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    《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    《    《  20%》 60%以》下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