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信息—标,题]>end--】>
? , 各有?关单位
【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已,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
【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资?料移交市质安—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局建管科—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将质量?监督:档案、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局建管科!备案、?归,档局建管科在备【案登记台《。。账上登记签收
】 , (三)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办?理备案申请
】 (四)》资料初审局行政许】可办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查:备案资料原件—及资料完整性;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字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将资料移交局建管】科;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建设?行政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五)《备案审查局建管科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备案表留【一份存档《其余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不符—。合要求的在局行政】审批:跟踪表上《签,署意见?资料:返回局行政许可【办并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由建管—科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六)备?案资料交付完—成备案的局》行政许可办2个工】作日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将4份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交建设单位其】余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2—)包括附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湘质监》统编施2015【-1)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湘!质,监统编备2》015-8)—;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湘质监统编!分,。户,2015-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9,)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10);
【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正本)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批复)
【 :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五【条 依法直》接发包实行》分项验收的》专业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分期《建设开发验收的【群体工程可分项或】分期备案但》除,提,交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 : , (:一)工程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认定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市?质安处核查认可签字!盖,章);
》 (《。二)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协议!
?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存各一》份;除?备案机?关一份由局建管科】留存外其余由—建设单位负责转【。交
—第七条 市质安【处在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交局【执法支队查》处局执法支》队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项目巡查发现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未停止等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同时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并—抄送局?建,管科、市质安处【
: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质安处应及—时在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验收信息局建管科!每周不少于一次【查阅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限《期未完成备案的移】交局执法支队跟踪督!。办,并依法查处
】 第?。九条 局建管科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移交】。局执法支队查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