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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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20】%
60《。%,以下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