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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建筑!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是指对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建设”)活动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信息?的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及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是指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勘察、设计、构!配,。件生产、施工、监理!、评价、《。咨,询,(包括造《价咨询等)、检验检!测等企业(单—位):以及相应企业—(单位)《负责人、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和施工现场—管,理、评?价、咨询、检测人】员等各类主体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监督!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制定全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可对部分—建筑市场主体进行】统一评价建立和完】善“湖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送全省—建,筑市场信用信息【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评价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可建!立,本地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数,据交换 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管理工作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采集、《审核、更新、公开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工作中要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和审!慎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 信用信息【内容 ?第五条 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分为—企业(单位)信用】信息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两大》类企业(《单,位):和执:(,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分别由—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基本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具【有的基础信息—以,及参与?。。工程建?设的相关信息等 】优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的】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信息等 不!良信用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行】政处:罚、不良行》。为记录等《信息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包括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市场《行为(包括招标投标!管,理,、合同履《约及造价管》理等)?、科:技创新?与绿色发展(如制】定工程建《设标准、标准设【计、:工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绿色施!工、绿色建材等)、!其他(抢险救灾、】扶贫攻坚、》社会:公益等) 第七条】 信用信息主要【包括(详附件1【) (一)基本信息! 1.企业基—本信息 (》1)工商登记—注册信息《。; (2)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资质信【息; (3)工程业!绩信息?; (4)注册【执业人员信息—; (5)税务信】息; ?。(,6,),。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 (7【)勘察设《计非注册技术人员】信息; (8)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信息; —(9)建筑工—人及构配件》。生产工厂质量负责人!信息; (10【)行业统计信—息,; :(11)自》有技术设备; (1!2)信用承诺信息】; (13)其他基!本,信息 2.》执,(从)业人员基【本信息 (1)身】份信息; (2)】注册执业《信息; (3)相关!。证书信息; —(4)业绩信息【; (?。5)履历信息—; (6)信用【。承,诺,信息; (7—)其他基本信息【。 (二)《优良:信,用信息 1.—县级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和奖励的《信息;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 3.!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三)不良信》。用信息 《1.行政《处罚信息;》 2.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 3【.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信息】。; 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 【5.:。。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 6.?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7.!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 —8.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 》9.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工程建设》相,关主管?部门和群团组—织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可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以及建筑市场【监,管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 第》三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九?条 基本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资格信】息、外?省入湘企业(单位】。)基本信息、行【。业统计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其他基本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部门和本地其他!。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认】定的基本信息 (】三,)企业(单位—)负责采集企—业,(,单位)自《报信:息(:如建筑?工人信息、自有【技术设备等)— 第十条 优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优良信息、!省级(本省)及以上!。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行政】机关或群《团组织表彰奖—励等信息 第十一】条 不良信用信息】采集 (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采集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失信》黑名单信息、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不:良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和》通报:批评信息;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二)市!州及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采:集本:地安全质《量责任事故》信息:、违:背信用承《诺,的信息;本》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其他行!政处理以及通—报批评信息等—;,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采:。集机制自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产】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采集至“公共服!务,平台”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对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2小时—)经: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信用信息的修!。正或撤销由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负责?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修《正或撤销信用信息】前应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2小时》 “公共服务平台】”上公开的信用信】息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行》政处罚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处理决《定被变更或》。被撤销的原信用【信息采集部门应当自!收,到行:政机:关相关文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公共服务】平台”变更或撤销】该不良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 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对信】用信:息及其变更等存【在异议的可》以向采集该信用信】息的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四章 信】用信:息公开 第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及时公!。开,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 第十六条 —。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息长期公开; !(二:)优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相关行政处罚!有期限?的其公开期限不【得低:于处:罚期限具体公开期限!由不:良信用信息》的采集部门确定 】(四)优良和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满后:转为信用档案长【期保存? (五?)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建筑市场—监管工作中可—以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依法【调阅信用《档案:。 第十八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快【推进与?。发展改?。革、人民《。银行、?人,民法院?、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水利、工商—、税务?。等部门?和单位的联》系逐:步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形成共享机制【 第五章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第十九条 县—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存在下列】情形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二)】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或咨询服务费】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参照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加强!监管 第二十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之前应》。当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有关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的将认定》。。情况书面送达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被—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包括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市场主?体信息(单》位名称和《机构代码或个—人姓名和证》件号码?等)、事由》。、,行政处罚《。决,定或生?效法:。律文书、列入部【门,、列入依《据、列入日》期、管理期限—等 第二十二条 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1年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修:复失:信行为并且在—管理期限内未再【次发生符合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情—形行:为的由原列入部门】将其:从“黑?名单”移出》 第二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和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市场:准,入、资质资格管理】、招标投标》。等方面依《法给予限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将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作,为评优表彰、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第?二十四?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将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通报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信用】。评价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实际?情况开展信用评【价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情况进—行评价应当制定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评价办法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委托下属单位、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实施!信用:评价鼓励《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开—展信用评《价 第二十六条 】信用评价主要依据“!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基》本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进行量化》。。评价:相关评价《主体也可结合实际】采集不?。超过:一定比例《的,其他信息作为评价】依据 第二》十七条 信用—量化评价采》取百分制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的?信用信息进行评价的!分值设置总和应不低!于总:分值的?90%? (二)《基本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0%、不高于总分值!的5:0%:;,优良信用信息评【价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0%《。、不高于总分值的】30%;不良信用】信息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25】%扣分可不设限值(!直至:扣完所?有信用分) (三)!。“工:程安全质量管理及文!明,施工管理”》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30%、—不高于总分值的5】。0%:(适用于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市场:行为”评《价满分分值设置应】。不低:于总分值的15%、!不高于总分值的【30% 《第,二十八条 信用量化!评,。价时有以下》情形的信用》评价在?。相应:期限内计零》分 1.企业(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2】.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或安?全责任事故的(【有,效期:同行政处罚期—限) 第二十九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实:时,公开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 群团组织【或第三方机》。构等可?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申》请公开其信用评价】办法、评价标准及评!价结果社会影响力较!大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予以在“公共服务!平台”公开》 ,“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开的所有评价结!果进:行汇总归集同一建】筑市场主体》有两个及以》上评价?结果的“公共服【务平台”同时—公开其评价结果平均!值 第三《十条 ?相关评价主体应当】落,实国家及《省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有关规定《不得设?置歧视外《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评价指标不得设】置,信用壁垒不得直接或!变相要求外地—企业(单位)在本】地区:注册设立独立—子,公,司或:分,公司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以市州为评—价基:本单元数量较少的企!业,(单位)(如监理企!业、质量检测机构】、造价咨询》企业:等)和执(从—)业人员的信用评】价可以?省为评价基本—单元: 第三十一条 各地!应建立完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结合本地实际!在行政许可、工【程担:。保与保险、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依法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 !第三十二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当依法使用信用】信息不得使用—超过公开期限的不良!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进行失信惩【戒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或委托专门机【构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审,核、维?护更新、《公开和推送工—作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理机制《保障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通报信用—信息采集推送—。情况对于应采集推】送,而未采集《推送或?未及时采集推送【的以及?在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予以:通报并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 第【三十五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履职】对于推送虚》假信用信息故意瞒】报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的应当依法追究】主管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由?提供:信用信息的单位负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六条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本办?法,的行:为向相?应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举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材料生产、设【备器具租赁与—安装维保、》建筑构?配件生产等企业(单!位)及相应执—(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月1日 附!件1-信用信息【目录:.xls 》 , ,  附件2-—。建筑施工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3:-,建设监理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参考表.xls !附件4-造价咨【询企业综合信用【评价:标准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