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信息标题]>!en:d-->
各!有关单位
】 ,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已经我局—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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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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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制度
】 第一条 【 为规范常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原建【设部令?。第78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直管的—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工作适用本!制度:
: , 第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 (:一,),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组织责任《主体完成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 (二)【资料移?交市质?安处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向局》。建管科?。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同:时将质量监督档【案,、在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时备案!的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及】其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一并移交—局建管科备》案、归档局建—管科在备案登记台】。账上:登,记,签收
【(三:)备案申请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持已填妥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及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办理备案申【请
(四】)资:料初审局《。行,政,许可办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核查备案资料【原件及资《料完整性;资—。料,初审符合要求的加盖!“原件已核”章并】签字向申《请人出具《建设行政备》案申请受理通—知书:将资料移交》局建管科;需要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出!具建设行政备案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 (五)备案审查】局建管科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审查局行【。。政许可办移》交的资料符合要求】的,签字盖?章完成备案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录入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备案表留—一,份存档其余资料交局!行政许可办;不【。符合:要求:。的在局行政审批跟踪!表上:签,署意:见资:料返回局《行政许可办》并对发现的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由建管】科下达书面通知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六)备案资—料,交付完成备案的局行!政许可办《2个工作日在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备案信息将4份【签字盖章的备案【表交建设单位其余】资料移交市城建【档案馆
】第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
, ?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2)包括附件!设计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6)、勘!察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7)—。、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湘质监统编备—。2015-3)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湘质监统编—施2015-—1)和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湘,质监统编备2015!-8:);
? :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表(湘质监统编【分户:2,015-1》)、住宅《工程:质,量保证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9)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湘【质监统编《施2015-—。10);《
》(三:),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 (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表!。;
《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正本)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批复)
】(六)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 (七)《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 第五条 依】法直接发《包实:行分项验收的专【业工:。程、分阶段验收【的子单位工程—、,分期建设《开发验收《。的群体工程可—。分项或分期备案但】除,提交第四条规—定外还须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程?有严密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认定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签字—盖章:市质安?处核查认可签—字盖章);
】。 (二)建设单】位与相关单位签订的!明确工程质》。。量,安全法?律责:任的协议
【 第?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五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备!案机:关、市城建档案馆】、,房地:产管理部门各存【各一份;除备案【机关一份由局建管科!。留,存外其余由建—设单位负《责转交
【 ,第七条 市质安处】在日常监督》及竣工验收监督【时发现?房屋建筑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存在?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投入使用、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交局执法支队查】处,局,执法支队应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项目巡查发现未组织!竣工验收投》入使:用、责令停止使用未!停止等违法》行为的应立案查【处同时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并抄》。送局建管科、—市质安?处,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市质【安处应?及时在市《工程项目监管信【息平:台录:入项目验收》信息局建管科每周不!。少,于一次查阅信息【对竣工验收合—格后1?。5,天,内未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应向建《设单位下达》。督办通知要求建【设单位限期依法【依规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单位限期未完成备】案的移交局执法支】队,跟踪督办并依法【查处
》 第九条 局建管!科在备案审查中发现!建设单位有》违,规增加建筑面积【、利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备案等违法!行为的应向》分管局长书面报【。告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记!录不良?。行为:的由分管局长—签署意见《移交局执法支队查】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条 对未—按本制度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各县(市、区)管理!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照执行?
? : , 附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