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运行与管理
13.1 一般规定
13.1.1 公共浴场给水排水设备的运行和管理人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浴池系统设备的操作和维护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证;
2 每组设备运行、操作、维护、检修人员负责的公共浴池设备不宜超过3套。
13.1.2 特殊浴池应在明显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1 温泉水的类型和成分特征;
2 药物浴池的药物名称及功能;
3 浴池的水温。
13.1.3 公共浴池投入使用后,设备操作人员应按本规程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对公共浴池的给水排水设备、系统进行运行操作、维护检修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