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信《息标题?]>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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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已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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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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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 ? 第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资,料移交市质》安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局建?管科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将!质量监督档》。案,、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局建管科备案、【。归档局建《管科在备案登—记台账上《登,记签收
《 《(三:)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办理备案申】请
(【四)资料《初,审局行政许可办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查备案资料原件【及资料完整性;【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字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将》资料移交局建管科;!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建设行政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 (五)》备案审查局建—管科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备:。案表留一份存档其余!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不:符,。合,要求的在局行—政审批?跟踪表?上签署意见资—料返回局行政许可】办并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由建管科》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六?。)备案资料交付完成!备案的局行政许可办!2个工作日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将4?份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交建设单【位其余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2?)包括附《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湘质监统】。编施201》。5-1)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湘质监统编】备20?15-8);—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湘质监统编【分户20《15-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9)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10)》;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正?本,。)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批复)》
: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 第五条 依法直】接发包实行分项【。验收的专业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分期建设开!发验收的群体工程】。可分项或分期备案】但除提交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认:定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市质安处核查认可】签字盖章);
【 《(二)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协议
? :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存各一?。份;除备《案机关一《份由局建《管科:留存外其余由建设单!位负责转《交
? 第七条 【市质安处在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交局执法—支队:。查处局执法支队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项目巡查发】现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未停?止等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同时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并抄送局—建管科、市》质安:处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质《安处应及《时在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验?收信息?局,建管:科每周不少于一次】查阅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限》期,未完成备案的—移交局执法支队跟】踪督办并依》法查处?
第九条】 局建管科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移交!。局执:法支队查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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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