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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