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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  :2,0% 60%以【下  ?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