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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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政发〔2【013〕1》8号)、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郴政发〔《2013〕14号)!的规:定,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建科:〔2017》〕238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放?绿色建?筑评价管理权—限相关事项的通【知(湘建科〔—20:18〕5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建筑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指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确:认其等级并进行【信息性标识》的,评,价活动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和“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绿色建筑等级—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
,第,三条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益性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社会《。投资: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房地【产开发10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项目均按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引导其他类型建筑!按绿色建《筑,标准建设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
第五条【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负责全?市绿色建筑设计、】施工、验收以及【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日常管理】工,作由市住建局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负,责县市区《住建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色建筑监督管理
第!六条: 推行第三方评价制!度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并对—技术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 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所选择【的评:价机构?应具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的评:价机构资《质绿色建筑标识【。评价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其费用等事项
第!八条 ? ,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的程序—。。及要求
《(一)设《计单:位应根据湖南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D:BJ43/T314!-2015)在初步!设计文件中》编制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对节地与室》外环境、节》能与能源利用、【节水与水资》源利用、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室【内环境质量、施工】管理、运营管理等】要求的控制项出具】自评分报《。。告达到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控制项】指标方可进行—设计:方案审查设计—方案中应明确该项】目的绿色建筑相关】技术要求
(—。二)建设《单位:按设计方案批复和】相,应技术规范制定该】项目的绿色建筑实施!。方案:后向市住建》局,申请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立项—经第三方评价机【构评:审通:过后设计单位按【照实施?方案和绿色建筑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绿》色建筑技术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符合规】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使用!
(四)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及:相关技术《。标,准,制定绿色《施工方案工程监理单!位应制定相应的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五)绿色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专项《验收按照国家、省相!关规定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并运营一《年后:可申报绿色》。建筑运行标识
第九!条 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在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发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或标识牌标识牌】按照住建部规定的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制!作由建设单位悬挂】在,取得绿色建筑标【识的建?筑,物建设单位》可以:绿色:建筑名义进行宣传禁!止,没有获得《绿色建筑(》设,计、运行)标识【的项目在《宣,。传中使用“绿—色建筑?。”
第十条》 加强绿》色建筑诚信》体系建设建立—针对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绿色建《筑评价监管》体系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