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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  : 第三条 》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  第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第七!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   (一》)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 ,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与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投标《报价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组成;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四)】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第十条  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参—与投标的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将与该招标工—程相关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文件)等提交招】标人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  :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风险;  !   (二》)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外提出增加建设!。内容;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内提出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造【成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 (三)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进度而影响!的工程实《施进度的风险—;     (【四):主要设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一【)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    (二)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     (三】)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事,宜,予以委托 》   ? 第十三条》 ,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5日   —  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分包方案等!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十八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难以》满足招标项目—评标:要求的应当上移一】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三条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五条— ,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