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
第!八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
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借用的城市勘【。测,资,料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转抄、转借和复】制确需?复制(含放》大、缩小)》须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仍按原密级管!理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城—市勘: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编绘出版本市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必须!。符合国家编绘出【版,地图的有关规定【并将试制样图—报,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该测量标志其签订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征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市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城市勘测业务】的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本市的城市勘测业务!并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测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按该项目》总金额1《0%至2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揽城市勘—测任务单位提—供的成?果,不符合有关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勘【测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勘】察测量?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查?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本市专《题地图、交通—图、旅游《图、书刊《插,附地图的由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勘测人—员依法?。进行勘测或》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进行—。。勘察测量《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