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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      2【0% ?6,0%以下《     》         !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