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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 第八《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 《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借用的城市—勘测资料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转抄、转借和】复,制确需复制》(含放?大、缩小)须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仍按原密级管—。理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城市勘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编!。绘出版本市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必须符合国家编【绘出版地图》的有关规定》并将试制样图报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该测量标】志其:签订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征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市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城—。市勘测业务的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本市的】城市勘测《业务并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测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按该项目总金额】10%至2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揽城市勘》测任务单位提供的成!果,不符合?有关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勘测: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勘《察,测量: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查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本市专【题地图、交通—图、旅游《图、书?刊插附地图的由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勘测人员依法进行!。勘,测或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进行—勘,察测量?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