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515-2010 建标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

GB50515-2010

条文说明

制定说明

    《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GB50515-2010,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5月31日以第613号公告批准发布。

    现编制组就如下几方面作出说明:

1本规范编制遵循的主要原则

    导(防)静电地面是静电安全系统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编制组根据对各行业的生产过程中的介质及生产环境条件,进行分类,以静电起电、静电的积累和衰减的基本规律为基础。本规范能满足各行业根据自身的工艺技术条件要求,设计和选择各种不同类别和参量的导(防)静电地面。

    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始终遵循如下三个主要原则:一是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二是保证产品制造和使用质量,三是改善工作条件,提高生活质量。以此来服务于社会稳定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

2编制工作概况

    接受本规范编制任务后,编制组于2006年在广泛调研、收集资料和总结既往经验的基础上,采集和测量了上百个不同地面样块,对数十种不同的导(防)静电地面进行了极对地电阻值、极对地电容值和不同条件下静电积累参数的实验验证;确立了导(防)静电地面的关键参数,建立和验证了静电积累表达式;专题研究了静电危害等级划分问题和计算能量公式;获得了大量的数据和试验曲线。同时归纳各行业特点,将千差万别的被加工介质主要分为易燃易爆介质和电子元件、组件及设备两大类,分别以其静电感度及能量分级或静电安全电压为基础参数进行各类地面电阻值的设计选择,并根据被加工介质的特性要求对地面材料进行选择。

    2007年以来,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先后提出规范的初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上向社会征求意见,并向业内知名专家寄去20多份征求意见稿。而后认真多次修改,形成送审稿,并于2008年11月在石家庄召开了送审稿审查会。经再修改后形成报批稿。

3本规范的重要问题说明

    (1)编制组依据静电防护系统工程理论,结合既往实践经验和大量的实验数据,解决了存在静电危害,特别是易燃易爆场所导(防)静电地面极对地电阻值的计算问题。这项成果的取得,基于以下5项专题研究和结论:

        1)静电积累是静电起电和静电衰减共同作用的结果。静电起电和衰减的基本规律是制定导(防)静电地面设计规范的基本理论依据。编制组由此推导和建立了导(防)静电积累表达式,见附录E式(E.0.1-1)、式(E.0.1-2)和式(E.0.1-3)。

        2)静电放电能量与在一定条件下静电载体所带静电的峰值电压及极对地电容量直接相关,因此,本规范引入了静电放电最大能量表达式,见附录E式(E.0.2)。

        3)静电危险等级的划分,目前国内外尚无统一方法。编制组广泛收集相关资料,在认真研究分析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出本规范的静电危险等级划分标准,即易燃易爆物质按最小点火能的大小分为两级,见规范正文第3.2.1条。

        4)为了使静电危险能量的控制更符合安全生产工艺实际情况,本规范按易燃易爆介质所处状态及与人体或接地体直接或间接接触的程度,创新性地引入了“能量耦合参数”的概念,同时将介质最小点火能和能量耦合参数的乘积定义为“设计计算能量”,从而建立了计算能量公式,并将计算能量划分为三级。由此实现在满足地面电性能指标情况下,选取性价比更合理的地面,见规范正文第3.2.2条。

        5)编制组经过理论分析、实验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确立了导(防)静电地面的关键参数——极对地电阻值,见规范正文第2.1.1条和第2.1.2条。其意义在于,在保证相应等级的地面静电泄漏通路的情况下,体现出不同静电能量下地面造价的经济性。

    (2)电子行业导(防)静电地面等级的划分,采用了国际上的最新成果。根据最新版的国际电工委员会标准《电气或电子元件、组件和设备防静电技术要求》IEC61340-5-1-2007的规定,电子产品防静电工作区的防护等级,以静电安全电压±100V为界限值分为两级,编制组据此明确了相应等级条件下的地面电阻值,见规范正文第3.3.9条。

    (3)不同场所导(防)静电地面的设计选择(第5章),主要是指地面极对地电阻值上限的初选及面层类型的选择。为方便导(防)静电地面设计与各行业工艺技术人员选用,本规范在第5章各节之后列出了不同行业、不同场所、不同工序和不同介质在不同要求情况下,其地面电阻的初选值,及地面面层选择顺序,以体现本规范的规范性、系统性、通用性和可操作性。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本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做了解释。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本条文规定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