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的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
】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采》用总:承包模式实》施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暂行【规定
— 第四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总承:包,方式招标的应当先取!得,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批复文件
— , 第七《条, 投?标人资格要》。求
—(一:。),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建筑《业企业资质;
】 (二)具【有相应?的财务与风险—承担能力同时具有】相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项【目管理?专业人员和工程业绩!
? 第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使用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 (一)》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建!设内容经批准—的投资概《算;
(】二)投?标报:价由设计费、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工【程,检测费、工程保险费!、财务费以及税【金等组成;
【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如BIM《技,术、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等【加分因素;
! (四)《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明确分包《内容的要《求;
【第十条 《 编制项目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文件或方案设!计的工程咨询—服务单位或其—附属机构参》与,。。投标的在购买招标文!件的同时将与该【招标工程相关的图】纸及技术资料—(含电子文》件)等提交》招标人公布供所【有潜在投标人参【考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约!定招:标人和承包人双方】承担的风险以及【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招》标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 : (一?。)招:标人提供的文件包括!。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初步设计、—方案设计等前期工作!的相关文件不—准确、不及时造【成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风险;
】 (二)在经批!。复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外提出增!加建:设内容;在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之—内提出调整或改变工!程功能以《及提高建设标准【等要求造成设备【材料和人工费用【增加的?风险;
》。 (三)—招标人提出》的工期?调,整要求或《其前期工作》进度而影响的工程】实施进度的风—险,;
?。 (四)—主要设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风险
《 承包—人承担的风险至少】包括
【(,。一)未?充分:理解招标《文件:要求而产《生的人?员,、设备?、费:用,和工期变化的风险】。;
: 《(二)未充分认【识和理解《通过查勘现》场及周边环境(除】招标人提供》文件和资料之外【)取得的可能对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或作用《的风险;
】 (三)投标文【。件的遗漏和错—误以及含混不清等】引起:的成本及工期—增加的风险
— ? 第十二《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对于!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代理】事宜:予,以委托
》 , 第十三条 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公告发布前》招标人应将文件资】料报送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备》案
《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投标文件编!制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一般不少于3!0日其中大中型建设!工程以及工艺复杂的!有特殊要《求的工程不少于4】5,日
第【十五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额度不得《超过项目估算价【的百分之二最高不超!过八十万元
—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技:术特点和《设计施工难度确定】评标办法评审—主要因素包括投标】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文》件、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工程业绩、—。分包方案等
】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暖通等设计【、施工、经济—和设备等方面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不【少于7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代表总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实际需要的】经行政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第十八】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投标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难以满足招标项!目评标要求的应当】上移一?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评标专《家评标活《动的行政监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评标】专,家的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推荐3》名不排序《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由招标人—择优确定《中标人
— 第二十一条 】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第!二十二条 》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建设行政监督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45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第《二十四?条 :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向招标人《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否则视为】认可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条款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答复》并制作记录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 第二十六条 】全部使用《非,。国有资金或》不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可参照本暂行【规定执行
】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