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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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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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长沙【市土:地二级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管理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试点方案(国土】资发〔2017〕】1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以下称土地》二,级市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之间的交易行【为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的《总称
?第,三条 土地二【级市场交易与服务应!当遵:循政府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本市【所辖以出让、划拨】、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让、:出,租、抵押交易应当】在土地二级市场【进行
?第五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对!土地二级市》场进行?管,理和监督
》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中心为市级》。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市级?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为各县(市—)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具体承办】各县(市)行政【区内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相关工》。作
第二章【 交易市场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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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土地二级市》场包:括线下市场和—线上:市,场由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大厅和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组成交!易大厅?应当具备《交易的基本条—件并:建立完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交易系《统应具备信息发【布、咨询、实—施土地交《易、土地交易审批、!交易过程监管等【相,关功能
第七条【 长沙市国土【资源市场管》理中心负责全市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的《开发、?运,营,和管理;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使,用全市统一的—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
:第八条 》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利用土【地,二级:。市场:承办转让《、出租、抵押等具】体事务和《转让、出《租、抵押等业务的信!息收集、录入和【归集
?第九条 在市、】县(:市)二级土地—市场交易大厅内不】动,产登记、金》。融等相?关部门或《机构设立办事窗口为!。交易各方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三》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权—人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等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
第十一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转让房地》产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收益【金,土地使用《权保留?划拨方式《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用途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转让《房地产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缴》纳土:地出让收《入,
第十三条 —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进》入二级市场转让【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有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已:建,成,的还:应当取?得相关不《动产权登记》证;
(《二)不改变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并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四!条 : 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以委托挂牌、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公开转让;】。原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租?。赁地承租人在按规定!支付土地《租金并完成开发建】设后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或根据租赁合同约!定可将承租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原租赁》。合同对?转让条件没有—。。约定的租赁》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可以【自,行协商办理协议【转让也可以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以委?托,挂牌、招标》和拍卖等方式公开】转让;?原,租赁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手续
(一—)经有权机》关依法裁定》、冻结?、,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禁止转【让的;
(二)闲】。置土:地尚未处置的;
(!三)共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四)?存在权属《争议的;
》(,五):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六)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涉及抵—。押,未解除的但经抵押】。权人同意《的除:外;
(七)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行政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转让的未经》。同,级财政部《门或人民《政府批准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出让合同【约定转让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前需办理—完费审核《需要追缴有关—。税,费收:入的依照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予,。以追缴
第十—八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转让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民事协议约定!支付成?交款、移《交土地、移交—地面附着物、移【交产:权资:料、明确争议—解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九条 出让—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成交价低于标【定地价80% 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委托:其土地储备机构可以!行使:优先收购权》。。
第二十条 【以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经原作价【出资(入股)或授权!经营批准机关同【意后方可进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分割转》让的除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外转让地!块还应经规划部【门审:核应具备单独—建设条件《方可分割转让
【第,二十二条 》 鼓励涉及司法处置!的土地进《入土地?二级市场《进行转?让处置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监管!企业进行国有—资产处置《时涉及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在公?开,交易前应取得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转:让审查同意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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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三)?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一致;
(】四)已?。按,。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
第二?十六: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价:款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二)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一致;
(—三)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七】条 ?以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租金并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
(二)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必,须是一?致,;
:(三)已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
》(四)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的约定
第二十!。。八条 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签订出租》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九》条 ?。出租:以划拨、租赁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应当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准予出租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土地收益
第三十!条,。 出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人应当在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与承租人签!订,出租合同《后十五日内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备案
】。第三十一条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期:间因国家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租人应【当在国家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前解除出租合同!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注销备案
【第五章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抵押人)—以其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作》为抵押财产向—债,权人(抵押权人)】履,行债务做出的担保行!。为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第三十三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四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可通过?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申请办理
第三十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和其他社《会公:益用地?;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属不明或者有】争议:的;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十六条 —设定房地产抵押权】的土地使用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的!依法拍卖该房地产时!应当从拍卖所—得价款中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方可优—先受偿
第三十七】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十八?条 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应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抵押登记信【息台账与《法,院、住房城乡—建,设、金融等相关单位!共享信息资源—
第六章 交!易市场监督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逐》步引入社《会中介组《织为土地二级市场交!易各方提《供咨询、估价、【测绘及代《理经纪等《服务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制!订土地?二级市场社》会中介组织管理【规则建立中介—组织的引入、签【约、履约、讲评、质!。疑和:退,出机:制
第四十条 【 建:立土地二级市场统】计监测分《析制:。度全面掌握土地【转让、出租、—抵押的数量、结构】。、价款、时序等【信息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可委托?第三方于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星】期完成?上一季?度监测分析报告
】第,四十一条 —土地二级市场成交价!格实行申《报制度由转让—方、出?租,方、抵押方向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主动申报!
,第四十二条 凡】发生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转移、】异动:以及需要办》。理不动产登记—发证的应《。当依法申报、缴【纳有关税费》
第四?十三:条 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负责【土地二?级,市场信用评价建立土!地二级市场诚—信评价系统及交【易主体?。诚信档案
第—四十四条 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对土:。地,二级市?场交:易资金、过程进【行监管并将交易【结果:录入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系】统,
第四十五》条 : 土:地二级?市场管理机构—应将土地《二,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办?。事指南、《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内容》在,显要位置张贴、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十六条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交!易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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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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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 长沙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适用】关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规定和本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