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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2《0% 6《0%以下    】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