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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