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规范维《修资金使用审—批程序?保证维修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第165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和—湘潭市人民政府【令第:1,3号湘潭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维修资金】是指购房人或售房单!位按有关规定缴【纳并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和更新的资金—
第二条《 :物业保修期内不得】使用维修资金保修期!满后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维修、》改造或更新的按【以下程序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一,)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改】造和更新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三)—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维修资】金使:用申请;
(四【)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拨,付
第三《条 ?申请使用维修资金】的需向市《房产管?理局:提交:以下资料
(1)申!请使用房屋维修资】金的报告;
—(2)使用维修资金!计划和方案》;
(3)》损坏现场照片;
】(4)业主大会【决定或业主共同决定!占建筑面《积和受益业主2/3!以上业主签字单【;,
(5)相关—人,。员,的身份?证明;
(6—)工:程预、结算书;
】(,。7)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
(8)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对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查勘审定是否符合维!修资金使用条件;】符合条件的市房产】管理局应予以审批同!意不符合《条件的应《向业主委《员会出具不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书?。面意见
第五条【 经审《定同:意使:用维修资金的—。市房产管理局应【在该物业小区内公示!维修资金《受益业主使用分【摊表公示无异议【后方可进行维修【资金拨付《
第六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实行计划报批管【理制度?。 市房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维修资金的【划拨工?作
:第,七条 维修、更新、!改造:项目已竣工验收进】行了:结算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含三—万元)以下的—由市房产管》理局一次性核定拨付!;拨付维修》资金在三万元以【上,的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定相【关,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费用计入维修、】更新和改造工—程成:本市:房产管理局按审计】金额:。分两:次各50%进行【拨付
第八条 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出:现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维修将严重影响】业主利益或房屋安】。全的业主委员会或受!益,业主召集人可—先行组织紧急维【。修所:发生的?费用可在维》修资:金,中列支维修资—金由市?房产管?理,局代管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实后拨—付
第九条 维】修资金?的使用数额》由相关业主按—照各自拥有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每使用一次后应及时!核算到户在该—户所缴纳的》维修资金中》扣减
第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筑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三)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四)—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第?。十一条 市房产管!理局要加《强维修资金》的使用监管》分,栋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台:账定期接《受业主委《员会的查询》和监督严禁》。将维修资金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 !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监督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未委托市房产—。。管理代管《的维修资《金需定期《。接受市?房产管理局》、市财政局》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