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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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
第《八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
》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借【用的城市勘》测资料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转抄、转借和复制确!需复制(含放大、缩!小,)须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仍按原密级管理】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城市!勘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编【绘出版?本市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必须符合国【家编绘出版地图的有!关规定并将试制样】图报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该测量》标志其签订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征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市,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城市勘测业务的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本市的城市勘【测业务?并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测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按该项目总金—额10%至2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揽城市】勘测任?务,单,位提供的成果不符】合有关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勘测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勘?察测量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查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本市】专题地图《、交通图、旅游【图、书刊插附地图】。的,由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勘—测人员依法进行勘测!或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进】行勘察测量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