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指导各区住建!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向水务部门提供道路!建,设,计划用以制定排水】管网同步建设—计划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公路及高速》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三)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和【施,工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
第五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和海《绵城市相关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低影响开发】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且满足《。相,关规划关于雨水径】流控制和海绵城市的!有关指标要求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减》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路边标高形成】下凹式?绿,地;鼓励《采,用屋顶绿化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增加《绿,化面:积并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设!施接纳地表径流【
,第九条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公,共,排,水管道布置方案和雨!。水径流控制方—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申:。请,表,;
:(二)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图;《
(三)《施工组织方案、排水!。设施防护《及恢复方案等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 第十六条【。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三)餐饮店、农!。家乐、酒店》、大型食堂等—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餐?饮企业;
(四【),养殖业、《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皮革加工、机械【加工、制药等企业;!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七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并安装水】质检测?井标:识牌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八条 《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 《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格栅井、三级—沉,淀池、污水预处理】设施
(一》)公共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
(二)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
2、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与水平—。面夹角);
3、】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
:(三:)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
】(四)有毒》有害排?污类的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及工:艺去除污水中毒害成!份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第二十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 —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第二十四条 】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
!(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施工场地内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设化粪池或隔油池!
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便!于清掏、维护的位置!
(二)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周《边设置?边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经计算确定—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用管道收!集
(三)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砖砌化粪池》(02S701)或!者钢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2)!要求选?用
(四)》隔油池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
:(五)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30分钟【计算:确定:
(六)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
(七》)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围内;》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沉,淀,池参考样式见本【细则附录II
(八!)化:粪池与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沉】淀池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九)排水口不超过!三个各出水口在施】。工围蔽墙《外进行清晰标—示
第二十七条 】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损坏?的禁止排入施工泥】浆等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及时清掏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积《泥高度?不超过5《0厘米
沉淀池积】泥、工地余泥应当】就地源头减量—。或外运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施工排—水许可证后监管【并组织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条 :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排水接?驳的公共排水管网】上游1个井段下【游3个井段的公共】排水设施状况—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建设:单,位完成清《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当书面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其,管,网的清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接,驳手续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不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封堵:接驳口
第三十【二条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并对】水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排水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行—业检测项目见—本细则附录》III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 水质检测—报告应当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置和名称的【排水平面图水—质检测报告采用的样!品名称应当与排【水平面图标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五条 ? 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对全市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抽检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证后监管方案定期】对排水户的》设施接驳、》雨污:分流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排水户】接受检查和监测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排水—户的:检,验、监?测和检?查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一般》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 市排水《监测站?、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一,户一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 (一)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档案资—。料;
(】二):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