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排水工程是指】收集、输送、处【理、处置污》。水,和雨水以及污水【再生利用《的工程包括公共【排水工程《和自用排水工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排【水监督管理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的审查;】指导排水许可—证核发;统筹排【水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实雨污分流【、地表径流量—控制及雨水调蓄【利用等各项措施【;对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水的行为进行—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就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出具相关意见—;,配合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
,(二)?市国:规,委负责在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征求市水务】局专业意见确定【道路、?建设用地《。的规划?高程落实雨水、污】水,管(渠)、调蓄【。系统的空间布局【;,落实水体《规划控制蓝线控制水!体及排水设施用地】;,审批水体、》排,水设施的《用地红?线;在规划设计条件!中落实雨污》分流、雨水径流【相关内容及参数;】将市水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对建》设,项目排水设计文件】的技术审查意见(】包,括建设地块雨水地表!径流控制论证—、建设地块排水【工,程设计方案或者【初,步设计)作为规划审!批依据?;在建设项》目室外排水工程及】公共排水工》程规划许可时—落实:雨污:分流要求;配合市水!务局制定广》州,市,防洪排涝《。规划及相关河—涌水系?、排水规划等;配合!市水务局编制与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协调的排水控制!性详细规划》
(三)《市住建委《落实:。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同步?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指导各区住》建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时:就建:设项目的《排水工程设计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向水务部《门提供道路建设计划!。用以制定排》水管网同步》建设计?划
(四)市—环,保局对依法需办【。理排水许可及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许可的!建设项目在环评审】批阶段核实排水设】计条件咨《询意见在竣工环【保验:收,阶,。段核实排《水许可;对》向江河湖泊等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废水以—及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工业废水《、医疗污水的—排污单位进》行日常监管并依【法查处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五)市《。交委:负责组织市城市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就:排水工?程施工同时涉—及公路及高速路车行!道和人行道》的占用、挖掘许可实!行,联合会审申请事【项影响公《共供排水设》施的由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审查【意见
(六)市发】展改革、财政、林业!。园林:、城市管理、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 ,市、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负责排》水管理?相关工?。作
(一)》市水务局负责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国家和省重点项目!、市:管项目以及市—水投集团污水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800毫米以上【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二)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天—河,区、白云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区《管项目?的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直径小—于800毫米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黄埔:区、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从】化区、?增城区?的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移动、】改建或者临时占用】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
(三)《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排水许可证和施】工排水?许可证核发》;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
?第五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排水监测管理!工作其可以》委托排水检测机【构,进行排水的日常检】测工作监测》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不得:擅自占用现》。状水体、广州市中心!城区河涌水系规【划、广州市雨—水,系统总体规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的蓝线】控制用地《确需占用蓝线的【应当按照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机关在作出批准【决定前应当书面征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在规划、设计时应!。当利用现有的排水设!施在标高、流量、流!速等方面与现—状管线?相衔接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水工程?应当根据排水规【划和海绵城市相关规!划,采?取雨:污,分流、地表径流【控制和雨水综合【利用、?低影响?开发等工《程措施使建设后【的地表径流量不【超过:建设前的地表径流量!且满足相关》规划关于雨》水径:流控制和海》绵城市的有关指【标,要求
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应综合》。考虑雨水径流量【的消减人行道—、停:车,。场,和广场等宜采用【渗透:性铺面;绿地—标高宜低于》周边路边标高形成下!凹式绿地;鼓励【采用屋顶绿》化
在场地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增!加绿化面积》并设:置,植草沟、渗透池等设!施,接,纳地:表径流
第九条【 地表径流控制及!。综合利用工程应【当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其建设《费用应?当纳入项目》建设投资《
第十条 》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排水工—程规划、立》项,、环评、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附》录,I广州市排水工程】技术管理规定—的规:定
第?十一条 在进行】公共排水《设施工程方案设计】前或: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设!计条件咨询》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建设单位办理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排水设施设》计条件咨询》申,。请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设计》方案审?查申请?表;
(二)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包括公共排!水管:道布置方案和雨【水径流控制方案【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的《设,计,。方案审查的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审核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申请《表;
(二》)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设计图》;
(三)施—工组织方案、排水】设施防?护及恢复《方案等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移:动,或改建公共排水设】施的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排水工程设计—。要求:进行建设
排水设施!工程建设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并,在取得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负责进行接驳—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申请】表;
(二)首层】排水总平面图—(含接驳《设计图)《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公共!排水:。设施接驳手》续办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同意接【驳的决定
!第十六?条 排《水户分为一般排水】户和重点排水户
】重点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可》能,。对排水设施正常运行!造成危害的排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月用水!量500立方米以上!的医疗?单位;
(二)排】放污水会腐蚀排水】管道、影响污—水处理?。单位:正常:运行的化学、生物等!实验室;
(三)餐!饮店、?农家:乐、酒店、大型食堂!等,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餐饮】企业;
(四)养殖!业、屠?宰和食?品加工企业;
(五!)垃圾处理场(【站);
(六)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
(七)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制药《。。、造:。纸、皮?革加工、机械加工】、制药?等企业;
(八)其!他月用?水量1000—立方米以上的—非居民排《水户
上《述,规定以外的排水户】为,一般排水户
第十】。七条: , 排水?专用检测井包括【。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
排水户应当—在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点前分别【设置雨水《检测井和污》水检:测井:并安装水质检测【。井标识?牌
排水专用检测井!的规格和结构—可以参?。照给:水,排水标准图》集排水检查》。井02(03)S5!。1,5要求设计但—井底:应当低?。于管底?500毫米以上
列!。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重点排水户设置【污水检?。测井的应当在井内】。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或!者预留安装监测设施!的位置
第》十八条? 排水户排放的】污水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水【。质标准的应当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不—得采用稀释法降低】其,浓度后排入公共排】水设施
第十九条 ! 下列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设置隔油池—、格:栅井、三级沉淀【池、污水预处理【设,施
(一)》公共食堂、餐—厅肉:类、食?品加工类《等排水含有食—。用油或者《排水含有汽油—、煤油?、柴油及其它工业】。用油的应当设置隔】。油池
(二》),。经营养殖场、屠宰场!、肉菜?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格!栅井
设置》格栅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格栅栅条【的间距为2》。5毫米以《上40?毫米以下《。;
2、格》栅的安装角度在【80度?以下(与水》平面夹角)》;
3?、格栅采《用耐腐耐磨》。材料制作其》强度:和刚度?能够满?足,使用要求;
—4、:格栅井?盖型:式利于清《掏栅渣并考虑防盗】要求:。
(三)洗车业、汽!车维修业和》。农,贸,市场等的排水户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在污】水检测井之》前设置三《级沉淀池
(—四)有毒有》害排污类的排—水户应?当根据排水量—的大小和水质情【况采用相应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及:工艺去除污水中毒害!成,份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水排:入下水道排放—标,准,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第二十条 排!水专用检测井—和预处理设施应【当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并且便于【清疏、维《护的位置《不得:占用公共《设施用地
第二【十,一条 排水户负责!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保证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
排水户》应当将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维—护情况?以及污水处理设施每!日,的实际处理量、【耗电量、投药量、】运行时间和》。处理前后水质情况】等数据记录》存档:
排水?户应当建《。立联系人制度配【。合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排水户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 建设单位依照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施工排水许—可的应当向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施工排水许可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施工排《水方案及图纸—施工排水方》。案包括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等预处理设施的平!面图和剖面》图等:排水总平面示—意,图应当标《示施工场地各—种设施的设置—位置:、流向与公共排水】。设施接驳的示意排】水,边沟、管道的尺寸、!长度检?查井规格等并且【标明建设《项目用地红线、【现状市政《。道路边线、人行道】边线:等
第二十》四条 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施工排】水许可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施工排水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
(一)按规!定修建预处理设【施;
(二)按照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排?水设施及位置—接驳: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不【得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经由—。公共排水设施后不进!。入,污水处理厂而—。直接:排入水体的污水除】需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外》、还需同时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或】者其他有关行业标】准和规定
施工【作业向公共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水质不符合》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等有—关标:准,。和,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包》括排:水边沟、排水管【、,洗,车槽、沉淀》池,或者一体《化净化设施等施【工场地内《有厕:所、淋浴室》或者厨房的还应【当建设化粪池或【隔油池
设置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设置在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便于清—掏、维护的位置
】。(二)排《水边沟?。沿施:工场地周边设置【边沟:。尺寸:满足排?水要求经计算—。确定厕所、淋—浴室、厨房》等排放的污水采用管!。道收集
(三—)化粪池的规格与尺!寸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砖?砌化粪池(02S】。701)或者钢筋混!。凝土:化粪池?(03S702【)要求选《用
(四)隔油池】。根据国?家,建,筑标准设计图集小】型排水构《筑物(0《4S519)要【。求选用
《(五)预沉》设施的?有效容?。。积按照停留时—。间,不低:。于,30分钟计算—确,定
(六)污—水,量根据用《水量、地下水抽排水!量、:降雨量综合计—。算且不能小于最【大时供水《量
(七)沉淀池】设置深度在1.【。2米以?上1.5《米以下范围内;计】算沉:淀池:有效容积《时扣除沉《。淀,池保护高度(20】厘米以上)和积泥高!度(50《厘米以上)的容积长!宽尺寸可以根据工地!用地情况《确定:长宽:比不小于《4;沉淀《池出水口设置—格栅阻?隔,异物上盖《。防护板?或者设置《防护:。。围栏沉淀池参考【。样式见本《细则附录II—。
(八)化粪池【与,隔,油池出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沉淀—池出水可以排入【公共排水管网—
(九)排水口不超!过三个各出水口在】施,。。工围蔽?墙外:进行清晰标示
【第二十七条》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建设《。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施工排水预】处理设施未经验【收,或者损?。坏的禁止《排入施工泥浆等【建筑废弃《物
第二十八条 】 建设单位应当每日!检查:并及:。时清掏?沉淀池控《制沉淀池积泥高【度不超过50厘米
!沉淀池积泥、工【地,余泥应当就》地源头减量或外运】处置
?第二十九《条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施:工,。排水许可证》后监管?并组织排水》检,测机:。构对水?质进行抽《查检测
《第三十条 —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检,查,施,。工排水接驳的—公共:排水管网《上游1个井段下【游,3个井段的公共排水!设施状况清理建筑垃!圾、施工《泥浆等废弃物
建设!单位完成清》理并:经检:测合格后应》当书面报告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复核其管网的—。清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 工程?完工后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办?理接驳手《续并依?照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排【水许可?证
施工排》。水,接驳设施不作为该】建设项目永久排水】接驳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封堵接驳口
】第三十二条》 排水《水质检测报告应当由!排水监测机构出具】
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具有实?验室资?质认定资格并—对水样的真实性和】代表性?负责
第三十三条 ! 排水水质检测【项目包?括基本检测项目和行!业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包【括,。。p,H值、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铬》法)、悬浮物和【氨,氮,;行业检测项—目见:本,。。细则附?录III
总汞【、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铍、总银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车间处】理设施的《排水口?;其他检测项目的】检测点应当》设,。置在污水检测—井,雨水检测井在—非降雨?时排水的《。。应当:采样检测《
第三十四条— 水?质,检测:报告:应当附有明确标示采!样位置和名称—的,排水平面图水质检】测报告采用的—样品名称应当与排水!平,面,。图标示的《名称一致
第三十五!条 市排水监【测站:。应当对全市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抽《检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排水》户的排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情》。况并将?检查结果报》告市水务局
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重点排!。水户和一般排水【户证后监管方案定】期对排水户的设施】接,驳、雨污分流等情况!进行检查定期组织排!水,监测机构对排水设】施中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排水户接【受检查和监测时【。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对,排水户的《检验、监测》和,检查重点排水户【每年不少《于2次一般排水户每!年不少?于1:次发现排水》户违法排水的—应当增加检查—次数:并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市排水!监测站、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排水户的!排水监测档》案一户一档》案排水监测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 (《一)已?核发排水许可证的】排水:户档案?。资,料;
(二!)监督检查资料包括!纸质版本《和电子版本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每日?巡查可能受施工影】响的公共排水设施】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通:知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
:第三十八条 公】共排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日进入施《工,现场查看发现施工活!动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和》施工作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备案的应当向区】排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函;
(二)公共排!水设施竣工图纸【。和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排水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州市水务管理条】例和:广州:市,排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四十一条《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本】细则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第四十三条 】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