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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   ?第七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与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  :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 ,。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投标报价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组成;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四】)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    《第十条 《 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参与投标《。的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将《与该招标工程相关】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文件)等》提交招标《人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风险; 【    (》二)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外提出增加】建设内容;》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内提出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造》成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    (》三)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进度而影响的工程!实施进度的》风,险,。;   《  :(四)?主要设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    (一)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二)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     (三)】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事【宜予以委托  【  :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5!日,    《 第十?五,条 :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分包方案等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难,以满足招标项目【评标要求的应当上】移一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   ?。 第:二十条 《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