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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监,理、评价、咨询(包!括造价咨询等—)、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咨:询、检测人员—等各类主体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可对?。部分: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统一评价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等)!、,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如》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工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建—材等)、其他—(抢险救灾、扶贫】攻坚、?社会公益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 (3)工程】业绩信息; —(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5)税务》信息;?。 (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7,)勘察设计非—注册技术《人,员信息;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9)—建筑工人及》构配件生产工厂【质量:负责人信息; (】1,0)行业统计信息】; :(11)自》有技术设备; (】12)信用承诺信】息;: (13《)其:。他基本信息 —2.: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 (2)注册执业】信息; (3)相关!证书信息; (【4):业绩信息;》 (5)履历信息】; (6)》信用承?诺信:息;: ,(7:),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 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 3.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 2.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 3.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 5.!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6.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7.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 8.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9.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基本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外省入湘企—。业(单?位)基本信》息、:行业统计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部门:和本地?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基本:信息 (三)企业(!单位)负责采—集企业(《单位)?自报信息(》如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等)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本—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以及通【报批评信息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至:“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2小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2小时 “【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公开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确》定, (四)《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调阅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共享机!制, ,第五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咨询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信—息(单?位名称和机构代【码或个?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列入部【门、: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评价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单—位,、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鼓【励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相关评价【主体也可《。结合实际采集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其他》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用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分值《设置总和应不低于总!分值的90%— (二)基本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0%、《。不高:。于总分值的50%;!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0%、不高【于总分?值的30%;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5%扣分可不】设,限值(直至》扣完所有信》用分) (三)【“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30%【、不高?于总分值《。的50%(适用【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5》%、不高于总—分值的30% 第】二十八条《 信用量《化评价时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评价在!相应期限内计零【分 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 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其?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社会影响!。力较大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予以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开的所有《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归集同《一建筑市场主—体有两个《及以上?评,价结果的“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公开其评价!结果平均值 —第三:。十条 相关评价主体!应当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规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不得直接或变—相要求外地》企业(单位)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以市州为评价!。基,本,单元数量较少的【企,业,(单位?)(如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可以省为评—。价基本单《元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对于》应采集推《。送,而未:采集推?送或未及时采集推】送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 附件1-信用信息!。目录:.xl?s   》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3?-,。建设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4-造《价咨询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