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