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易发事故防治安全标准 [附条文说明] JGJ/T429-2018 建标库

3  基本规定

3.0.1  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应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要求,应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根据项目规模足额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0.2  施工前应对施工过程存在的危险源进行辨识,对危险源可能导致的事故进行分析,并应进行危险源风险评估,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控制措施。

3.0.3  施工前应进行现场调查,依据风险评估报告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预防潜在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图纸和安全验算结果,并应进行论证、审查。

3.0.4  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

3.0.5  进入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应逐级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及岗位能力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从业准入条件,持证上岗。

3.0.6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应包括工程概况、安全技术要求、风险状况、控制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3.0.7  施工单位应为现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并应定期检查。作业人员应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和用具。

3.0.8  施工现场出入口、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以及脚手架、模板支撑架等施工临时设施、临边与洞口等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临时拆除或变动安全防护设施时,应按程序审批,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0.9  施工现场在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置警戒区,在警戒区周边应设置警戒线及警戒标识,并应设置安全防护和逃生设施,作业期间应有安全警戒人员在现场值守。

3.0.10  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的主要材料、设备、构配件及防护用品应进行进场验收,用于施工临时设施中的主要受力构件和周转材料,使用前应进行复验。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0.11  复工前应全面检查施工现场、机具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施工临时设施、临时建筑及安全防护设施等,符合要求后方可复工。

3.0.12  特种设备进场应有许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使用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0.13  施工现场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及特征进行监测。

3.0.14  施工现场应熟悉掌握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应急物资,并应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培训和演练。

3.0.15  工程项目的工期应根据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确定,严禁随意改变合理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