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交通管理设施
6.3.1 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当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
6.3.2 对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桥梁、城市快速路应设置交通监控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应按道路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不同等级,使之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
6.3 交通管理设施
6.3.1 交通信号灯应能被道路使用者清晰、准确地识别,应能保障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交通信号灯的视认范围内不应存在盲区;当不能满足时,应在适当位置增设同类信号灯。
6.3.2 对中、长、特长隧道及特大桥梁、城市快速路应设置交通监控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配置应按道路性质和监控系统特性划分不同等级,使之具备相应的信息采集、分析处理、信息发布和交通控制管理,以及与其他信息系统进行信息交换和资源共享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