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29-2018 建标库

9  起重伤害

9.0.1  本条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制定。特种作业人员应经省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9.0.2  起重机械应实行一体化管理,即制造、安装、维保应由有相应资质单位完成。

9.0.3  采用起重拔杆等非常规起重设备且单件重量超过100kN的起重吊装工程,以及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机械安装和拆卸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

9.0.4  本条是对建筑起重机械提出的进场要求。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的规定,属于特种设备的起重机,产权单位应按规定持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有关资料,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起重拔杆等需现场组装的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应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后,使用单位应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单位应从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备案。

9.0.5  起重机作业现场地面承载力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当现场地面承载力不满足规定时,或起重机在暗沟、地下管道、防空洞等上面作业时,可采用铺设路基箱等方式提高承载力。

    重物的吊点位置和设置方式(兜吊或预设吊耳、吊环、吊杆等)应经结构设计单位确定或同意。吊索与重量物之间的水平夹角应符合专项方案的规定,且不宜小于45°。

9.0.6  钢丝绳的规格、型号、穿绕应符合起重机产品说明书要求,其使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重要用途钢丝绳》GB8918及《钢丝绳通用技术条件》GB/T20118的有关规定,其维护、检验和报废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5972的规定,当钢丝绳达到该标准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以报废。

    起重机械不应选用铸造吊钩,吊钩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予报废。钢丝绳卷筒、滑轮达到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规定的报废条件时,应予报废。

    地锚在起重拔杆、缆索式起重机、物料提升机等起重作业中,不但能固定卷扬机,而且常用地锚来固定拖拉绳、缆风绳、导向滑轮等,地锚要经过设计计算,埋设后还应经过试拉检验。

    钢丝绳或索具的端部固接通常采用编结和绳夹两种方式,其连接紧固方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的要求,当采用编结固定时,编结长度不应小于20倍绳径,且不应小于300mm;当采用绳夹固定时,绳夹规格应与绳径匹配,数量不应少于3个,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绳夹夹座应安放在长绳一侧,不得正反交错设置。

9.0.7  现行国家标准《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详细列出了各种类型起重机械的安全装置的配备要求,行程限位开关在极限位置应保留足够的安全越程。滑轮、卷筒所设置的钢丝绳防脱装置与滑轮或卷筒轮缘最外缘的间隙不应超过钢丝绳直径的20%,卷筒两端的凸缘至最外层钢丝绳的距离不应小于钢丝绳直径的2倍。

9.0.8  试吊是为了检验起重机的稳定性、制动装置的可靠性、吊物的平衡性和绑扎的牢固性等,通常先将吊物吊离地面200mm~300mm后停止起吊,进行观察。

9.0.13  施工升降机属于事故多发的载人起重机械。根据近年来发生的多起施工升降机坠落事故的原因分析,本条从防坠器的使用、强制坠落试验、超载保护装置、行程限位开关的使用、超载制动试验和附墙架设置等方面按国家现行标准的要求作出相关规定。其中,每3个月应实施的强制坠落试验和超载制动试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施工升降机》GB/T10054的相关规定执行。

9.0.14  装配式建筑的预制构件如采用传统的吊运方式起吊,可能会导致吊点破坏、构件开裂,严重的甚至会引发生产安全事故。施工现场对预制外墙、楼梯、预制楼板的吊装需设置专用的扁担分配梁、吊架等,一方面构件在吊装工况下处于正常受力状态,另一方面工人安装操作方便、高效、安全。

9.0.15  本条参照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标准》GB50010、《建筑工程大模板技术标准》JGJ/T74的规定,对吊环的材质、构造和连接方式作出规定。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的规定,预制混凝土构件宜采用内埋式螺母、内埋式吊杆或预留吊装孔等预置式吊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