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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 》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指导各区》住,。建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向水务部【门提供道路建—设计划用以》制定排水管网—同步:建设计?。划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公!路及高?速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三)《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和施工】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 ?第五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和海绵城市!相关: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低影响开发【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且!满足相关规》划关:于,雨水径流控制—和海绵城《市的有关《指标:要求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减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路边标高—。形成下凹式绿地【;鼓励采用屋顶绿】。化,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增加绿化》面积并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设施接纳地表】径流 第九》条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十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 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 :第十二条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公》共排水管道布—置方案?和雨水径《。。流控制方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申请表】; (?二)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图; !。(三)施工组织方】案、排水《设,施防护及恢复方案等!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五条 》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  第十六条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三)餐饮店、】农家乐、酒店、大】型食:堂等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餐饮企!业; (四)养殖】业、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皮!。革加工、机械加工、!。制药等企《业;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七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并安装水质检测井标!识牌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八—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  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格栅井、!三级沉淀池、污【水预处理《设施: (一)《公共: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 (二)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 2、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与:水平面夹《角); 3、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 (三)《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 !。(四)有毒有害排污!类的: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及工艺?去除:污水中毒《害成份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第二十条 】 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 《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第!二十四?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 (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六条 】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施工场地内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设化粪池或【隔油:池, 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便于清掏、维护的!位置 ?(二)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周边设置边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经》计算确定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用管道收集》 (三)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砖砌化粪》池(02S》701)《或者钢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2!)要求选用 (【。四)隔油池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 (!五)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30分钟计算确【定 (六)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 (》七)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围内;—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沉《淀池:参考样式见本—细则:附录II (八【。),化粪池与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沉淀池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九)排水口—不超过三个各出水】。口在施工围蔽—。墙外进行《清晰标示 第—二十七条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损坏的禁止排—。入施工?泥浆等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及时清掏—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积》泥高度不超过50】厘米: 沉淀池积泥、【工地余泥应当就地源!头减:量,或外运?。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施工排水《许可证后监管并组织!。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排水接驳的公—共,排水:管网上游1个—井段下游《3个井?段的公共排水设【施,状,况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建:设单位完成清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当】书面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其管【。网的清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接驳手续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不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封堵接《。驳口 第三十—二条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并对水《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排《水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行业—检测项目见本—细则附录I》I,I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  水!质检测报告应当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置,和名称的排》水平面图水质检测报!告采用的样品—名称:应当与?排水平面图标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对全市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抽》检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证后监管—方案定期对排水【。户的设施接驳—、雨污分流》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排水户接受检】查和监测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排水户的—检验、监测和检查】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一般【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市排水?监测站、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一【。。户一: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档案》资料;  》  : (二)《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