、!实物   城投企业!。。经批准可以作出【债权人债权转股【权,等有利于稳健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出资:安排 第四条 【  :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当》依法经营、突—出主业、合》。理融资?、自求平衡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  城投企》业应当增加》现金流和净收益【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努力发?展直接融《资争取公司发—。行上市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对—企,业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年收益!率等资产质量效【益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借、用、管、】还”制定具体—规,范并监督落实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城投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对城】投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审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投:企业: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城投: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发【展和内部风》险防控 《第八条?  :   城《投企业根据》。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主要从事下—列活动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的清》偿;   》(二)负责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  《 (三)负》责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及城市综!合开发;   (】四)在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五)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 城投企业》应当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流程内部控【制为重?点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城!投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出资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 第十一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项目效益、融资!项目风?险的审计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    】 ,城投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 市级城投企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家土地整理—公司:(,中心)、一家城投(!集团)公司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家城【投(集团《)公:司,。   城投企业【可以设立专业二【级子公司一般不得设!立三级?子公司 第十五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制度防止下列—行为的出现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四)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串通舞弊;—。   (《五):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城【投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   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经营的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 第十—。七条:。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实行政府采购的!非经营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根据!项目进度按期拨付】采购资?金  ?。 准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通过项目自》身,收入、财政补—贴或者特许经营【收入维?持资金平衡由建【设交通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来源并按】照建设投资》计划和特许经—营协议安排》拨付:资金   》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由城】投企:。业自行筹措》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年度?经营计划内》组织实施   【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 ,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应当逐个项【目分析和《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环评、土地、!。资本:金、担保《。、,抵押、?质押和还款》来源等事项》使项目具有投资【建设开发和依法运营!管理:的条件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政,府中长期项目规【划,、年度建设》需要:、财力供给等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形成: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总计划】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   城《投企业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平衡:制度每季《度,召开投?融,资,会议对?下一季?度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落实融资任】务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出资人报【告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城投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出资人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城投企业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城】投企:业不得准许中—标承包单位转包工程! ,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城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    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养护管—理应:当移交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城投企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  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掌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防止因资金挪—用导致债《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五章 融《资和偿债 第二十】七,条   《  城?投企业应当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大】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通过资本运作【盘活存量资产—采取:拟整理土地资产【植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注资、区—。域公益资产划转、】资产回购、权—益资本入账等—方式增加城投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增》强企业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八条 《 ,   城投企业应当!提高资产质量效【益防止负债率升高和!。。资不抵?债对资不抵债—的城投企业应—当通过增《加投:资或者转让股权以增!资融:资处置不良》资,产以降低运营风险偿!还部分债务以—降低负债率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增《资减债   —未经:批准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城投?企业融资事项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信用保证 》 , 未经批准城投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十九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债务风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 , 城投企业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一旦超过规!定,的警戒线《城投企业应》。当,立即向出资人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停【止举:借新的债务采取措】施,将监测指《。标降到?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金》平衡计划《按期偿还到期的债】务并:根据:债,务规:模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作为《偿债资金 第三】十一条 《   ?。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  (二《)城:投,企业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 (四)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增值部【分;   (五)城!投企:业的:其他收入   城】投企业应当将风险】准备: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投企业出资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务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科,学设置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建立城投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  ?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城—投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认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可以向!责任人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 ,  : 其他政府》性投:资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