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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   ?   ?  :       2】0% 6《0%以下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