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监,理、评?价、:咨询(包括造价【咨询等)、》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咨询、检】测人:员等各类主》体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可对部分《。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统一评价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等—)、: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如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工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建材:等)、其他(抢险救!灾、扶贫攻坚—、社会公《益,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
(《3)工?程业绩信息;—
(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5【。)税务?信息;
(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7)勘察设计非】注册技术人员信息】;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9)!建筑工人及构—配件生产《。工厂:质量负责人信息;
!(10)行业统计信!息;
(11)自】有技:术设备;
(—12)?信用承诺信息;【
(13)其他基本!信息
2《.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
(2)注册执业!信息;
(》3)相?关证书信《息;:
(4?)业绩信息;
【(5)履《历信息;
(6)信!用,承诺信息;》
,(,7,)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
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
3》.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
2.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
3.》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
,5.: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6.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7.?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
8.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9,.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基本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外省入!湘企业(单位—)基本信《息、行业统计—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部门和本地》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基本信息
(三】),企业(单位》)负责?采,集企业(《单,位)自报信息—。(如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等)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本?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以及通报—批评信息《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至【。“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2小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2小时
“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公开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确!定
:。(四)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调阅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共享机?制
第五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咨询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信息(单—位名称?和机:构代码或个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列入部门—、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评价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单位、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鼓励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相关评价主体也!可结合实际采集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其他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用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分值《设,置总和应不低于【总分值的90%
】(二)基本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0%、不高于总】分值:的50%;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0?%、不高于总分值】的,30%;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5《%,扣分可不设限值(】直至扣?完所有信用》分)
(三)“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30%?、不高于总分值的5!。0%(适用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5%】、不高于总分值的】30%?
第二十八》条 信用量化评【价时: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评价在相应期限内】计零分?
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
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其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社会影响力较!大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予》以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开的所有】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归集同一建筑市【场主体?有两个及以上评价结!果的“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公:开其评价结果平均】值,。
第三十条 相【关评价主体应—当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规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不得直接或变】相要求外地企业【(单位)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以市州?为评价基本单元【数量较少《的,。企业(单位》)(如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可!。以省为评价基—本单元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对于应采集推送而未!采集推送或未及时】采集推送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
附件1-信用【信息目录.xl【s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3-建设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4-造—价咨询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