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