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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20% 6】0%以下    】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