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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 第【八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 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借用的城市勘】测资料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转》抄、:。转借和复制确需复制!(,含放大?、缩小)须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仍《按原密级管理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城市勘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编绘出】版,。本,市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必,须符合国家编绘【出版:地图的有关规定并将!试制:样图报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该测量标志其!签,订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征—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市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城市勘测业】务的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本市的】城市勘测业务并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测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按该项目【总金额10%至2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揽城》市勘测任《务单位提供的成果】不符:。合有关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勘测?。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勘察测量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查,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本市—专题地图《、交通?图、旅游图》、书刊插附地图的】由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勘测【人员依法《进行勘测或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进行勘察测—量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