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信息标题】]>end》--:>,。
各有—关,单位
《。 :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已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
!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
第一条】 , 为:规范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 第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资料:移交市质安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局建管科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将质?量监督?档案、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局建管《科备:案、归?档局:建管科在备》案登记台账上—登,。记签收
《 (三—),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办理备》案申请
—。 (四)资料【初审局行政许可办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查《备,案资料原件及资料】完,整,。性,;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字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将资料移交局!建管科;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建设行政—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五)备【案审查局建管—科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备案表留一】份,存档其余《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不符【合要求的在局行政审!批跟踪表上签—署意见资料返回局】。行政许可办并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由建管科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六》。)备案资料交付完】成备案?的局:行政:许,。可办2个工作日【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将4份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交,建,设单位其余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2》)包括附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湘】质监统编施2015!-1)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湘质监统编备201!5-8)《。;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湘质监统编分户】201?5-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9)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10);
】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正本)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批复)
》 ?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五条 【依法直接发包实行】分项验收的专业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分期建【设开:发验收的群体—工,程可分项《或分期备《案但除提《交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 (一》)工程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认定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市质安处》核查:认可签字盖章);
!。 , (二)—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协《议
》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存!各一份;除》备案机关一份由【局建管科《留存外?其余由建设》单位负责转交
【 第》七条 ?市质安处《在,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交局执法支队】查处局执法》。支队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项目》巡查发现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未停止等!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同:时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并抄送局!建管科?、市:质安处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质》安处应及时在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验—收信息局建管科每】周不少于一》。次查阅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限期【未完成备案的移交】局,执法支队跟踪督办并!依法查处
【 第九条》 局建管科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移交!。局执法支队查—。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