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规定】
(2009—年9月1《6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 根据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规范本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企业?行为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提高投融》资能力和《。建设开发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市行政区【域内主要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企】业(以下《简称城投企业)适用!本规定
前【款所称城投企—业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公司(《中心)、投资公【司、建设开发公司、!项目管理公司—和各经济功能—。区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公司
第三条】 ,
政》府向城?投企业出资》的主:要来源是《政府用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开:发的预算支》出、行?政性收费、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现金《、实物
城【投企业经批准—。。可,。以作出债权人债权】转股权等有利于稳】健,。发展和风险》防控:的出资安排》
第四条
【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应当】依法经?营、突?出主:业、合理融资、自求!平衡有效防范和控】制企业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 ,城投:企业应当增加—。。现金流和净》收益:提高间?接融资能力努力【。发展直接《融资:争取公司发行—上市
?第五条?
《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工作的】领导根据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需要对企!业实:收资:本金、资产》负债率、年收益率】等资:产质量效益情况以及!建,设资金的“借、【用、管、还》”制定?具体规范并监督【落实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有?效
第六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城投:企业主管部门及【其他出资人对城【投企业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和出资人职—责
发展—改革、财政》。、金融?、,审计、建设交—通,和水务等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投企业风险防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
城投企【业应当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第】二章 企业》。发展和内部风险防控!
第八条
!。城投企业根据—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主要?从事:下列活动
—。。 (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的资金《筹措和相关债—务的清偿;
— (二《)负责对政府下达】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资建设的组织实施;!
: (三)负》责相关?城,市,。基,础设施资产的—运营及城市综合【开发;?
, :(四)在《授权范围内的企【业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保:值增值;
(五!)对所属全资或者控!股,子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六)?政府或者出》资,人授权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城投企业应当科学治!。理依法运营》提高效益《防,范风险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要流程内部》控制为?重点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健全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管理《体,系
城投企业及!其出资企业应当根据!自身特点依法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并报:出,资人和相关监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履行职责形成【高效运转、有效【。制衡的内《。部监:管和约束机制
【
第十一《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制度》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人数应当超过董!事会全部《成员的半数以—保证董事会能—够在重?大决策?、重:大风险?管理等方面独立判】。断和决?策
第十二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内》部,资金的管理使用【。、投资项目》效益、融资项目风】险的审计向》出资人和监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三条—
? 城投企业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
第十【四,条
《 市级城投企业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家土地整理!公司(中心)、【一家:城,投(集团)公司【各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设立一家城投(集】团,)公司
城投】企业可以设》立,专业二级子公司【一,般不得?设立三级子公司
】第十五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反舞》弊制度防止》下列行为的出现【
, (?一)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二)在财务会计【报告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 (:三)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滥用职权;
】 (四?)相关机构》或者人员《串通:舞弊;
》 (五)其》他舞弊行为
—第三章? 项目计《划和资金来》源,
第十六条 —
城投企业投!资的项?目,按其性质可以分为】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
】。 非经《营性项目是指用于改!善城市?环境提高城市载体功!能项:目本身?无法产生经营性收入!纳入市?年度建设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主要包括城【市路桥、河道改造、!环,境治理、《大型引水《。工,程和城市绿化等项目!
准《经,营,性项目是指》具有较强的公益【性同时具有一—定可:经,营成分而《。自,身收入难以》平衡:投入的项目主要包括!地铁、城市综合【开发等项目
— 经营性项目是指!企业根据自身可持续!发展和市场的—需,要自行组织经营的与!城市基础设施—相关:的项目包括高速公路!。等项目
第十七条 !
非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性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实行《政府采购的非经营性!项目: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协议根据!项,目进度按《期拨:付采购资金》
准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通过项】目,自身收入《、财政补贴》或者特许《经营收?。入维持资金平衡由建!设交通和财政部门】安排资金来源并按照!建,设投资计《划和特许经营协【议安排拨付资金
】。 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由城投企!。业自行筹措并在有关!部门批准下达的建】设投:资计划或《者年度经营计划内】组织实?施
《非经:营性、?准,经营性和经营性【项,目建设资金应当独立!核算不得《交叉使?用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计》划和资金预算管【理应当逐个项—目分析和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备案)、环评、土!地,、资本金、担保、抵!押、质押和还款来】源等事项《使项目具有投资建设!开发和依《法运营管《理,的条件
》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根】据,政府中长期项—目规划、年度建设需!要、财力供给—等,情,况进行汇总、审核】并组织专家进行科】学论证形成下—。一年度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和资金预算总计划】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
城投】企,业根据?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年度融资!计划和融《资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投融资!平衡制度《每季度召开投—融资会议对下一季】度资金用款情况【和资金来源情况进行!。分析落实融》资任务并向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出资人报告融—资,计划的执行情况
】 城投《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向出资人和》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审计等《部门报送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单—位年度财务报告和】年度偿债计划落实情!况,报告并依法接受【其监督
第四章【 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
城投企业【。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应当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招投标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负责!。项目建设实》施城投企业不得转包!工程项目《城投企业不得—准许中标承》包,单位转包工程
】。 城投企业应当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严,格,控制项?目,。投资、质《量和工期项》目投资严重超—概算的?。城投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二条
】 已建成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养护管理应当移交!。。给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
第二】十三条 》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成运行后发展改】革、建设交通、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机构对项目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以及《债务偿还能力等进】行评价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使用财政资—金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城投企业《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对重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审【计部:门应当进行跟踪审】。计
第二十五—条, :
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应》当掌握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并会同有关部—门对重大项目进行稽!核检查实行全过程】控制:防止因资金挪用导致!债务风险的发生【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应!当加强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维护出】资人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据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决《。定对城投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五章 融资和!偿债
第二》十七条 《。
城投企【业应当创《新投融资方》式拓:宽投融?资渠道做大资本金规!模增加现金流入【通过资本运作盘活】存量资产采》取拟整理《土地资产植入、【土地出让金政府收】益注:资、区域公益资产】划,转、:。资产回购、权益资本!入,账等:方式增加城》投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扩大企?业资产规模》增强企?业融资和偿债能力】
第二十八》条
城投企!业应当提《高资产质量效益【防止负债率升高和资!不抵债对资不—抵债的城投》企业应当通过增【加投资或者转让股权!以增资融《资处置不良资产以降!低运营风险偿还部分!债务以降低》负债率同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增》资减债
未【经批准政府有关【。部门:不得:为,城,投企业融资事项【向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函、承诺函》等信用保证
【 ,未经批准城投企业之!间不得相互担保
】第二十九条》
《 城投企业应当建】立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建立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开【发和运?用,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对风—险进行适时、审慎】评,价对可?能发:生,的债务风险或—者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明确责任—人员、规范处置程】序防控?债务:风,险,确保:突发事件得到及时妥!善,。处理
《 城投企业的债【务规模?一般不得超过可变】现资产的规》模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一旦》超过:规定的警戒线城投企!业应当立即》。向出资人和财政【部,门报告并停》止举借新的债务【采取措施将》监测指标降到警戒】线以下
第三—十条
【城投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资金平》衡计划按期偿还到】期的:债务并根据债—务规模设立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作为偿【债资金
《
第三十《。一条:
下列资】金可以作为风险准备!金的主要《来源
? (一)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的收益;
【 (二)《城投企业的》自有资金《、资:产出让?收入:;
? (:三)经批《准处置的国有—资产收入;
(!四)土地出》让金政府净收益增】值,部分;
》 (五)城》投,企业的其他收入
! 城投企《业应:当将风险准备—金列:入财:。务计划专户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三十二条 】
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城投企业出》资人:和有关监管部门建立!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债务!风,险预警应急机—。制科学设《置债务安全线—。和风险指标控—制范围按照风险等】级采取相《应应急措《施具体办法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 建立城投企—业投资诚信制度对于!在,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申报和建设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并公开披露—。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投资:建设开?发活动
第》三十四条
!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城投企—业违:反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认为需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的可以—向责任人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 行政《机关违反本规定不】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其他】政府性投资企业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