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桥梁
4.1 一般规定
4.1.1 桥梁设计应以安全可靠、适用耐久、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与环境相协调为基本原则,应符合所在区域规划布局的要求。桥梁设计应合理确定各项技术标准和指标,桥梁设计方案应进行全面、多方案的技术经济比较。
4.1.2 跨越河流的桥梁及跨越城市道路、公路、城市轨道交通、铁路的跨线桥梁,桥下净空应分别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1.3 桥位应与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及易燃、易爆和有毒气体等危险品工厂、车间、仓库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桥位距燃气输送管道、输油管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距离较近时,应设置满足消防、防爆要求的防护设施。当桥位上空设有架空高压电线无法避开时,桥梁主体结构最高点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最小垂直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当桥位旁有架空高压电线时,桥边缘与架空电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4.1.4 当桥上或地道内需铺设市政管线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对桥梁、地道及管线发生故障和事故时次生影响的可控性进行评估。
4.1.5 桥位选择应符合城乡规划,满足城市防洪要求。通航河流上桥梁的桥位选择应满足相应航道等级的通航要求及航运条件下桥梁的安全性要求。
4.1.6 桥梁应根据道路的等级和使用要求设置必要的护栏及检修道。
4.1.7 桥梁引道及引桥的设计应满足消防、救护、抢险的要求,并应布设必要的通道。
4.1.8 桥梁和地道应设置完善的防排水系统。
4.1.9 桥梁结构设计应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GB 50153的有关规定确定设计使用年限。应根据其所处环境类别和环境条件进行结构耐久性设计,对需更换的构件应明确更换要求,并应预留足够的更换空间。
4.1.10 桥梁设计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对环境保护的要求。位于生态环境敏感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桥梁,应从设计、施工、运营及养护等方面采取全面的保护措施。