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