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市规:划勘察测《量管理办法
—(1997》年3月2《。8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 根据2005年】1月1?3,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村镇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9—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管理权限!规定〉等《93件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规划勘《察测:量(以下简称城市勘!测,),管理确?保城:市勘测质《量和资?料的完整《。、准:确和统一适应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勘测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勘测工】作是指为《城,市规划的编制、实施!和城市?建设管理提供必【要基础资《料所进行的勘察测】量工作包括下列内】容
(一)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
(二)《。城市工程地质勘察
!(,三)城市《环境:地质勘?察
:(四)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
(:五,)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及修测航摄与遥感】测绘
(《六)城市建设—用,地、建设工程定线】、放线市《政工:程、地下《工程等各项城市【工程测量
(七【)编:辑出版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图和地图集(册)】等(行政《区域界线图除—外)
?第四:。条 广州市城市规】划局是?本市城市勘》测,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城市勘测】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城市勘测规】划、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城市勘测—的行业管理》
(三)对从事城】。市勘测的《单位:。进行验证注册办【。理城市勘测任务【登记
(《四)统?一管理城市勘—。测资料
(五)管理!城市测量标志
【第,五条 本市城—。市勘测统一》采用广州市平面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以及统—一的图幅《分幅和编号并实行】城市勘测成》果按统一标》。准验审城市》勘测资料统一归口管!理和城市勘》测成果互用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勘测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勘测业务管理!
,第七条 在本—。市设立城市勘测【的单位应经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分别向?有,关机关核领》工程勘察证书—
第八条 承—接城市勘《测任务的单位应【建立城市勘》测技术质量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城市《勘测标准、定—额、技术《。规,范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另行设置平面坐标】系统:或高程系《统以及图幅分幅和】编号
?第九条 城市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必须按!已批准的图纸进行】定点放?线及工程竣工验【线
第三章 —勘,测成果?管理
第十》条 城市《勘,测成果须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城市勘测】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勘《测成果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城市—勘测资料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集:中管理统《一归档保管并提供各!有关单?位使用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提供或转让城市勘测!。资料
城市勘测【单位:在本市完成》的各种地质勘察、】城市平面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测量及小于1∶】500(包》括,1∶500》)的各种比例—尺地:形图测?量的:数据和图件遥感测】绘数据?与图件应向市城【市勘察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副本其他勘测成果应!提交勘测成果—目录
地籍房产【测量资?料由市土地与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归档管理
第十二】条 城市勘测单【位抄用?本市的城《市勘测资《料应向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并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借用的城【市勘测资料》。借用人?。。必须妥善保管不【得泄密、转》抄、:转,。借,和,复,制确需复制》(含:放大、缩小)须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复制复—制件仍按原》密,级,管理:
向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城市勘?测资料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编绘出版本市城】市,水文:地质和工程地—质系列图集》、城市各种比例尺】。地形图、专题地【图,和地:图集必须符合国家】编绘出版《地图的有关规定并将!。试制样图报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测量标志保护与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永!久性测量《标,志和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义【务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
第十六》条 建设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委:托测量标《志所在地有关单位指!派专人?保管该测《量标志其签订测【量标志?的委托保管书报【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拆迁:前征得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单位的同意报市【城,市,勘测主管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当支】付迁建?费用
第十八条【 测绘人员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应保【证该测?量标志的《完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工程】勘察证书擅》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城市勘测业务—的由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在本市—的城市勘测业务【并按:违法:所,得处:以5:。0%至100%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向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勘测?成果目录或者副本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按该项】目总金额《10%至2》0%:处以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揽城市勘测【任务单位《。提供的成果不—符,合,有关城市勘》测技术规范要求质】量低劣造成》工,程事故?或用户经济损失的】勘测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多次勘】察测量成《果不合?格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后果的?给予警告或提请资】质审查部门降低或】。。取消其资《质证书?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复制、转!让或者转借》测绘成果的由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给—测,绘成果所有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编制本市》。专题地?图、交通图、旅游图!、书刊插附地图的由!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处以一倍】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阻挠勘测—人员依法进行勘【测,。或损毁、擅》自移动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以及进行其】他,危害永久性城市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行:为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进行勘察测量!。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到本市城市勘【测行政主管》部门重?新登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