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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     20% !60%以下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