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