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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 第八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 【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借用的城《市勘测?资料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转抄、转借【和复制确需复制(】含放大、缩小)须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仍按】原密级管理》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城?市,勘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编绘出—版本市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必须符》合国家编绘出版【地图的有关》规定并将试制样图】。报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该测量!标志其签订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征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市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城市勘测业务的】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本?市的城市勘测业【。务并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测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按该项目总金—额10?%至:2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揽城市勘测—任务单位提供的【成果不?符合有关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勘测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勘察测量》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查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本市专题地【图、交通图、旅游】图、书刊插附—地图的由《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勘测人—员依法进行勘测【或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进行勘察【测量: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