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第】七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 (一)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与!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 第八条 】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 ,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投标报价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组成;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四:)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 第十—条 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参与投标的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将》与该招?标,工程相关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文:件):等提交招标人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风险;!
(二)】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外提》出增加建《设内容;《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内提出】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造】成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三,)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进度而】影响的工程实施【。进,度的风险;》
《 (四)《主要:设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 ,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 (一)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二,)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
》。 (三)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事宜予以委托
!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5日
《 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分包方案等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难以满足招标】项目评标《要求的?应当:上移一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 ,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 第》二十条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