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29-2018 建标库

4.2  基坑工程

4.2.1  本条规定超年限基坑进行安全评估和加固,是为了防止施工单位因停工等忽略基坑设计使用年限。基坑长时间暴露会使开挖地层软化渗水、钢构件锈蚀、锚杆(索)的锚固预应力失效,这些因素将导致基坑支护严重失效,引发安全生产事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应及时进行基坑安全评估,采取加固措施或立即回填。

4.2.2  本条对基坑的开挖提出了总体要求,土方分层、分段、限时、均衡开挖,是为了保证坑边、支护结构受力连续均匀,防止坍塌。

4.2.3  自然放坡适用于地质条件较好、土质均匀、场地具备放坡空间且无地下水的基坑。采用放坡施工时,其关键是设置合理的坡率。如土方开挖时坡率控制不好,出现开挖深度大于设计深度或基坑坑壁坡率大于设计值的情况,将会导致基坑坑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容易出现坑壁坍塌。施工中坡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80的规定。

4.2.4  支护结构是传递岩土体荷载、确保基坑稳定的重要施工措施。支护结构种类繁多,包括土钉墙支护、重力式水泥土墙、地下连续墙、灌注排桩围护墙、板桩围护墙、型钢水泥土搅拌墙、锚杆以及内支撑等,支护结构的选择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经设计计算确定,且支护结构变形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不管采取何种支护形式,应确保支护结构的构造形式、尺寸、承载力等符合设计要求。规定试验性施工是参照行业标准《建筑深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311-2013的相关规定制定的。支护结构施工与场地的地质条件密切相关,具有一定的不可预见性,进行试验性施工,可以获取更真实详细的地质水文资料及施工参数,确保基坑施工的安全性。根据工程情况,对环境保护要求高的工程或地质条件复杂的情况,不应在原位进行试成槽;对于要求较低的工程可原位试成槽。

4.2.5  锚杆或锚索施工前应通过现场抗拉拔试验确定设计参数和施工工艺的合理性,施工完成后应按规定的取样比例实施抗拉拔试验,以确定锚固的有效性。锚杆或锚索的抗拉拔基本试验和验收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的规定进行。

4.2.6  基坑下层土方开挖需要上层支护结构达到设计规定的混凝土强度和预应力后方可进行,否则会造成支护结构破坏而导致基坑失稳,引起坍塌。基坑的支护结构多种多样,对不同支护形式的基坑开挖有不同要求。

    1  采用混凝土支护结构时,应在混凝土达到设计规定的强度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2  采用钢支撑支护时,应在质量验收并按设计要求施加预应力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3  采用锚杆(索)支护的基坑、预应力锚杆(索)应对预应力进行试验,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并应在锚杆(索)承载力、灌浆体龄期达到设计规定后,方可进行下层土方开挖;

    4  采用水泥土重力式围护墙的基坑,应在达到设计规定的墙身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

4.2.7  本条是为了防止设备或重物破坏支护结构而引发坍塌事故。

4.2.10  基坑底部施工时,设计单位通常只规定在永久结构的底板外延10cm范围铺设垫层,周边的暴露土层可能会受水浸泡,土层强度降低,导致基坑蠕动挤压变形,引发事故,故本条规定基坑底部应将垫层满铺,抵紧围护墙体,使基底土体免受水浸泡。

4.2.13  基坑工程的安全监测是提前发现坍塌事故苗头的重要技术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