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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 总则 第一条 】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质:〔2017》〕24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我省【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建筑工程质量水平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建筑!工,程开工到竣工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包括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是指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考评主体”)对【辖区建筑工程项目及!施工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的考【核评价包括每季度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和每年?度对建筑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企业》考评”)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健全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体】。系建立完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制度依法《依规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自评自评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自评及整改情—况应当保存备—查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负:总责应成立由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五条  项目监理部!应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企业自评》结果签署明确—。。的复:。核意见复《核不合格时应当【按规定报告 第【六,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工程项目规—划建设运《营动态监管平台【”(以下简称—“监管平台”)【中记录、保存、统】计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 考评主体应—建立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制度督!促企业开展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自评工作并按照【“双随机”》的方:式对建筑《施工:项,目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包括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和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 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实!。施,情况按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1)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项目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实施情!况按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详见附件【2):。规,定的内容进行—抽查考评《 第八?条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录入》“监管平台” 项目!考评周期为》项目开?工,至项目竣工按每【季度1次且每个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的频次进行考评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监管】平台”内录入“中止!施工”管《理信息? 第:九条 ? 项目考评得分为】质量行为标准化【考评:表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表得分(抽查】符合率×100)的!平均:值项目考《评等级按得分划分为!“质量?管理标准化优良【工地”(以》下简称“《优良工地”》)、“质量》管理:。标准化合格工地【”(:以下简?称“合格工地”)】和“质量管理标准化!不合格工地》”(以下简称“【不合格工《地”:)其:。中 (一) 项【目考评得分8—0分:。及以上且项目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各分【部,质量控制标准化【。考,评无不合格且无本】条(二)《之一的考《评,为“优良工地”;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为“不合格!。工,地” 1.》附件1表中》带“*”《的否决项《出现一项“》不符合”的》; 2.项目考评】得分70分以下的】; 3.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考—评不合?格,的; 4.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5.发生因!质量问题处理不【当,造成群?体上访或反复—。上访或被媒》体曝光?等社会影响》恶劣事?件的或因严重工程】质量问题被举报经】查属实的; 6.】因工程质量问题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记录》严重不良行为—的; 7《.上:级项目考评主—体比对抽查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 8.依!法依规提《出的整改要》求未得到有效—落实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隐患的; 9.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 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和【“不合格工地”以外!的项目考评》为“合格工地” (!。。四,。) 项目考评等级结!果仅为过程质量【管理评价不完全【。等同项目 (五) !实际质量不替代【和免除相《关,责任主体的》法定质量责任— 第十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职责对?考,评为“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详见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附【件3)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接到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告》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仍为“!。不合格工地》”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湖南【省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不合格工地结果认!定书:(附:件,。4)书面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考评不《合格工地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项?目考评发现存在【质量隐患《或,出现不?符合项情况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及时下达质!量整:。改通:知书并?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项目考评】认定为“不》合格工?地”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整改合格后方】。。可组织?验收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十一条  项目【因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擅自施工》项目考评得分被认】定,为,零分的如《。监理企业已按规定】报告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该考评零分也不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项目考评不合格【的监:理企业在考评前【最近一?次月度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自评汇总表“监理】单位复核意见”【栏中签署了“不合格!”意见?(详附件8-1【~,4)并已按规定报】告的:该,项目:不作为监理企业【考评不合格项目【但项目考评》得,分计入监理企业【季度得分《 对于上述情况【考评主体在“监管】平台”中《录入项目《考评有关《不,合格信息时》应在:监理企业履职栏中】。点击录?入“已按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上季度全省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工地”的项目名【单及相关信息(详见!附件5)汇总并【统一行文《公布: 对:未录入“监管—平台”不《能自动归《集的“不合格工地”!项目各级《考评主?体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将相应《名,单及相关信息按附】件5汇总后》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签章确【认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的】管理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严格执行相关标!准确保项目》考评公平公正、标准!统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季)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 (】一)季度《重点比对抽查修正对!象, , 1.项目考评平均!得分、考评优良率全!省排名前3》名的市州和》前10名的县—。市区: ,2.项目考评多季无!“不合格工地”的地!区 3.项》目考评得分全—。。省排名?前,10名或得分90分!及以:上的项目 4.【“监管平《台”归集结果—、考:评符:合性抽查及省厅【督查中发现异—常情形或有投诉举】报等我厅《认为有?必要抽查修正的【地区和项目 —符合上述情形的【市州: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6》个、:县市区?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3个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修【正 (二)》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方式【 1.比对》抽查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2】。.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考评:得分均须进行—修正比对《抽查地区未抽—查项目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乘以修正系数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修正系数=抽—查项目最终考评得分!之和�?抽查:项,目原考?评得分之和) 3.!未抽查地《区的项目考评得分】。不进行?修正原考评主体【的项:目,考评得分为项目【。最终考评得分 (】三)对全年》季,度,比对抽查修》正未涉及上述情形或!抽查项目数》不足的市州应—按项目数量1%【且不少于1》0个(其中所辖县市!。区,的项目不少》于50%)的—原则进行项目考评符!合,。性比对抽查并公布】各市州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省厅》季,度督查的项》目计入抽查项目【总数和抽查》结果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项目的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进行监督指导并】对,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比对抽查】和修:正结合比对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比对抽?查项目?考评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项《目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监管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件6)并于次!年一季度行文公【布全省“年》度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并按下列原【则确定各市州“年度!优良工地《”最高比例(以考评!。项目为基数)—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  》       【  年度优良工地】。比例 90%—及以上    【      —      —        】。  :20%?。 60%《以下  《  :。  :。     》 ,    《     》  :     0 年】。度比:对抽:查符合率为90【%~60《%的“年度优—良,工地”比《。例按线性内插法确】定 如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优良工地” (【一)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 (二)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工【地”的;《。 (三)因质—量管理、实体质量问!题或质?量,投诉等原因项目经】。理,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的?;, (四)年度内项】目考评次数不足2次!或施工时间不—足两个季度的(【上年度末季》开,工,且考:评为优良工地的可】以列入下年》度优良工地的认定】);: (五)项目考评为!“优良工《地”:次数的比例低于【50:。%的 第《十五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比—对抽查修《正,的除外)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当】地或: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并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追责并全省通!报批评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十六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对,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情况进行考评 第!十七条  企业考评!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 企—业当年内“》年度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个、【全省“年度优—良工地 ”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省内应—考评:项目数总数之—比)排序为前1【0%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认定?的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不超:过2%或项》目,考,评“不合格工地”次!数不超过2次;【 (二) 企—业考评年度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当年—度内企业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或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且项目经理未【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记录严《重不良行为3人次以!上或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3人次?以上的 第十九条】 ,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超过5%且》项,目“不?合格工地”次数超】过,3,次的 ; (—。。二) 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质:量责任?。事故的; (—三) ?企,业,当年因施工质量【问,题受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四) 企业当年】内,因施工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4,次及:。。以上:的; (五)企业项!目经理?、技:术人负责人等当年内!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被记录不良行为!或项目经理记—分周期内记》分值累计满12分】达10人次及以上的!; (六)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企业考》评除按?上述规定认定为【“优良”和“—不合格”以外的参】与考评的建筑施工企!业均为考评“合【格” ?第二十一条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详见附件7》。)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结果为“》优,良”和“不》。合格”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等信息汇总【后行:文公布?。。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建筑施工的项】。目考评?和企业考评》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结—果可作为建筑领域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第二十四条【  建?筑工程未获得质【量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二十五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并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记分管理《规定对施工项—目经理进《行记分 第》二,十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企:业年度考评不合【格名单后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考评不合】格,。企业启动工程质量管!理动态核查机制【动态核查不》合,格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质量》管理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