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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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 : 20%
60!%以下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