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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监理、?评价、咨询(包括】造,价咨询等)、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咨》询、检测人员等【各类主?体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可对部分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统一评!价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等》。)、: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如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工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建:材等)、其他(抢险!救灾、扶贫攻坚【、社会公《益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 (3)工程业!。绩信息; (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5)】税,务信息; (—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7—)勘察设计非注册】技术人员信息;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9)建【筑工人及《构配件生产》工厂质量负责人信息!; (10)行业】统计信?。息; (《11)自有》技术设备; (12!),信用承诺《信息; (1—3)其他《基本信息 2.【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 (2《。),注册执业《信息:; (3)相关【证书信息; —(4)业绩》信息:; (?5,)履历信息; (6!)信:用承诺信息; 【(7)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 】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 3.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 2.?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 3.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 5.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6.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7.: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 《。8.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9.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基:本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外省!入湘:企业:(单位)基本信【息、行业《统计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部门和本地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基本信息 (三【)企业(单位—)负责采《集企业(单位)【自报信息(如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等》)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本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以】及通报批《评信:。息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至“—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2小【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2小】时 “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公开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确定 (四—)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调阅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共享机《。制 第五《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咨询】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信:息(单位名称—和机:构代码或个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列入》部门、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评价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单位!、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鼓励!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相【关评价主体》也可结合《实际采集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其他!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用【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分值设》置总:和应不?低于总分值》。的90% (二)】基本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0%、》不高于总分》值的50%》;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0%【、不:高于总分值的30%!;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5%扣分可【不设限值(直—至扣完所有信用分)! (三)“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30%、不高于!总分:值,的50%《(适用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5%、不高于总分!值的30% 第二十!八条 信《用量化评价时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评价在相应期】限内计零分 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 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其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社会【影,响力较大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予以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开的所有】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归集同一!建筑市场主体—有两:个及以上《评价结果的“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公开其?评价结?果平:均值: 第三十条》 相关评价》主体应当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规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不得直接或》变相要求外》地企业(单位—)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以市州!为评价基本单元【数量较少的企—业(单位)(如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可以《省为评价基本单【元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对于应采集推送而未!采集:推送或未及时采集】推送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 【附件1-信用—信,。息目录.xls  !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3】-建设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4-造价咨【询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